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夏代開始,就逐漸确立了墨、劓、剕、宮、大辟的五刑制度。可以說,中國古代的刑罰是作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他的發展與變化,實質上也是整個中國社會發展與進步的濃縮。刑罰體系的發展與變化的原因是多層次的,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特點,同時代不同的當權者亦有不同的舉措。
也是以,在中國古代有一種人,被叫做“流人”。
之是以這樣稱呼他們,是因為這些人是指:那些因為對滿清統治不滿意,或者是犯了法,被統治者給予流放處罰的犯人。之是以會受到這樣處罰,主要在于統治者要捍衛自己的地位,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在衆多流人中,被派到甯古塔的犯人,在清朝時期屬于這其中的一個特殊群體。

那麼,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
一直以來,一個國家的法律都是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采用的一種專政工具,它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展現,也是維護統治階級地位和權力的武器,在清政府統治時期也是如此。
清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國的傳統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有所繼承,同時,也有一些發展和進步,并且,逐漸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這在中國古代史上相對是比較完善的。順治元年,在明朝相關法文、律例的基礎進行了法律的修訂,編寫成了《大清律》。
之後,再曆經多次修訂,讓它的内容更加完善,最終,在乾隆五年形成了一部較為完整的《大清律例》。此外,清朝還依照《大明會典》編寫了《大清會典》,後經過多次修訂形成了四種,其中,光緒時修的《大清會典事例》成為了清朝,以及我國封建統治時期,最完整的一部行政法典。
笞、杖、徒、流、死五種手段,是清朝沿用了明朝時期的刑罰方式,被稱作是“正刑”。而且,還有輔助正刑的措施,包括:遷徙、充軍、發遣、流放,可以說,這四種刑罰都與流人有關,其中,以發遣最重,充軍次之,遷徙和流放都屬于輕判。
在清朝時期,東北、西北及北方是遣戍主要的集中之地,其次就是西南煙瘴地區。其中,由于東北地區生活條件差,寒冷貧苦,是以,很多人都被流放到了此地。據針對流人曆史的相關研究表明,在清朝時期,被流放到東北的流人數量有 140 萬人之多,且主要被流放之地就是甯古塔。
是以,甯古塔這個地方非常有名,就連現代的影視作品中,也經常聽到“流放甯古塔”這樣的處罰。同時,被流放到此地的名人也很多,持續時間長。順治十八年,張缙彥被流放到甯古塔,并在《域外集》中曾談到甯古塔流人“流徙來者,多吳、越、閩、廣、齊、楚、梁、秦、燕、趙之人。”
在順治十六年,流放甯古塔的方拱乾在他的《絕域紀略》中載道:“華人(漢人)則十三省無省無人,亦各因其地以為俗。”由此證明,甯古塔流人之廣泛,全國各省皆有,不同風俗亦有。
那麼,為什麼會有如此多的人被流放到此地呢?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總結一下, 清朝時期,衆多流人被遣戍到東北的幾點原因:
一、抗清鬥争。
在明朝覆滅之後,清朝建立起來,滿人入主中原,将滿族的生活方式,以及各種文化、思想、習慣、風俗都帶到了漢人的生活中,這對于原本的漢族生活方式是一種不小的沖擊。
同時,這種沖擊和改變帶有強制性和統治性,這樣的行為讓原本的漢族地主階級有了民族的緊迫感和危機感,是以,他們紛紛揭竿起義,想要“反清複明”。最終,經過清政府的鎮壓,這些鬥争被壓制了下來,而這些反清活動的領袖們,以及他們的親屬,卻被統治者進行了處罰,有的被殺,有的被流放。
例如:
因“通海案”受到牽連、處罰的楊越、祁班孫等。
二、統治階級的内部鬥争。
在清朝的統治階級内部,各個黨羽之間的紛争不斷,各方之間的鬥争總要分出勝負。而勝利的一方,必然會想方設法對敵對一方給予報複,那麼,自然就會有很多人因為各種罪名受到處罰。
