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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購物愛車後視鏡在停車場受損?顧客稱索賠遭拒,商場方回應……

作者:紅星新聞

1月13日19時10分許,市民張女士來到成都市郫都區的雙鐵廣場購物後,發現自己停在商場停車場的車輛後視鏡受損,但停車的位置恰好沒有監控。張女士認為,自己支付了停車費,将車交由停車場暫時保管,在這期間車輛損壞了,就該由商場停車場支付全額的修理費用。

商場方則表示,停車場張貼有“不負責看管”的告示,同時後視鏡的損壞并非商場的全部責任,如賠償也需要依照責任劃分進行,是以隻能賠償一部分。

商場購物愛車後視鏡在停車場受損?顧客稱索賠遭拒,商場方回應……

購物後,張女士發現車輛後視鏡損壞

商場購物:

顧客稱車輛後視鏡在停車場受損,“索賠遭拒”

1月13日19時30分許,張女士來到雙鐵廣場購物。21時許,張女士準備離開商場時,卻發現自己停在地下停車場的車輛左右兩邊後視鏡都受損了。張女士立刻與商場負責人聯系,商場方也很快趕到現場,并向張女士提出兩點解決方案:報警、報保險。

警方來到現場後,先是去檢視了監控,但張女士停車的地點恰好沒有監控。“我們的監控覆寫了五分之四的範圍,那位女士停車的地方确實恰好沒有監控。”

張女士表示,由于是在商業停車場内損壞,報了保險之後,第二年的保費會提升,是以自己并不想通過保險公司解決。是以張女士提出,自己去修理車輛之後,向商場方出示發票,由商場方對修理費用全額賠付。

但在當天,雙方并未達成共識。17日,張女士的丈夫又來到商場,與商場從業人員協商此事,但商場方一直無法同意張女士丈夫提出的全額賠付,雙方協商未果。

張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我的車停在商業停車場,後視鏡損壞本來就是停車場的責任。修理費用也不高,但我就是想維護自己的權益。”她訴求就是商場方可以支付全額的修理費用,但對方一直表示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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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左右兩邊的後視鏡都損壞

商場回應:

确有管理疏忽,但需調查核實後确認責任劃分

18日下午2時許,紅星新聞記者來到雙鐵廣場向商場方負責人了解情況。對于張女士所說的情況,商場方則表示:“從沒有拒絕賠償過。”

商場負責人譚先生說:“我們确實有管理疏忽,會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需要根據調查核實後,确認責任劃分。”商場方認為,由于确實沒有監控,當天警察并沒有給出責任的劃分,而張女士一直不願意報保險,也沒辦法确認損壞的價值。“隻要認定了我們負多少責任,該賠多少就賠多少。不能她說多少錢就多少錢。”

在這個商場的地下停車場中,紅星新聞記者看到一張告示,其中寫道:“本停車場僅供車輛停放場地 不負責看管”。

據譚先生介紹,18日上午,張女士添加了他的微信,并再次要求全額賠付,但譚先生也一再強調,“商場方可以賠償,但隻能賠一部分。”譚先生還表示,對方在微網誌上釋出了他的私人照片、抹黑商場。

紅星新聞記者就此事咨詢了中國平安保險,從業人員表示,此類事件,保險公司可以進行理賠,但需要報警後,由保險公司具體溝通,再處理具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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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中張貼的告示

律師說法:

若後視鏡在停車場受損

商場是否應擔責賠償?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為,依據民法典1198條的規定,安全保障義務是公共場所或者公共設施管理人的一種法定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場所或設施的安全性,也要對在場所内活動或使用設施的人進行必要的警告、訓示說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幫助,以預防侵害的發生。雙鐵廣場張貼的“不負責看管”等辨別,損害了消費者權益,免除其安全保障義務,應為無效,其安全保障義務不應張貼此類辨別免除。張女士停在雙鐵廣場的車輛後視鏡受損,雙鐵廣場此區域未覆寫監控,屬于未做好安全防範工作,存在一定過錯,應當在其預見和能夠防範的範圍内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賠償。

太琨律創始合夥人、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特邀研究員朱界平律師認為:停車場對停放車輛是否承擔責任和如何承擔責任,取決于雙方之間所構成的法律關系。如果是保管責任,顧客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果沒有構成保管責任,那麼顧客要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就會有難度。

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飯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實習記者 胡恒瑞 受訪者供圖

編輯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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