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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中國古代哪兩種死刑要經過皇帝準許?

揭秘中國古代哪兩種死刑要經過皇帝準許?

古代絞刑(清代繪)

死刑是剝奪受刑人生命的最嚴厲的刑罰。由于死刑的嚴厲性和它的不可挽回性,凡屬法制文明的國度,對死刑的适用都極為慎重。在現代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擁有死刑複核權。那麼在中國古代,被判了死刑是否可以得到複核呢?中國古代法律對于刑罰執行也有嚴密的制度規定。至少從漢朝開始,死刑判決都要經過皇帝的準許才可執行,即所謂“報囚”。

古代的死刑複核制度包括死刑複核和死刑複奏。死刑複核是指對那些拟判定為死刑的案件,先由國家有關部門複查,然後,在最終定判之前報請皇帝裁定。而死刑複奏則是指對已判定死刑的案件,在行刑之前必須再次奏請皇帝進行核準。

中國古代死刑複核制度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在漢代,死刑複核制度處于萌芽階段,是皇帝為了慎重決定高官的生死才出現的。隻有年薪二千石以上的官吏,處死前才需要皇帝複核。

是以,漢代的死刑複核制度,隻适用于小範圍内,僅是對部分案件進行複核,并沒在全國範圍内對所有死刑案件都普遍适用。在漢代,死刑能否得到複核,需要看官員的品級。

魏晉南北朝,死刑複核制逐漸确立。《魏書》記載:“當死者,部案奏聞。以死不可複生,俱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漱報,乃施行。”

到隋朝時,死刑三複奏制度才正式确立,刑前要三次奏請皇帝。因每起死刑案件要複奏三次,故稱“三複奏”。《隋書·刑法志》載:“開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後決。”即通過三次奏請才能決定是否最終處以死刑。

到唐朝時,唐太宗完善了這一制度,規定了“三複奏”和“五複奏”兩種,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适用“三複奏”,京師的死刑案件适用“五複奏”。司法官員不奏而擅刑者,要受刑事處罰。《唐六典·刑部》記載,對刑殺之人,死前一天允許複奏兩次,執行死刑當日仍可複奏一次,盡量避免錯殺無辜。

後來,唐太宗為了避免錯殺人,又将行刑前的“三複奏”更改為“五複奏”,即決前一天兩複奏,決日當天三複奏。但因古代交通不夠發達,地方離京城遠近不一,都實施“五複奏”不太現實,于是唐太宗又規定地方适用三複奏,京師實行五複奏。

但對犯有“惡逆”(即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以上罪者,以及身為賤民的部曲、奴婢犯殺主人罪者,則實行一複奏後,就可動用死刑。唐朝确立的死刑複核制度,一直為後來的曆朝曆代所用。

明清時期的死刑,分為立決(立即執行)和秋後決(秋後執行)兩種形式。清律稱前者為“斬立決”、“絞立決”,後者為“斬監候”、“絞監候”。凡是性質特别嚴重的死刑案件,如謀反、大逆、謀叛及殺人、強盜罪中之嚴重者,要立決,一般死刑則待秋後決。

這兩種死刑都要經過中央司法機關和皇帝的稽核準許。對于立決的死刑案件,一般先經刑部審定,都察院參核,再送大理寺審允,而後三法司會奏皇帝最後核準。對于秋後處決的死刑案件,明朝建立了朝審制度加以稽核。朝審是天順二年下诏,三年開始實行,且從此“永為定例”,“每歲霜降後”進行,“曆朝遵行”,是以史稱“朝審始于天順三年”,成為對秋後處決重囚法定的每年必行的制度。

清朝在明代的基礎上實行秋審和朝審兩種複核制度,凡斬監候和絞監候的案件,都要經過秋審、朝審。秋審是稽核地方各省所判的監候案件,朝審是稽核刑部所判的監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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