在這些人中,有絕大部分都被遣戍到了東北,成為了流人。
比如:
順治十二年,因為稱頌多爾衮的功績,請求為他洗去冤情和罪責受到責難,被流放至甯古塔的彭長庚;
因為南北黨之争被處罰的張缙彥;“三藩之亂”中的陳夢雷等。
這些人都是作為黨派之間的犧牲品,才被處罰為流人的。
三、科場案。
這個手段,主要是清統治者用來打壓漢族的一些地主階級使用的。清朝對科場案的處理辦法相當殘忍,甚至,有些案件已經到了令人發指的地步。
雖然,這其中,有的人确實有因通關節、營私舞弊,理應受到處罰,但是,也有一些是因為被誣陷,遭到無辜的處罰,慘遭流放的,并且,像這種被誣陷的倒黴蛋有很多。
著名詩人吳兆骞、方拱乾等人都是非常典型的案例。
在清朝衆多的科場案中,順治丁酉科場案、北圍科場案是最令人感到震驚。光丁酉科場案,被直接牽連的人數達到了上百人,且都被處罰。
四、文字獄。
從順治、康熙到雍正乃至乾隆時期,清統治者為了從思想上鎮壓群眾,将全國的反清思潮徹底打壓下去。于是,便開始了聲勢浩大的文字獄活動,将那些有反清思想,對清朝統治不滿的文人志士,作為了主要的打擊對象,進行壓制,以此來消除異己,鞏固清政府的統治地位。
一些文人隻要在自己的詩作有不當的言辭,或者表達出對于政府的不滿,以及對于明朝統治的眷戀,或者是有反清嫌疑,都會馬上遭到打壓,并被定罪。這使得很多能人、文人,成為了被流放的對象,遭遇遣戍。著名的有因“《南山集》案”被遣戍到東北的桐城方氏一族,還有呂留良案被牽連的衆人等等。
這些因為文字獄被流放的文人們,不僅自己因為這件事情遭遇到了非常嚴厲的懲罰,還會殃及子孫後代,有的甚至到了第五代,還因為此事被影響,可以說,牽連者甚廣。
五、官員渎職。
對于官員的腐敗問題,是曆朝曆代都會有的,也是政府極力打擊,想方設法想要整治的。清政府的統治期間,官員如果有A錢受賄,渎職,不作為,辦事不利,延誤戰機,耽誤軍情,或者是投敵叛國等行為的,都将依據清朝政府的相關法律規章、制度要求,處以非常嚴格的、嚴厲的處罰。
是以,有些貪官污吏,依據封建刑罰,就要被處以流放之刑,連同自己的家人也被發配到了那些苦寒之地受苦,以作懲罰。
是以,從以上的原因中,我們可以看出,在被流放甯古塔的流人中,人員的組成還是比較多樣化的,有官吏、有文人,也有普通的平民百姓,還有犯人們的家眷親屬等等,可以說,是網羅了社會不同的階層。歸納其中的主要原因,則在于:這些都是為了讓清政府的統治得以穩固,清除對其統治不利影響而采用的舉措。
此外,統治者們為了維護其對群眾的統治權威,讓其利益得到保障,便利用各種制度,各種刑罰,對于反對自己的人加以整治和鎮壓。
但是,不得不提到的一點,就是在衆多的流人中,陳嘉猷是第一個被流放到甯古塔的人,字敬尹,是福建人。
在順治十一年的冬天,吏科給事中陳嘉猷因上書替人斡旋官職,事情敗露之後,被朝廷給予了流放的懲罰,地點就是甯古塔。之後,他曆經了一年多的艱難跋涉,才跟家人們一起走到了東北塞外的甯古塔。後來,他曾對楊賓說:“我于順治十二年流甯古塔,尚無漢人。”
由此證明,陳嘉猷是被流放到甯古塔地區,在書面上記載的第一人。從此,便開啟了這個苦寒之地的大門,衆多犯人被不斷送到此地,飽受流放之苦。至于清朝時期,最後一個被流放到甯古塔的人,則是清宗室愛新覺羅載瀾,他是道光皇帝第五子奕誴的兒子。
根據相關的資料記載,載瀾因為在光緒二十六年的義和團運動中被處罰,後流放到該地。民國元年,被流放甯古塔的流人中,多數都是文人學士,這主要是文字獄的關系,他們都是因為自己的詩作或者文學作品惹禍上身,被統治者打壓、責罰,成為了文字獄的犧牲品。
此外,這些能人志士,不僅自己的才能和抱負無法施展,甚至還會影響到自己的子孫後代,很多人連同自己的家眷,被迫流放到甯古塔,飽受荒涼和寒苦。
不過,在這些人中,也不乏一些有志氣的人士,他們沒有因為條件的艱苦消磨意志,相反還保留着積極的創作熱情,與悲慘的命運抗争,不斷進行文學或史學的創作,為我們留下了豐富的優秀著作。他們用文化之火點亮了甯古塔地區的夜空,驅散寒冷,不僅促進了當地文明的提升,還為後來的曆史研究提供了非常寶貴的文獻資料。
方拱乾《絕域紀略》及《何陋居集、域外集》、吳兆骞《秋笳集》及《天東小記》等作品,都是非常珍貴的文學著作。
同時,大量流人的湧入對東北地區的生産發展,也起到了非常大的促進作用。随着流人的到來,當地的人口數量快速增長,也給當地的經濟帶來了生機,使得生産生活持續進行,令原本的苦寒之地變得熱鬧起來,對于該地區的經濟發展起到了推動的作用,幫助巨大。
參考資料:
【《甯古塔紀略》、《研堂見聞雜記》、《清史稿·卷五·本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