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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冤案能有多離譜?官員落馬,甚至驚動雍正,仍不得真相

作者:浩然文史
清朝的冤案能有多離譜?官員落馬,甚至驚動雍正,仍不得真相

清朝作為距今最近的一個傳統朝代,不少重大事件都以官方或民間的多重管道流傳至今,其中自然不乏一些離奇的事件,就如經常作為戲劇原型的清朝十大奇案。而當我們看到這些奇案的時候,或許會好奇——清朝的司法程式到底是怎樣的,為何會出現這麼多的奇冤之案呢?今天,就讓我們從十大奇案之一——麻城塗氏殺妻案入手,去一睹真實的清朝司法程式。

一、塗楊氏的失蹤與楊五榮的指控

案件發生在雍正八年(1730年)的湖北麻城縣,塗如松與妻子新婚一年多,正月妻子塗楊氏回家省親,直到二十四日才由她的兄弟楊五榮送回到塗如松家。當天夜裡塗如松說妻子失蹤了,叫上鄰居到處尋找,還到楊五榮家詢問,但仍沒有找到妻子的下落,無奈隻得報官懸賞查找。而塗楊氏的兄弟楊五榮卻控告塗如松謀殺了自己的妹妹,案件便由此開始。

二、調查陷入僵局,兩任知縣被參

當時麻城縣令名叫楊思溥,接手了這個案子,但一番調查未果,并沒有找到塗楊氏的屍體,再加上塗如松的母親頻繁上訴,塗如松最終還是被釋放了,而案情也一直沒有進展。當時的司法程式出于效率考慮,需要官吏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案件,否則會接受處罰,是以楊思溥便是以案而被參去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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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替他的是試用知縣湯應求。履職之後,湯應求認為是生員楊同範唆使楊五榮誣告,于是開出高價懸賞查找塗楊氏,同時事情也有了進展。有人報稱在趙家河沙灘有流浪狗刨出了一具屍體,但由于天氣原因,湯應求并未能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而當他到達現場時,看見的卻與發現人報稱的有所出入。此時,楊五榮趁機借屍上控,認為這是塗楊氏的屍體,但根據當時的仵作所驗,屍體有發辮,應當是男屍,是以湯應求建議滴血認親。

由于楊五榮不服湯應求的檢驗,上級黃州府向臬司提議另外委員進行《洗冤錄》中的滴骨法驗親,但被巡撫否決,而是委派了兩位知縣高人傑、李作室去确定屍體的性别,得出屍體的性别為女,當即認為是塗如松殺妻埋屍。而上級黃州府護理蔣嘉年認為案件疑點太多,四次駁回通詳,并親自檢驗屍體,卻得出這是一具男屍的結果,案件便一直争執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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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錄

因為案情一直争執不休沒個結果,高人傑、李作室也被上級指派的兩位他省知縣暢于熊、汪歙代替繼續負責這個案件。但遺憾的是,兩人非但沒能取得什麼突破,反而因為疏忽使屍體被洪水沖走,隻剩下了八塊遺骨,案件到這裡失去了物證,各方的争執又導緻案件遲遲不能了結,湯應求也被雍正皇帝親自降職革免,兩位代替驗屍的知縣也隻能灰溜溜地打道回府。

三、冤案的定案與真相的浮現

新的負責人鄒允煥和黃奭中接手了這件棘手的案子。這時候,因為一直有争論的湯應求和熊于暢、汪歙三人都已經或被參革,或回原職,無法左右這件案子的判決了,有争議的問題自然也不再是問題了,是以新的負責人鄒、黃二人直接做出拟判認定塗如松殺妻埋屍,并且最終上奏皇帝,雍正皇帝當即下禦旨将湯應求和塗如松秋後問斬,兩人性命危在旦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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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

所幸當時麻城縣的新縣令陳鼎新到任,求雨不成,偶然間聽到有人說是縣裡有冤情所緻,是以派人密訪,結果在楊五榮的家裡發現了塗楊氏,這才還原了事情的真相:

事發當天,塗楊氏與塗如松吵架,吵完之後便去尋找與她有奸情的馮大,而楊五榮則誤認為她被殺,是以去控告塗如松。然而就在楊五榮控告塗如松殺妻之後,妹妹楊氏竟然回到了家中。當時對于虛假控告有着嚴厲的懲罰,為了逃避懲罰,楊五榮把妹妹送到堂兄楊同範的家中藏匿,直到聽說案子完結之後才把她接回家。

但真相并沒有這麼快得到伸張,時任湖廣總督臣邁柱因為案件此前的審轉過程都是經由他手,是以他對這個真相百般掩飾,跟湖北巡撫吳應棻發生了沖突,直到乾隆下令讓他們兩個去職回京,并指派史贻直處理案件,真相才真正大白于天下,這便是清朝十大奇案之麻城塗氏殺妻案的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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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巡撫形象

