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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莊某與郭某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分析侵犯著作權的認定标準

作者:影視工業網

《委托創作合同解除後,委托創作作品的著作權屬于誰?》發表後,有網友問,劇本大綱版權歸影視公司,影視公司會不會說劇本的故事侵害了它擁有的大綱版權?因為終審判決已經判定劇本的初稿及初稿的修改稿的著作權可歸陳某,那麼初稿及初稿修改稿本身不會存在侵犯影視公司劇本分集提綱權利的情況。

假如陳某根據初稿及初稿修改稿的故事新創作出一個劇本。那麼這個新劇本能對影視公司的劇本大綱構成侵權嗎?這裡就涉及到了侵犯著作權的認定标準問題了。還是結合“莊某與郭某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來分析吧。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2002年8月,小說《圈》在某社群網站發表。2003年2月,《圈》由某出版社出版,其版權頁署名作者莊某。《圈》以主人公初某與現男朋友高某及前男朋友張某的感情經曆為主線,在描寫初某與高某之間的愛情生活及沖突沖突的同時,描寫了初某與張某之間的感情糾葛,同時還描寫了初某的朋友李某與張某的婚姻生活以及張某與情人張某某的婚外情,高某與張某某的兩性關系及合作拍戲等。2003年8月,郭某與某出版社就出版郭某的《夢》一書訂立圖書出版合同。2003年11月,該出版社出版了郭某的《夢》一書。《夢》以主人公林某與現男朋友陸某及前男朋友顧某的感情經曆為主線,在描寫林某與陸某的愛情生活及沖突沖突的同時,交替描寫了林某與顧某的感情糾葛,顧某與現女友姚某的感情經曆,林某、聞某、微某及火某之間的友情以及她們和李某的沖突等。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1、作品構思和語言風格不屬于作品的“表達”,莊某關于郭某侵犯其作品獨創性構思和語言風格的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援;2、郭某未經莊某許可,在其作品《夢》中剽竊了莊某作品《圈》中具有獨創性的人物關系的内容及部分情節和語句,造成《夢》文與《圈》文整體上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了莊某的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院為什麼會這樣判?回答這個問題,需要了解其背後的法理依據。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及司法裁判規則,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其保護的不是作品所展現的主題、思想、情感以及科學原理等,而是作者對這些主題、思想、情感或科學原理的表達或表現。

一方面,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或表現可以指文字、圖形等最終形式。 是以,本案中作品構思和語言風格不屬于作品的“表達”;《圈》中的語句受著作權法保護。另一方面,當作品的内容成為作者表達思想、主題的表現形式時,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權法保護。是以,獨創性的人物關系的内容及部分情節雖然屬于作品的内容,但這種人物關系和情節可以成為作者表達思想、主題的表現形式,受著作權法保護。

綜上所述,作品所展現的主題、思想、情感以及科學原理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者上述這些主題、思想、情感或科學原理的表達或表現。不要将“表達”或“表現”狹隘地了解為文字、圖形等形式。作品的内容成為作者表達思想、主題的表現形式時,作品的内容也受著作權法保護。

當然,并不是說隻要兩部作品存在相同或相似之處,就一定構成侵權。這裡還會涉及“公有領域”、“有限表達”等情形。關于這部分内容,下期再聊。

本文為作者 史光宇 分享,影視工業網鼓勵從業者分享原創内容,影視工業網不會對原創文章作任何編輯!如作者有特别标注,請按作者說明轉載,如無說明,則轉載此文章須經得作者同意,并請附上出處(影視工業網)及本頁連結。原文連結 https://107cine.com/stream/14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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