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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撞死了人往哪跑”路人誤判追趕,逃逸人跳軌死亡「案例」

作者:小晚聊法

此案為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第19批指導性案例之一,指導案例98号,張慶福、張殿凱訴朱振彪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朱振彪的追趕行為是見義勇為性質,但其追趕過程中,對傷者傷情判斷不當,向逃逸者傳達了傷者已被撞死亡的錯誤訊息。在追趕過程中,逃逸者最終進入火車軌道、與火車相撞死亡。此時,見義勇為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要對逃逸人的死亡,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呢?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起指導性案例是如何定性裁判的。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

2017年1月9日,上午11時許至12:02分。一切就發生在這短短一個小時的時間裡。

上午11點多,古柳線青坨鵬盛水産門口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這本可以是一起再普通不過的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認定,張永煥負主要責任,張雨來負次要責任。張雨來當日被送醫救治,并于當日回家休養)。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随後卻發生了悲劇。

“你撞死了人往哪跑”路人誤判追趕,逃逸人跳軌死亡「案例」

圖檔來源網絡,僅做參考

見義勇為人追趕逃逸人

這起交通事故中,張永煥駕駛着兩輪機車,由南向北行駛。在事發地處,張永煥的機車與同方向的張雨來的無照兩輪機車追尾相撞。張雨來倒地受傷,張永煥跌倒後起身,駕駛機車離開現場。

正在此時,朱振彪(見義勇為人)開車經過,發現張永煥(逃逸人)肇事逃逸了,立即駕車追趕。

“你撞死了人往哪跑”路人誤判追趕,逃逸人跳軌死亡「案例」

“你怼死人了往哪跑!”“一會兒我就把自己砍了”

追趕過程中,朱振彪多次向柳贊邊防派出所、曹妃甸警察局110指揮中心等公安部門打電話報警。報警内容主要是:柳贊鎮一道檔北兩輛機車相撞,有人受傷,另一方騎機車逃逸,報警人正在跟随逃逸人,請出警。朱振彪駕車追趕張永煥過程中不時喊“這個人把人怼了逃跑呢”等内容。

張駕駛機車行至灤南縣胡各莊鎮西梁各莊村内時,棄車從南門進入該村村民鄭如深家,并從鄭如深家過道屋拿走菜刀一把,從北門走出。朱振彪見張永煥拿刀,随即從鄭如深家中拿起一個木凳,繼續追趕。後鄭如深趕上朱振彪,将木凳讨回,朱振彪則拿一木棍繼續追趕。追趕過程中,有朱振彪喊“你怼死人了往哪跑!警察馬上就來了”,張永煥稱“一會兒我就把自己砍了”,朱振彪說“你把刀扔了我就不追你了”之類的對話。

“你撞死了人往哪跑”路人誤判追趕,逃逸人跳軌死亡「案例」

“這個人想往車上撞”逃逸人撞上面包車

走出西梁各莊村後,張永煥跑上灤海公路,有向過往車輛沖撞的行為。在被李江波駕駛的面包車撞倒後,張永煥随即又站起來,在路上行走一段後,轉向鐵路方向的開闊地跑去。在此過程中,曹妃甸區交通局路政執法大隊副大隊長鄭作亮等人加入,與朱振彪一起繼續追趕,并警告路上車輛,小心慢行,這個人想往車上撞。

“你撞死了人往哪跑”路人誤判追趕,逃逸人跳軌死亡「案例」

勸阻無效,逃逸人撞火車死亡:

張永煥走到遷曹鐵路時,翻過護欄,沿路塹而行,朱振彪亦翻過護欄繼續跟随。朱振彪邊追趕邊勸阻張永煥說:被撞到的那個人沒事兒,你也有家人,知道了會惦記你的,你自首就中了。2017年1月9日11時56分,張永煥自行走向兩鐵軌中間,51618次火車機車上的視訊顯示,朱振彪揮動上衣,向駛來的列車示警。2017年1月9日12時02分,張永煥被由北向南行駛的51618次火車撞倒,後經檢查被确認死亡。

後鐵路方與張殿凱(張永煥之子)達成協定,事故定級B類,張永煥擅自進入鐵路線路,負事故全部責任;鐵路方在無過錯的情況下,賠償張殿凱4萬元。

“你撞死了人往哪跑”路人誤判追趕,逃逸人跳軌死亡「案例」

根據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情況來看,在整個追逐的過程中,兩人始終保持着一定的距離,沒有過身體接觸。中途,見義勇為人朱振彪有過勸逃逸人張永煥投案的言辭,也有責罵張永煥的言辭。

裁判結果:

生效判決為(2017)冀0224民初3480号民事判決,駁回原告訴請。

“你撞死了人往哪跑”路人誤判追趕,逃逸人跳軌死亡「案例」

裁判觀點:

案件焦點:1、被告朱振彪的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2、被告朱振彪對張永煥的死亡是否具有過錯;3、被告朱振彪的行為與張永煥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備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首先,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張雨來受傷倒地昏迷,張永煥駕駛機車逃離。被告朱振彪作為現場目擊人,及時向公安機關電話報警,并驅車、徒步追趕張永煥,敦促其投案,其行為本身不具有違法性。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交通肇事發生後,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張永煥肇事逃逸的行為違法。被告朱振彪作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屬于見義勇為,應予以支援和鼓勵。

“你撞死了人往哪跑”路人誤判追趕,逃逸人跳軌死亡「案例」

其次,從被告朱振彪的行為過程看,其并沒有侵害張永煥生命權的故意和過失。根據被告朱振彪的手機視訊和機車行駛影像記錄,雙方始終未發生身體接觸。在張永煥持刀聲稱自殺意圖阻止他人追趕的情況下,朱振彪拿起木凳、木棍屬于自我保護的行為。在張永煥聲稱撞車自殺,意圖阻止他人追趕的情況下,朱振彪和路政人員進行了勸阻并提醒來往車輛。考慮到交通事故事發突然,當時張雨來處于倒地昏迷狀态,在此情況下被告朱振彪未能準确判斷張雨來的傷情,在追趕過程中有時喊話傳遞的資訊不準确或語言不文明,但不構成民事侵權責任過錯,也不影響追趕行為的性質。在張永煥為逃避追趕,跨越鐵路圍欄、進入火車運作區間之後,被告朱振彪及時予以高聲勸阻提醒,同時揮衣向火車司機示警,仍未能阻止張永煥死亡結果的發生。故該結果與朱振彪的追趕行為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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