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小鵬汽車車主向奧一新聞爆料,稱小鵬汽車此前的購車協定存在“霸王條款”,被行政處罰1萬元後,目前提供給消費者的合同仍然存在違法問題。小鵬汽車回應表示,目前的合同版本内容沒有問題。究竟孰是孰非?法律界人士對此則有不同的看法。

購車協定未備案并違法 小鵬汽車被罰款一萬元
據爆料人C先生提供的資料顯示,2019年5月8日,他在杭州市的一家小鵬汽車4S店購買了一輛小鵬汽車G3,并與杭州小鵬汽車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小鵬汽車購買協定》。8月30日,C先生向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稱該協定未依法備案,存在霸王條款,要求查處。
記者從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4日對當事人杭州小鵬汽車有限公司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了解到,2019年8月30日,該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完成《小鵬汽車購買協定》備案。9月16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涉嫌違法進行立案調查。9月19日,當事人對原版《小鵬汽車購買協定》進行修改,并對新版《小鵬汽車購買協定》進行備案。
那麼,小鵬汽車原版的《小鵬汽車購買協定》存在哪些問題呢?
據C先生提供的其與小鵬汽車簽訂的《小鵬汽車購買協定》顯示,第十條“适用法律”,寫着“本協定應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因本協定引起的以及與本協定有關的一切争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雙方未協商一緻解決該等争議的,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将争議送出至廣州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第11.3條“文書送達”,寫着“您同意,法院、仲裁機構、小鵬汽車以快遞形式寄送各類文書/檔案時,以寄出之日作為送達之日,不論投遞結果為拒收、投遞成功或不成功等。”
圖:車主C先生與小鵬汽車簽訂的購買協定,圖檔由受訪者提供
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經查明,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19日,當事人杭州小鵬汽車有限公司使用未備案《小鵬汽車購買協定》銷售小鵬汽車G3,該購買協定共12條款,都以固定格式預先拟定并重複使用,其中在第十條、11.3條款沒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事項和賦予消費者對條款内容予以說明的情形。
截圖來源于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杭州小鵬汽車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該協定的第十條款 、11.3條款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因案發後,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接受詢問,主動說明問題并改正違法行為。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緻使消費者重複投訴舉報,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和危害後果,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罰款人民币1萬元整,上繳國庫。
小鵬新版購車合同有無問題?律師:仍存在此前違法問題
記者了解到,小鵬汽車已經繳納了罰款,并對購買協定的相關條款進行更改。不過車主C先生仍然認為,小鵬汽車目前對車主們提供的購買協定仍然存在同樣的問題。
據一位廣州車主提供的2021年10月份與小鵬汽車簽訂的,以及一份北京車主提供的2021年12月份與小鵬汽車簽訂的合同均顯示,在“适用法律”這一條款上,寫着“本協定應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因本協定引起的以及與本協定有關的一切争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雙方未協商一緻解決該等争議的,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将争議送出至廣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語言為中文。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限制力。”在“文書送達”的細則上,寫着“您同意,法院、仲裁機構、小鵬汽車以快遞形式寄送各類文書/檔案時,如您無故拒收視為已送達。”
截圖來源于廣州車主與小鵬汽車簽訂的合同
那麼,小鵬汽車如今提供給車主的合同是否“重蹈舊轍”了呢?
對此,小鵬汽車向奧一新聞回應稱,目前合同版本内容不存在侵犯消費者權利的條款。同時小鵬汽車還表示,本次事件是2019年9月已經完成相關備案的事宜。小鵬汽車将一如既往地謹守合法經營的理念,遵守各地區的相關條例,合法經營。
不過,法律界的人士對于小鵬汽車目前的合同版本則有不同的看法。
“我認為修改後的條款仍然是存在此前的違法問題的,仍然是排除了消費者就格式條款争議提起訴訟的權利,對法院就格式條款争議的管轄進行排外約定。”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的陳倩兒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意思表示需要到達對方才會産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如信函寄出後未獲對方答複,也就是未經與對方确認是否收到即作為送達,顯然不符合民事送達相關規定,且有關的通知條款也僅是針對消費者,消費者通知企業卻未能獲得同等的送達權利,顯然也是顯失公平的。其次,法院及仲裁機構對文書送達有其嚴格的送達要求,不應由企業通過格式條款對送達成功的條件進行限制約定。
C先生表示,要求小鵬汽車公開向消費者及車主道歉,不過,對于這一訴求,小鵬汽車還未做出回應。
奧一新聞記者 盧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