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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發文:各類醫療機構要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

2月18日,國家衛健委網站釋出了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等四部門聯合釋出的《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明确指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保障品質安全為底線,以品質控制合格為前提,以降低患者負擔為導向,以滿足診療需求為根本,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标準”的原則,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且明确本辦法适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四部門發文:各類醫療機構要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

管理辦法指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保障品質安全為底線,以品質控制合格為前提,以降低患者負擔為導向,以滿足診療需求為根本,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标準”的原則,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

管理辦法指出,醫務人員應當遵守行業規範,恪守醫德,合理診療,努力提高專業水準和服務品質,對符合條件的檢查檢驗結果能認盡認。

管理辦法指出,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标志統一為HR。檢查檢驗項目參加各級質控組織開展的品質評價并合格的,醫療機構應當标注其相應的互認範圍+互認辨別。如:“全國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區HR”等。未按要求參加品質評價或品質評價不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标注。

管理辦法指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對标有全國或本機構所在地區互認辨別的檢查檢驗結果予以互認。鼓勵醫務人員結合臨床實際,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對其他檢查檢驗結果予以互認。對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條件、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重複進行檢查檢驗。

不過管理辦法也明确,出現以下情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以對相關項目進行重新檢查:

(一)因病情變化,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的;

(二)檢查檢驗結果在疾病發展演變過程中變化較快的;

(三)檢查檢驗項目對于疾病診療意義重大的(如手術、輸血等重大醫療措施前);

(四)患者處于急診、急救等緊急狀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傷殘及病退等鑒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複查的。

四部門發文:各類醫療機構要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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