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不僅是常用的調味品,也是人體正常運作所需的重要化學物質,中國使用鹽的曆史十分悠久,在《說文解字》中對鹽有如此解釋:“天生者為鹵,煮成者為鹽”,古人将濃縮的海水稱之為“鹵”,将“鹵”煮幹就成了常用的食用鹽。
在考古發掘中,至今為止,我國出土最早的鹽大約在公元前五千年左右,和史書中的記載基本一緻,不過中國自古以來,對鹽的控制都十分嚴格,《周禮》中稱管理鹽的官員稱之為“鹽人”,封建王朝越到後期,對鹽的控制就更為嚴格。

至周朝起,國家就開始了管控鹽,私鹽不得販賣,否則會被剁掉腳趾頭,在這之後,曆代王朝都不願放棄鹽這塊大蛋糕,對販賣私鹽的懲治也越來越嚴,其實在明中葉之前,普通商販能販賣私鹽的機會是極少的,因為制鹽這一行當,都是由國家來掌控,但明中後期過後,中國的經濟得以快速發展,加上當時明朝官方制鹽效率下降,為了滿足百姓需求,制鹽逐漸交給民營,至此,鹽商成為了富甲一方的存在,也讓販賣私鹽逐漸泛濫。
清入關後,大部分制度都是延續明朝制度,鹽法也不例外,為了控制私鹽泛濫,清朝發明了一個新制度,既認票賣鹽,在得到清政府的準許後,鹽商就可以領票,前往鹽井處購買鹽,然後再運往全國售賣,而全國的鹽井全都有官府控制,沒有票就不能購買鹽,進而控制私鹽的泛濫。
但這一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弊端,鹽商為了擷取更大的利潤,就會私下提高價格,壓榨百姓,百姓痛苦不堪,這也讓私鹽有了可乘之機。
二、私鹽為何會泛濫?
自漢代起,中國的統治者就開始立下律法,不得私自煮鹽賣鹽,鹽必須由官方售賣,也是自此開始,有了“官鹽”和“私鹽”之分,既由官方生産并合法銷售的食用鹽稱之為“官鹽”,反之則是“私鹽”。
私鹽販賣的問題一直都是曆代統治者最為頭疼的大事,随着朝代更替,到了清朝時,私鹽販賣的情況最為嚴重,并且是以分出了許多種類的私鹽。
《商鹽加引減價》中就有記載,私鹽主要分為這六大類,分别為:場私、軍私、官私、鄰私、船私以及商私,由此就可以看出私鹽問題之複雜,每個環節都有人私下偷鹽并将偷偷私賣,首先“場私”,顧名思義就是在制鹽的場合偷偷販賣的私鹽。
就以雲南滇鹽為例,部分制鹽的竈戶,平時多制造額外的鹽,私下将其運輸出去,并将其以低于官府的價格售賣于百姓,後來官營制鹽改成民營制鹽,私自販賣私鹽的竈戶就更加泛濫,官府後來對此有所整頓,但私鹽問題依舊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而場私的問題還未能解決,官私問題,又變得更為棘手。
在諸多私鹽類型中,官私的危害最為嚴重,因為這涉及到了官員的腐敗問題,就以雲南制鹽為例,清初時,政府對銷售食鹽的方法是“官運官銷”,既從運輸到銷售,都為官府所為,制定者一措施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私鹽泛濫,可沒想到,這種銷售方式,讓許多官員從中謀取了大量的福利。
鹽其實并不是稀缺品,官員利用職務之便,在向竈戶拿鹽時多報重量,私下将多出的部分偷偷販賣,以謀取巨額利潤,竈戶也從中獲得好處,可謂是官民勾結,導緻私鹽問題更加泛濫,雲南布政使張霖就是以獲利160萬兩白銀,康熙知道後,親自審查此案,并将張霖除以斬刑,并對鹽業進行更加嚴苛的管控。
在諸多私鹽類型中,最難管控,也最難根除的私鹽類型是“商私”,商私顧名思義就是鹽商私下進行販賣的食鹽活動,原本鹽商必須根據政府要求,按量按價進行食鹽販賣,并将所得的利潤大部分上交國家,許多鹽商對如此巨額利潤垂涎三尺,于是就産生了私自販賣食鹽的想法。
鹽商本來就有販賣食鹽的權利,是以想要查出是否販賣私鹽,本身難度就極大,鹽商們和制鹽的竈戶們暗中勾結,竈戶負責制造更多的鹽,而鹽商則負責将這些食鹽售賣,鹽商為了防止被查到,往往會将鹽運出自己的轄區販賣,甚至是運出省外,而運鹽時,為了掩蓋耳目的方法也是五花八門。
