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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時200天,她終于找到了被“搶”走的孩子

去年3月,劉小晴5歲的兒子仔仔在上幼稚園的路上被當街搶走,“搶奪者”是她的前夫黃雲。

劉小晴與黃雲離婚後獲得了孩子的撫養權,後者獲得孩子的探視權,之後黃雲到小晴老家搶走了小孩,不讓其與媽媽相見。

在尋子過程中,小晴結識了與自己有類似經曆的一群媽媽,她們沿用美國反暴力運動辨別“紫絲帶”的名字,自稱“紫絲帶媽媽”,在網上講述自己的遭遇,試圖讓更多人關注這些孩子——被藏匿的受害者們。

(點選觀看視訊)

孩子被搶奪、藏匿的現象并不少見。據媒體報道,“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從2007年至2020年10月間的749個涉及“撫養權”“探視權”的案例中,12.68%的案件伴有搶奪藏匿孩子行為。大多藏匿發生在離婚訴訟前後,大部分由父親一方實施。

2021年11月,小晴終于在湖南衡陽找到了孩子,并與前夫達成和解。但突然的搶奪和兩百多天的母子分離還是給她和孩子帶來了深重的心理創傷,需要在之後漫長的歲月裡慢慢療愈。

搶奪

2021年3月的一天早晨,小晴如往常一樣叫兒子仔仔起床。前一晚仔仔玩得很晚,早上迷迷糊糊地賴床,小晴便給他“松骨”,将他抱起來,一下一下地揉着四肢。不到五分鐘,仔仔就醒了。

小晴覺得,男孩子應該要早早學會“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從小就培養兒子學會自己洗漱、穿衣服。

那天下着毛毛細雨,她特意找出了黃色雨衣,套在兒子墨綠色的過膝棉襖外,送他到電梯口。仔仔騎着平衡車,在電梯門口高興地揮手跟她說:“媽媽,再見”。

曆時200天,她終于找到了被“搶”走的孩子

(小晴沒想到前夫會突然搶走孩子)

小晴沒有想到,在那之後的9個月裡,她想盡一切辦法,也無法見到自己的孩子。

仔仔離開後不到半小時,小晴接到電話:孩子被搶了。前夫黃雲帶着一個“陌生人”在幼稚園門口的十字路口,直接搶走了小孩。

等小晴趕到路口時,黃雲早已獨自帶着孩子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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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小晴守在前夫家樓下)

黃雲帶着孩子回了老家,在路上他曾打電話給個小晴,說自己隻是帶孩子回去過一個清明節。

小晴質問前夫:“為什麼不能好好跟我溝通,為什麼要用這種搶奪的方式?”

黃雲則稱,因為上一次來探視的時候,小晴沒有讓他帶小孩出去玩,隻能在家裡探望。小晴說,之是以隻讓前夫在家中探視,是因為黃雲曾有過一次“私自帶走孩子”的行為。

那是2020年3月,劉小晴帶小孩回老家後,黃雲說要來看看小孩。

那天晚上,黃雲答應帶小孩在外面吃飯玩耍後就會将小孩送回,但他卻連夜開車将仔仔帶回了老家。

那一次之後,劉小晴半年沒見到孩子。直到一審判決結束後,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她,小晴自己去衡陽,從興趣班接走了孩子。

曆時200天,她終于找到了被“搶”走的孩子

(小晴會用視訊記錄自己的尋子過程)

因為有了前車之鑒,小晴決定,在與黃雲再次建立起信任前,隻讓他在家中探視。

但她沒想到,黃雲對此非常不滿,并是以“搶走了孩子”。

尋子

2021年10月11日下午,小晴抵達長沙機場,這是這一年她第四次來湖南找孩子。

拖來的紅色行李箱裡,大部分空間裝着她的申訴材料和給孩子的玩具。仔仔4月生日她沒有陪在身邊,于是每次來長沙都會帶着禮物——兒子最喜歡的玩具車。

曆時200天,她終于找到了被“搶”走的孩子

(小晴每次來長沙都會帶着給兒子的禮物)

每次來長沙,她都會用手機拍攝小視訊,錄下自己尋子過程,然後發在微網誌上,選擇“僅自己可見”。

她要記錄下這段曆程,等仔仔長大了告訴他,自己從未抛棄他。

她在曾經的家附近租房住下,預備第二天坐地鐵去法院推進執行程序。

仔仔被搶走之後,小晴就曾來長沙約前夫面談,希望就孩子的探視方案再次商讨确認,但黃雲拒絕見面。之後,小晴想通過視訊通話看孩子的要求也遭到拒絕。

等到孩子被搶走一個月後,前夫仍不願出面協商,小晴決定去嶽麓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希望通過法律手段讓前夫交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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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從業人員到衡陽執行拘留,但家中無人)

