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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一個離婚案件

作者:上進的海燕9

以人去夫妻,這也許是給予我們最艱難、最重大的事。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定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本案案由看似很簡單,就是原告覺得兩個人之間的關系到了非離婚的地步了,過不下去了。夫妻二人結婚已有将近三十年,育有兩子,都結婚生子,和父母的關系很好,尤其和母親的關系更好。

我是原告代理人,接受受理後,通過了解才發現事情并非看似的那麼簡單。導緻原告提出離婚的原因在于:被告懷疑原告有了外遇。怎麼講呢,被告是一個小男人,經常會因為一些子虛烏有的事情而去懷疑原告。原告是工廠中的房間的辦事員,被告就懷疑原告和工廠中的房間主任有染,比如:一次工廠中的房間主任因為有工廠中的房間的勞工要開具證明而去家裡找原告,原告在主任抽煙的時候挪動了一下煙灰缸,也就是把煙灰缸挪到主任的跟前,僅此而已。被告就說出了“他一個大男人,煙灰缸放在哪裡夠不見,還用你去給他拿到跟前”。諸如此類,舉不勝舉。最為關鍵的一點、也是原告最不能接受的就是,在知道原告提出要和他離婚開始,被告就無數次的、頻繁的使用“現在還沒有離婚,我還是你丈夫,就得讓我做夫妻之事”而要挾原告,使得原告一度時期都不敢回家居住。

通過走訪和了解,原、被告雙方的感情基礎還是不錯的,更何況結婚那麼多年,遠沒有達到“感情确已破裂”的地步。我的趨向是不離婚,看被告的表現再做決定。

法院開庭後,經過庭外和解與庭内調解程式,原、被告雙方也沒有達成一緻的意見,進入法庭審理後,法庭調查、辯論,最後到陳述階段,原、被告雙方才有了大的改觀。原告也不再堅持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法庭考慮到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本案沒有當庭宣判。兩個月後,原、被告雙方及其代理人再次到庭,法庭作出了原、被告雙方感情沒有破裂,不予離婚的判決。原、被告雙方沒有異議。本案就此結束。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于離婚的規定,增加了“離婚冷靜期”制度。為了貫徹這一制度的執行,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式進行了調整,在離婚程式中增加了冷靜期,時效為30天。由此看來,我相信,我國持續十五年連漲的離婚率一定會有所下降。是以說,這項制度是順意民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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