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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利:伯特兰·罗素

作者:思想与社会
梯利:伯特兰·罗素

罗素(1872年~1970年)的新实在论表现出了g.e.摩尔关于感觉材料和物理客体的理论的影响,也显示了梅农关于客体理论的逻辑实在论的影响。在他漫长的哲学生涯中,罗素的立场经历了很多的变化,但某种实在论是其一贯主题,存在于他从《哲学问题》(1911年)到《人类知识》(1948年)的所有著作之中。像摩尔一样,罗素在《哲学问题》一书提出的知觉理论中,区分了作为有意识的经验的“感觉”和我们察觉到的感觉材料:“因此,每当我们看到颜色,我们就有关于颜色的感觉,但颜色本身是感觉材料,而不是感觉。”然而,在摩尔把感觉材料解释成能够不被感知而存在的公共客体的时候,罗素却将它们描述成私下的客体,因为它们只能够向一个人显示为当下在场,并且认为它们只能在被感知的时候存在。“颜色,”罗素说道,“在我们闭上眼睛的时候就停止了存在,如果我们把手从与桌子的接触中移走,硬的感觉也随即消失……”与摩尔不同,在感觉材料方面,罗素接受了唯心主义的论证;它们的存在即被感知。“贝克莱在处理构成我们对于树的知觉的感觉材料时,认为它们具有或多或少的主观性是正确的,因为这些感觉材料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树,也就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如果树没有被知觉到,它们就将消失。”但他与贝克莱的相同之处也止步于此,因为我们主观的感觉材料调停了我们对于物理客体的知识,而物理客体拥有独立于知觉行为的实在论地位。那么,接受感觉材料之外的物理客体的根据是什么?罗素承认,我们永远无法证明处于我们的感觉材料之外的物理客体的存在,然而他将物理实在论作为用以解释普通的感官知觉的最简单的假说接受下来。“每一个简单原则都促使我们采取自然的观点,即我们和我们的感觉材料之外确实还有客体存在,它们可以不依赖我们对它们的知觉而存在。”

在《哲学问题》一书中,罗素把他的实在论拓展到了物理客体之外的共相,并因此将物理实在论与逻辑实在论结合起来。通过断定诸如白色这样的质性共相和平等之类的关系共相为超心理的实在,他推出了一种与柏拉图的型相或理念理论类似的共相理论。共相是既非存在于心理世界、亦非存在于物理世界的真正实体,然而具有潜在的或逻辑的地位。罗素声称,心灵对共相有直接的认识或知觉,这样的知觉为我们的先验真理的理性知识提供了基础。“所有的先验知识全都是在处理共相。”比如,算术命题“2加2等于4”就是一个关于—共相“4”和作为共相复合体的“2与2的整体”之间的—对等关系的真理。在罗素看来,他的逻辑实在论有着一个直觉基础,因此,比其仅仅作为假说推出的物理实在论有着更为坚固的根基。

1914年出版的《我们对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一书也以《哲学中的科学方法》为题出现,罗素在好几个重要的方面改造了《哲学问题》中的认识论的实在论。他保留了早时对于知觉知识三要素的区分:(1)“意识”或心理察觉行为,(2)我们察觉的“感觉材料”或“感觉客体”,还有(3)通过对感觉材料的沉思而认识到的知觉对象。“可感对象”并不是桌子这样的东西,而是当我观看或触摸桌子时瞬间察觉到的颜色块或感觉。罗素已经不像他在早期作品中那样坚信这一假说,即独立的物理客体是最简单的,因此也是真实且正确的观点;他现在将知觉客体,比如被知觉到的桌子,仅仅看作是建立在—同时或不同时刻呈现给固定的观察者或者不同的观察者的—关于桌子的各种不同表象的基础之上的“逻辑建构”:“事物的所有方面均为真,而事物却只是一个逻辑建构。”他为其假说性的建构理论所作的唯一声明是:“不存在反驳此信念之真理性的基础,但我们也没有得出任何正面的根据来支持它。”罗素视物理客体为逻辑建构的理论与彭加勒的约定主义有着显见的亲缘关系。

