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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帶你了解清楚,戀愛期間的轉賬,到底是否需要返還?

作者:離婚律師梁聰

(戀愛本來是件很美好的事情,當戀愛關系結束時,雙方的金錢往來又該如何處理呢?)

戀愛關系是特殊的親密關系,它不同于婚姻關系,婚姻關系有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但戀愛關系,法律是沒有規定的。

近日,筆者接一位客戶的咨詢。

客戶:“譚律師,我和女朋友分手了,我轉給她的錢能要回來嗎?”

筆者:“這就要看這筆錢的性質了。”

戀愛關系終止後,戀愛期間雙方的金錢往來又該如何處理呢?

今日,筆者就此文為大家分享相關的法律知識。

本文帶你了解清楚,戀愛期間的轉賬,到底是否需要返還?

一些含有特殊意義的轉賬,一般被認為是表達情誼的無條件贈與行為,比如“520”、“1314”等的轉賬行為,在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在兩性關系結束時,贈與方要求退還,一般不予以支援。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财産無償的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是無償并不表示是沒有條件,贈與根據是否附有條件可以分為無條件贈與和附條件贈與。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在贈與成立後,贈與物傳遞之前,除了扶貧、救災等公益性質外,贈與人有任意撤銷贈與的權利,但是在贈與物傳遞之後則不得撤銷。而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在解除條件成就時贈與人可以選擇解除贈與。

具體是無條件贈與還是附條件贈與,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結合地方的經濟發展情況等,法官自由裁量空間較大,認定也有不同。

戀愛期間的借款是否需要返還?

需要,即便是在戀愛期間,情侶雙方仍然在法律層面上互相獨立,是獨立的個體,若确系借款,系明确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有借貸雙方真實的金錢往來,有雙方真實的借款合意,法律上雙方就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和法律規定予以返還。

故,一方在以民間借貸這一法律關系起訴時,除了轉賬記錄外,還應當出具雙方就該筆轉賬達成了借貸合意的證據,比如對方明确表示要借錢的消息記錄、借條等,否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

本文帶你了解清楚,戀愛期間的轉賬,到底是否需要返還?

屬于彩禮的,符合法定返還情形的,應予以退還。

傳統婚俗中,男女雙方談婚論嫁之時男方往往需要給付女方錢财以表達訂立婚姻的誠意,即通常所稱的彩禮,因其有别于一般贈與,法院審理過程中有單獨的案由,即婚約财産糾紛。

彩禮的給付都是以結婚為目的,當一方舉證證明轉賬确為彩禮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适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一方隐瞞或者虛構事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戀愛哄騙對方錢财,達到法定數額的,可能構成詐騙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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