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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死囚行刑前一晚,為何允許妻子入獄同住?原因其實很現實

作為我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擁有着悠久的發展曆史。從夏商周到明清時期的近五千年的時間裡,随着時代的演變,我國封建王朝逐漸形成了一套内容豐富,特點鮮明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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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則是行使法律的一個重要手段。我國古代刑罰制度也同樣随着時代而發展變化。在夏代時期,就已經逐漸确立了墨、劓、剕、宮、大辟的五刑制度。而後經曆商代、西周、春秋戰國,整個奴隸制社會的刑罰制度都以五刑為主,且刑罰多為嚴酷。

在封建曆史時期,刑罰制度有了很大的變化,雖然仍存在一些酷刑,但總體趨于寬緩,刑罰的類型也逐漸增多。在衆多刑罰中,死刑無疑是最為嚴厲的一種。在我國古代,針對死刑罪犯的刑罰方式有很多種,例如我們所熟知的車裂、淩遲、腰斬、絞刑、砍頭等等。

而随着社會的進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統治者也對刑罰做出了變革,一些殘酷的刑罰得以廢除。同時,在儒家仁者治國思想的影響之下,封建王朝的刑罰開始講究“禮法結合”。在一些王朝的法律當中,“禮”也占據了十分重要的地位。所謂“為政先禮,禮為政本”。在刑罰方面,統治者主張“德主刑輔”,“禮刑并用”。例如從漢朝開始實行的“秋冬行刑”,其主旨就是為了先德而後刑,在春夏之際不得刑殺。

可能大家難以想象,在擁有血腥酷刑的封建時期,卻講究“慎刑慎殺”,隻有對一些窮兇極惡的罪犯,才會使用死刑。同時對于一些死刑囚犯,在一些方面也展現出了人文關懷。一般來說,死刑犯在臨行前,獄卒都會準備一桌好酒好菜,讓罪犯吃飽喝足,甚至還會安排罪犯與親屬見面,做臨終告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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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在我國古代的一些朝代,對于死刑犯還準許實行“聽妻入獄”制度。所謂聽妻入獄制度,就是在古代一些辦案官員出于對罪犯的同情與關懷,允許已婚的死刑囚犯與妻子在獄中同住的制度,而實行這一制度的原因也非常的現實。

聽妻入獄制度最早出現在東漢時期,之後一些朝代也有采用。在古代以孝為先的社會環境之下,“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而一些死囚,在年輕時犯下了滔天大罪,要面臨最為嚴厲的懲罰。這樣一來,可能一個家庭,就沒有了後代子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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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對于那些已婚的死囚犯,官員們往往會準許他們的妻子,到監獄中與罪犯同住,等到犯人留下子嗣之後再予以行刑。雖然這樣并不能夠改變犯人即将被處死的命運,但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家屬們失去親人的痛苦之情。

也正是出于這樣一種現實的原因,即使是再窮兇極惡之人,古代政府官員們也會考慮到對死刑犯人的人情關懷。事實上,除了這些之外,一些封建王朝中,死刑犯還有着其他行刑前的“權力”,例如會見親朋好友,留下遺囑。各項罪狀、行刑方式也都要以宣讀的方式向世人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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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行刑之後,罪犯的屍首也會歸還給家屬,會讓其領回來下葬,入土為安。

聽妻入獄制度,是在律法森嚴的古代出現的一絲人性和文明,也是統治者們為了達到刑罰與仁德之間平衡的一劑藥方。在這樣的制度之下,既展現了法律刑罰對于犯罪行為的震懾作用,也表現了統治者施以仁德的政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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