四、冤案形成的原因

從冤案的始末,我們得以窺見清朝司法制度的一斑:一件案子不僅需要地方的縣令進行審理,同時還需要交由府、臬司、巡撫、總督乃至皇帝進行審轉,如此嚴密繁複的司法程式,為何還會導緻這樣的奇冤大案的出現呢?這就要對司法制度進行深入的分析了。

清代對于命案的審轉有着嚴格的程式要求,分為通秉、通詳和拟判。通秉為案件勘驗後遞交給上司的報告,但較為簡單,通詳則是通秉的進階版,比通秉更為詳細,而最後的拟判則包括案件始末和判決。

通詳在這裡仿佛并不起眼,但它往往決定了案件之後的走向,據雅爾圖《為通饬詳謹盜案以免冤縱事》中寫道,州縣官“拘泥前報,逼取供招,承審者以為供與案符,自然情真罪當”,可見通詳對案件走向的重要性。

在高人傑、李作室的通詳裡,兩人捏造了塗如松和塗楊氏打鬥的事實,稱兩人因塗楊氏不尊母親而打鬥,塗如松手持紡線車不小心打中楊氏的孕肚緻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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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線車

更離譜的是,兩人甚至補充出了塗如松埋屍的過程,稱他雇人幫忙擡屍埋屍。可笑的是,他們在通詳中提到的那個幫忙埋屍的人中有一個年老眼瞎,另一個竟然還是個跛子,且都距離塗家很遠。當面對質疑時,也隻能給出“當其擡屍之時,其目尚明,其足能步”這樣難以令人信服的解釋。

但兩人也有高明之處,在拟判中,他們指出一位“證人”趙當兒撞見塗如松擡屍,進行勒索,未能得逞之後報告給楊五榮的堂兄楊同範,進而使楊五榮得知,但後來趙當兒因為塗如松給錢而改口。這樣一來,趙當兒就成為一個無法突破的“證人”了。

後來的鄒允煥和黃奭中兩人因為前人通判的緣由,自然容易先入為主認為塗如松殺妻是事實了,并且還“自覺”地優化了前人通判中的不合理之處,重寫了通判,讓它更容易被信服,而上級面對認真修飾過的文書,自然是發現不了什麼毛病了。

但事情還有疑點,即為何高人傑、李作室二人四次通詳被駁回卻仍然不改判而是盡量完善呢?難道是他們有什麼不可置疑的證據嗎?了解事實真相的我們自然知道這是不可能的,事實上,原因在于清朝的司法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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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清朝的司法責任制度對誤判有非常嚴厲的懲罰,其中有一條“官司出入人罪”,出罪指有罪者判為無罪或重罪者判為輕罪,入罪則反之。且又根據誤判者有意或無意分為四等:故出人罪,失出人罪,故入人罪,失入人罪。湯應求也正是為此判處死刑。根據這條法令,高、李二人應當處以失入人罪,需要減官三等,于他們而言就是直接炒鱿魚了,好不容易到手的官位,他們自然會盡一切力量去保住。案件中另外一處令人疑惑的地方——上級一直委派官員查案而非親自查案,也正是出于這個原因,不想承擔誤判的責任。

清朝的冤案能有多離譜?官員落馬,甚至驚動雍正,仍不得真相

除此之外,案件中還有最讓人想不通的一個地方,那就是湖廣總督臣邁柱在知道真相之後仍然百般掩飾,不願意承認事實。明明他與誣告者楊五榮和案件審理者非親非故,為何卻替他們說話呢?其實,他是在幫自己說話,這便是清朝司法中“同職連坐”原則使然了。對于誤判,除了司法官需要承擔責任以外,其他參與案件審理的官員也需要受到相應的處罰:以吏典為首,首領官、佐貳官、長官依次減一等處罰,這便是清朝司法制度中的“同職連坐”原則。為了不受罰,隻有昧良心了。

文史君說

有以上兩個制度的存在,一旦産生誤判,參與審理的官員大多都傾向于明哲保身,将錯就錯,是以像麻城塗氏殺妻案這樣的冤案自然也就層出不窮了。麻城塗氏殺妻案這一冤案隻是類似冤案中被翻案的一個個例,像這樣的冤案在清朝必然遠比想象的多。

參考文獻

史志強:《冤案何以産生:清代的司法檔案與審轉制度》,《清史研究》2021年第1期。

王慧:《論清代司法官吏司法責任制度》,山東大學2007年碩士學位論文。

(作者:浩然文史·聆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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