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杭州離婚律師李曉娟:準備離婚,父母補簽的贈予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婚姻律師李曉娟

在離婚案件中,很多案件會涉及到贈與問題。通過贈與的方式,将名下的财産轉給自己的子女,如果自己的子女要離婚了,在離婚前補簽贈予給子女一方的合同,這樣的贈與合同可以有效嗎?

杭州離婚律師李曉娟:準備離婚,父母補簽的贈予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來說,準備離婚了,夫妻一方和父母補簽的贈與合同是無效的。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利益的行為,合同無效。

從理論上看,判斷離婚前寫的贈與合同是否有效,看是否滿足合同生效條件,由于贈與合同關系到離婚财産分割,如果是夫妻一方和父母串通簽署的合同,是無效的。

從司法實踐看,法官一般會認定離婚前再補簽贈與合同是無效的,因為無從考察贈與合同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

是以,離婚前擔心對方分割财産而補簽的贈與合同,屬于惡意串通行為,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實際利益,是不産生法律效力的。

杭州離婚律師李曉娟:準備離婚,父母補簽的贈予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财産配置設定問題可以先協商,如果能達成一直意見最好,避免做出隐瞞财産以及轉移财産等違法行為。如果離婚時不能對财産分割達成一緻意見,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婚姻律師李曉娟,杭州專業離婚律師,隻辦理婚姻案件。

擅長:離婚、撫養權、财産分割、分家析産、協定起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杭州離婚律師李曉娟:準備離婚,父母補簽的贈予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障人士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