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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被強制拆除,高院判決拆遷行為違法

作者:史西甯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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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加油站拆遷屬于特殊行業拆遷,且所預期的利益非常高的。那麼,加油站遭遇強拆,怎麼辦?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甯律師通過一個案例來為大家解析,遇到這種情況,如何獲得法院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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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被強制拆除,高院判決拆遷行為違法

案情簡介

李某在濟南市區某地建設有加油站。2011年10月山東省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批複同意加油站進行改擴建。李某在路口北進行擴建,形成路南、路北兩部分。2014年7月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李某擴建的路北加油站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沒收上述位置所建設的違法建築物,并處罰款。2016 年10月17日,濟南市規劃局作出《關于區李某規劃違法建設規劃意見的複函》,認為加油站站房及罩棚位于規劃道路紅線及綠化帶内,無法采取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同年12 月8日,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向李某下達《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李某于2016 年12月13 日自行拆除上述建築物。12月30日,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稱,李某因未履行《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确定的義務,區政府責成該局于2016 年12 月22 日對該工程實施強制拆除。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2017年1月14 日,李某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及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達成協定,區政府暫時停止執行其起訴的行政處罰決定;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及罩棚如遇道路拓寬時提前通知後将自行拆除。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準予撤訴。2018年8 月15 日,區政府制作了《關于加油站違法工程助拆實施方案》,2018年8月16日,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加油站的房屋、機器裝置及附屬設施進行強制拆除。加油站向法院提起強拆之訴,經過一審、二審,再審法院支援了加油站代理律師的觀點,确認區政府對加油站建築物、構築物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依法分析

加油站系個體工商戶,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許可證、營業執照、危化經營許可證、環評檔案等一系列證照,自成立以來一直合法經營。區政府在強制拆除之前未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和強制拆除決定書,其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缺乏強制執行依據和法律依據。區政府對加油站實施強制拆除前,未告知拆除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未告知原告陳述、申辯權利及權利的救濟途徑,違反法定程式。

本案争議的焦點問題是區政府對涉案加油站建築物、構築物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程式是否合法。

一、關于區政府對涉案加油站建築物、構築物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内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機關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本案中,2017年3月就加油站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除事宜,經被李某同意,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李某達成"暫時停止執行其起訴的行政處罰決定;如遇道路拓寬時提前通知後自行拆除"的協定。但是,區政府在相關條件并不具備的情形下,對涉案加油站建築物、構築物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有違行政信賴保護原則。

二、關于區政府對涉案加油站建築物、構築物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程式是否合法問題。

本案中,主張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确定的沒收決定,涉案加油站建築物、構築物是沒收後的國有資産。因不符合規劃要求,區政府對其實施了強制拆除。本院認為,區政府對涉案加油站建築物、構築物實施強制拆除,屬于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應當适用《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義務的,依法享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之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強制執行決定送達當事人。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的,應當予以公告,并應當在當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情形下,才可以實施強制拆除。本案中,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于2016 年12月8日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并于2016 年12月30日作出《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但并未按照《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履行催告、告知上訴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利和公告等程式。在未履行上述程式的情形下,被上訴人組織有關部門對涉案加油站建築物、構築物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違反了《行政強制法》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程式。鑒于區政府拆除涉案加油站建築物、構築物屬于事實行為,不具有可撤銷的内容,故應确認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涉案加油站建築物、構築物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程式違法。

史律師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鬥争,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着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是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行專業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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