在于1921年出版的《心灵的分析》一书中,罗素在美国新实在论的影响之下,发展出了自己的认识论立场,在此立场之下,他早期作品中的纯粹意识行为完全被取消,而“感觉材料”或“可感对象”—现在通常被称为“感觉”—被作为真实的方面或视角景象来处理,构成了物理和心理的客体。“感觉”是中性的实体—也就是说,它们既非物理的亦非心理的—作为某一类别或集合的组成部分,它们构成了物理客体,当其归属于另一集合时,又构成了心灵。他说,“感觉为心理世界和物理世界共有;它们可能会被定义为物质和心灵的交叉点。”上述引文中总结的理论可能会被描述成中性一元论;实在的终极构成部分全都属于一种(一元论),并且既非精神的亦非物理的(中性主义)。个体心灵是中性实体的某种选择;物理客体则是另外的选择。当心灵客体和物质客体出现重叠或部分等同的时候,知识就发生了。因此,在知觉中,物理客体的某种中性视角景象的构成部分也是我们经历的构成部分;在一种背景下它们可能被称为“心理的”,在另一种背景下则被称为“物理的”。有“两种为具体事物归类的方式,一种是归为‘事物’或‘物质的碎片’,另一种是归为‘视角景象’的序列,每一个序列都是可被称为‘经历’的东西”。比如,“当我注视星星的时候,我的感觉是:(1)一组具体事物的成员,是星星,并与星星的所在位置有关;(2)一组特殊事物的成员,是我的经历,与我所在的位置有关”。与罗素的中立一元论相关的认识论立场完全是实在论的,因为现在是我经历之组成部分的给定视角景象继续作为物理客体之视角景象存在着,即便是在没有被我或者其他任何观察者经验到的时候。

在罗素《探求真理和意义》一书中提供的那种实在论里面,几乎找不到一点《心灵的分析》一书中的视角景象实在论的踪迹;而是与他最早的认识论作品中的表象实在论更为接近。他的讨论依然把关注的重心放在了我们的“视角景象经验”,比如“看到太阳”或“看到一只猫”,与相关的物理客体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之上。“我们有不止一种‘看到太阳’的经验;依照天文学来看,有一大团炙热的物质是太阳。那么,这一团物质与所谓的‘看到太阳’的事件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太阳和“看到太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并且两者之间被认为具有相似性:“太阳在我的视觉空间中看起来是圆的,并且在物理空间中是圆的。”造成我的视角景象经验并且可能与其相似的那种物理客体的存在,是以归纳推理为基础的。“因此,我们有根据认为……当我‘看到一只猫’的时候或许就存在着一只猫。我们不能比‘或许’走得更远,因为我们知道,人们有时候会看到不存在的猫,比如在梦中。”在他于《人类的知识》(1948年)一书中对知觉知识的近期讨论中,罗素在此面对了这一问题:知觉对象是如何、并在多大程度上成为了我们关于物理客体的知识的来源?他继而回答说是通过符合物理规律的或然性因果推论:从作为结果的知觉对象推论到作为原因的物理客体是可能的;但他退一步承认“被设想为是被认知到的那种知觉对象与物理客体的关系,是模糊的、趋近的,并且多少有些不确定。”“我们无法在精确的意义上说知觉到了物理客体。”在罗素漫长的哲学发展历程中,罗素一直被知觉经验与物理对象之间关系的问题所吸引,尽管他在认识论立场上有着激进的转变,但他从来没有抛弃基本的物理实在论;在他所有的作品中,他着重声明,物理客体无论是如何被认识的,当我们没有知觉到它们的时候,依然存在着。

《数学原理》,1903年,1948年;《数学原理》,1910年~1913年(与怀特海合著);《哲学论文》,1910年;《哲学问题》,1911年;《哲学中的科学方法》,1914年(又以《我们对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为题出版于1914年);《神秘主义和逻辑》,1918年;《数学哲学导论》,1919年;《心灵的分析》,1921年;《物质的分析》,1927年;《哲学》,1927年;《怀疑论文集》,1928年;《我的信仰》,1929年;《科学世界观》,1931年;《宗教与科学》,1935年;《探求真理和意义》,1940年;《哲学和政治学》,1947年;《人类的知识》,1948年;《权威与个人》,1949年。

p.a.schilpp编辑的《罗素的哲学》,第五卷,见《在世哲学家丛书》,19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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