執行法官肖和平第一時間将黃雲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他被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并被罰款,但他仍不願交出孩子。

2018年7月,劉小晴和黃雲協定離婚,撫養權歸劉小晴所有,兩人為了撫養小孩仍然居住在一起。

2020年1月,因為家庭瑣事争吵,小晴決定将小孩帶回老家青海,之後,黃雲可以來青海探視小孩。

小晴認為,孩子被搶的原因之一是,當時在一審、二審期間,雙方沒有就今後的探視方案達成協定,是以也曾通過律師、法官向對方表達自己和解的意願,但都無果。

在執行期間,小晴也嘗試去衡陽找孩子。她住在黃雲留給法院的位址附近的一家酒店,時時觀察家裡的動靜,但她失望地發現,前夫一家早已搬離,陽台上出現的是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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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晴在酒店裡時時觀察家裡的動靜)

紫絲帶媽媽公益群體發起人朱莉也曾遭遇過類似的困境。她通過離婚訴訟獲得了撫養權,卻始終見不到孩子,于是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2018年7月,朱莉的前夫被法院司法拘留一個月,但這之後仍然不願意交出小孩。

律師建議朱莉,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申請提起公訴。2018年8月,“拒執罪”立案。但因為江蘇沒有拒執罪用于撫養權的先例,公檢法就細節問題多次讨論。

一直到2020年10月,經過朱莉的多重努力,加上“拘執罪”的壓力,前夫才提出調解,最終将孩子交還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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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和平法官在執行時撥打黃雲電話,但對方拒絕透露具體位置)

據朱莉了解,紫絲帶媽媽在維權過程中會遇到很多困難,大部分媽媽不會走到“拘執罪”立案這一步,大部分獲得撫養權的媽媽在執行階段就無法推進,男方始終拒絕交出孩子,而實際的拘留措施也可能因為找不到人難以實施。

劉小晴感到無望,她不明白,為什麼法院明明将撫養權判給了她,卻沒辦法找到孩子還給她。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奪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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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小晴去法院詢問執行程序)

在這之前,根據司法界遵循的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為了不輕易改變兒童的原來的生活狀态,撫養權很可能會判給與孩子生活的一方。

如果一方搶奪、藏匿孩子,并且長時間與孩子生活,很多法院會因為執行困難,傾向于判給孩子被搶走後的當下正在與其生活的一方。

朱莉認為,這條規定的出台,能減少因為争奪撫養權而搶奪、藏匿孩子的事件發生。她和團隊找到了七個“孩子被搶奪藏匿獲得撫養權”的案例,均參考了此條規定。

但搶奪、藏匿仍在發生,朱莉及紫絲帶媽媽群體仍在呼籲立法,希望能在民法典和刑法修訂時都加入“藏匿孩子”罪責判罰的相關規定。

脫軌

見不到孩子後,劉小晴覺得,自己的生活“脫軌了”。一切停在了仔仔被搶的那一天,每天隻剩下找孩子這一件“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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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晴一年往返青海-長沙四次尋找孩子)

仔仔被搶前一天晚上沒讀完的書,幼稚園裡布置的作業,她蓋上遮灰罩,擺在原處。沒來得及拆開的新玩具都放在原地,幼稚園裡用來午睡的被褥她也沒取回來。

在尋找孩子的日子裡,小晴養了一隻小貓,她知道仔仔喜歡。但小貓一天天長大,孩子卻還沒回來。

小晴說,她從小就想當媽媽,參與一個小生命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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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夫家門口蹲守的劉小晴)

結婚後,35歲的劉小晴想要一個小孩,但自然受孕始終不成功。她決定做試管嬰兒,每天往肚子上打激素針,然後全麻取卵。

她嘗試了五個月,做了兩個周期,可惜都以失敗告終。後來她又做了一次全麻手術,幸運的是,一個月後她就自然受孕懷上了仔仔。

仔仔被搶的那天早上,她原本要去醫院複查。當時她的抗苗勒管激素(AMH)水準已接近絕經期的女人,無法再孕。

“這個孩子就是我在這個世上唯一的寄托。”小晴覺得,兒子對她非常重要,而前夫、搶奪藏匿的行為讓她的生活脫離了正常的軌道。“曾經付出的一切,都要堅持達成的一項心願,突然被割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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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小晴在前夫家樓下等候)

