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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1500元”的表述方式足夠具體明确了嗎?

作者:北京離婚律師宋健
“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1500元”的表述方式足夠具體明确了嗎?

昨天,本律師在北京市豐台區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撫養與撫養費負擔問題的離婚案件。最終,雙方當庭達成了離婚調解協定。然而,審判長在起草離婚調解書時卻出現了一個小的問題,即子女撫養費支付是否需明确具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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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審判長本來想将此問題在離婚調解書中表述為:“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被告從2016年6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但旁邊的審判員認為:應該具體明确撫養費的支付日期,比如可以表述為"每月15日前支付撫養費1500元"。為什麼審判員會提出這種建議呢?這個問題重要嗎?對此,本離婚律師認為這位審判員所提建議并不重要。理由是:雖然很多法官習慣于按照那位審判員的表述去起草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但本案中這位法官的表述也已足夠明确具體。法官的表述方式實際上是将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最後期限定在了每月最後一天,是以旁邊那位審判員的擔心是沒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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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是這樣,但當事人畢竟不懂法律,生怕由于這個問題造成離婚後再為此事生出其他麻煩,于是在聽到那位審判員的建議後馬上表示贊同。于是,本律師也懇請審判長将改日期予以明确。畢竟離婚調解協定要以當事人的意見為準,内容隻要不違法,審判長也不好拒絕,況且這也不是個原則性問題。于是,審判長便按照大家的意見,增加了撫養費的具體支付時間——每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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