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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房屋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符,該以何者為标準?

作者:沈玉潮律師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房屋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符,該以何者為标準?

在征收過程中,征收部門需要對房屋的情況進行調查,如何進行調查呢?主要就是實地調查與産權調查。如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被征收人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用途與實際用途不同,此時要按照何者确定補償标準呢?沈律師今天通過一則案例來給朋友們分析一下!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房屋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符,該以何者為标準?

邱先生的房屋是住宅用房,但是因為地理位置較好——位于小區門口,故邱先生想要試着經營一家蔬菜超市,在試營業的一個月内果真賺了不少錢,于是邱先生開始全職經營店鋪,并且取得了營業執照。在拆遷過程中,征收部門是按照産權登記的用途進行補償,但是這并不利于邱先生的利益,于是邱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自己按照經營性用房的标準進行補償。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在本案中出現了産權登記與實際用途不符的情況,征收部門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适當補償。但是征收部門不能完全不考慮其經營的事實,刻闆地按照産權登記進行補償,這種做法不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當然,征收部門給予的應當是适當補償,而不一定要全面地按照經營性用房進行補償,因為客觀上該房屋屬于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将住宅用房用作經營,也有一定的過錯。通過上述裁判要旨可以看出對于住改非房屋要考慮實際經營狀況進行補償,但不能按照商業用途房屋補償。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房屋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符,該以何者為标準?

以上是關于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房屋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符,該以何者為标準這一問題的簡單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您遇到了如案例中的相關問題,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房屋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符,該以何者為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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