朱莉在與紫絲帶媽媽接觸的過程中,也發現一些寶媽會受到心理創傷,進而産生不同程度的情緒問題。

今年過年期間,朱莉團隊組織了八場線上直播,其中兩場為心理專場,希望能解開寶媽們的情緒困境。

修複

心理專家金穎博士在接觸了紫絲帶媽媽群體之後,發現這些媽媽們普遍存在“創傷性應激反應”,會陷入到恐懼、焦慮與無助當中,擔心孩子母愛缺失而不能健康成長,擔心孩子不認自己或長大以後不愛自己,怪罪自己等。

有一些寶媽會變得情緒失控,一方面埋怨和責備對方,情緒化地表達與處理事情,一方面又責備自己,甚至有自暴自棄和想要放棄一切的傾向。

就算孩子回到了身邊,媽媽們也會普遍害怕孩子再次被搶,處于長期而高度的自我防禦的緊張狀态,陷入不再信任對方的恐懼之中。

曆時200天,她終于找到了被“搶”走的孩子

(劉小晴對未來仍然充滿擔憂)

紫絲帶媽媽張文10個月大的兒子被前夫搶走,而後一年多未見。她的情緒逐漸失控,常常不自覺地流淚,抗拒與别人接觸。

兩個月後,這種情況達到頂峰,她整夜失眠,不停強迫自己與别人交流,害怕一個人獨處,生活和工作都受到嚴重影響。張文求助于心理醫生,做了心理測試,被診斷為重度焦慮和中度抑郁。醫生建議她輔助藥物治療,并多跟家人朋友傾訴。

2021年5月,離婚訴訟一審判決下來,結果是不準予離婚,張文又陷入絕望。據朱莉了解,一般情況下,孩子2周歲以下時,撫養權判給母親的可能性較大。而張文的孩子目前跟随父親生活時間更長,撫養權歸父親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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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的心理測試結果)

張文曾通過旁人打聽到孩子膽小怕生,她又會陷入自責,認為是自己影響了孩子的成長。

如今她的焦慮症狀還會間歇性發作,但她害怕再次去尋求幫助,“如果讓男方知道我看過心理醫生,怕他以此為把柄,更加不讓我看孩子。”現在她隻期待能早日離婚,拿到探視權,不再與孩子強制分離。

長期的母子分離對于孩子的心理健康也會有很大影響。

紫絲帶媽媽公益群體的常駐心理咨詢師王怿介紹,0至1歲是幼兒心理安全感建立的重要時期,3至6歲是兒童自信心的重要發展時期,6至12歲是自尊健康的重要發展時期。

孩子在0至1歲強制離開母親會失去安全感,會持續影響他在未來戀愛、婚姻生活中的親密關系狀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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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的就診記錄)

2021年11月24日晚上,小晴通過自己找尋線索,在衡陽找到了仔仔。她當即想直接将仔仔帶離,但與前夫和家人發生沖突,隻能報警,到警局接受調解。因為要了解情況,嶽麓區法院執行局的從業人員也連夜趕到衡陽參與調解。

回想起那天,小晴覺得自己當時已經“有些失控了”。在派出所裡,她感覺自己“整個人都在發抖,呼吸也很困難”。長時間的尋找,不确定的未來,讓她趨于崩潰。她将孩子緊緊抱在懷裡,但仍然覺得恐慌、焦慮。

第二天淩晨兩點,尋子兩百多天的劉小晴終于帶着仔仔一起踏上了回家的路。

一個月後,小晴與前夫在嶽麓區法院達成和解協定,約定好之後的探視方案。

兩人也約定,不再搶奪、藏匿孩子。小晴也作出讓步,如果前夫能遵守協定,會讓他單獨帶小孩出去玩。

她仍然擔心仔仔會再次消失,但也無能為力,隻希望前夫能明白,搶奪、藏匿,最終受傷害的是孩子。

仔仔回家後也害怕再次被搶。“隻要出門他就會把帽子戴上,把自己包得嚴嚴實實的。出門要打車,不想暴露在公共場所。”

但害怕與擔心不是小晴最關心的事,她覺得當下最要緊的,是給孩子和自己做心理修複。“就像經曆了一場災難一樣,我們都需要做‘災後重建’。”

(應受訪者要求,文中劉小晴、仔仔、黃雲、張文均為化名)

圖文/視訊:魏簡

編輯:吳家翔、葉正興

排版:韓甯甯 | 校對:武宜和

營運:李永敏 | 統籌:吳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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