例如有的鹽商會将鹽和粗沙混合一起,運到目的地後,用小篩網将鹽和沙子分離,這樣就可以成功運輸,并且不會被發現,更有甚者将鹽溶于水中,之後再曬幹,無數鹽商利用各種辦法,并暗中打點官員,官商勾結,導緻私鹽泛濫不斷,并且屢禁不止,雖然懲罰力度也很大,可在巨額利潤面前,無數鹽商冒着掉腦袋的風險,進行着私鹽販賣活動。
私鹽無法根絕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清政府為了私鹽泛濫,制定了無數律法,也投入了大量的白銀進行維護,可越是禁止,私鹽就越泛濫,清政府的措施,隻是縫縫補補,并沒有找出私鹽泛濫的根本原因,并對症下藥,不過歸納起來,也并不複雜,清朝大臣也曾提及,可想要解決根本原因,對清政府來說,似乎更是一件難事。
查閱私鹽泛濫地區的史料就會發現兩個現象,一、古代食鹽大多數是供不應求,其二、百姓選擇私鹽大多是因為物美價廉。
從這就可以逆向推導出清朝鹽業存在的重大問題:一、清政府鹽業的産能效率低下,産出的食鹽無法滿足百姓的需求,二、所産出的食鹽品質良莠不齊,且價格太貴,導緻更多的百姓選擇購買私鹽。
再以井鹽為主的雲南舉例,清康熙年間,為了響應發展西部計劃,康熙派了大量人移民前往雲南,進行土地開荒,開采礦産,一時間雲南湧入了大量人口,人一多,就得需要更多的鹽,可人口遷移的同時,清政府并沒有建設更多的鹽井,這導緻官鹽一度供不應求,日常生活又不得不沒有鹽,這又為私鹽的泛濫提供了必要條件。
遇到暴雨天氣,鹽井被毀壞的時候,雲南産出的食用鹽更是少之又少,為此清政府又隻能向鄰省借調食鹽,這又為私鹽提供了可能。
而在産出充足的情況下,百姓也更多傾向于購買私鹽,原因很簡單,相較于官鹽,私鹽更加物美價廉,清政府對鹽的賦稅極為嚴重,為了謀取利潤,有的省份稅率高達70%,這給鹽商留下的利潤空間實在太小,再除去勞工開支,幾乎所剩無幾,可商人都是趨利而行,為了賺錢,又要滿足食鹽的提供量,鹽商隻好降低官鹽的品質,有的甚至會将泥沙與鹽混合,再售賣。
而私鹽是不需要交稅的,留給商人的利潤空間更大,是以鹽商就可以用品質更好的鹽,對于百姓而言,也更加喜歡私鹽,這也是清政府私鹽屢禁不絕的主要原因。
由此來看,又可以看出清政府在對鹽業管理上存在的巨大弊端,鹽作為必需品,在人口較少的秦漢時期,政府來管控食鹽,實行專賣還有可行性,可在人口已經過億的清朝,官府還在專賣食鹽就不适用了。
清朝版圖大,人口多,需求大,而能夠賣鹽的機構少之又少,根本無法滿足百姓日常需求,而鹽又是必需品,這其中的利潤十分可觀,在市場經濟下,有需求就有市場,無論是官、商、民,都是為了“利”而活,所謂“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朝廷試圖通過管控食鹽,來實作獨吞食鹽這塊大蛋糕,可管控力度又不夠,于是私鹽就出現,仍有清政府如何加大力度進行管控,都無法杜絕,因為本身制度就錯了。
這也反應了一個問題,日常必需品所帶來的利潤是很可觀的,可如果想要壟斷必需品,并以高價來讓群眾服從,這是行不通的,從經濟學角度來說,商品的價格可以在價值附近波動,可如果遠遠高于價值,就會出現許多競争對手,進而拉低其價格,這對于清政府而言也是一樣的,清政府想通過其強制力控制鹽價,私鹽則會拉低價格,使其趨于真實價值。
簡而言之,清朝私鹽泛濫的根本原因,不是因為政府管控力度不夠,而是其根本制度就錯了,巨額課稅下,政府掠奪了大量财富,而付出勞動力的商民卻獲得了最少的利潤,導緻食鹽這一行業出現了畸形,在官鹽價格日益升高,品質不斷下降的情況下,消費者沒有理由不選擇物美價廉的私鹽。
而對此,清政府隻想着懲罰販賣私鹽的商販,而不是提高官鹽的競争力,這本就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也正是因為如此,自康熙起至宣統末,清政府始終都沒有辦法杜絕私鹽,反而越來越泛濫,這其實不是壞事,而是曆史程序中必定會經曆的曆程。
參考資料:《清史稿》《鹽法志》《清代鹽政變化》《雲南通志》《清代雲南私鹽發展與移民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