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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利:伯特蘭·羅素

作者:思想與社會
梯利:伯特蘭·羅素

羅素(1872年~1970年)的新實在論表現出了g.e.摩爾關于感覺材料和實體客體的理論的影響,也顯示了梅農關于客體理論的邏輯實在論的影響。在他漫長的哲學生涯中,羅素的立場經曆了很多的變化,但某種實在論是其一貫主題,存在于他從《哲學問題》(1911年)到《人類知識》(1948年)的所有著作之中。像摩爾一樣,羅素在《哲學問題》一書提出的知覺理論中,區分了作為有意識的經驗的“感覺”和我們察覺到的感覺材料:“是以,每當我們看到顔色,我們就有關于顔色的感覺,但顔色本身是感覺材料,而不是感覺。”然而,在摩爾把感覺材料解釋成能夠不被感覺而存在的公共客體的時候,羅素卻将它們描述成私下的客體,因為它們隻能夠向一個人顯示為當下在場,并且認為它們隻能在被感覺的時候存在。“顔色,”羅素說道,“在我們閉上眼睛的時候就停止了存在,如果我們把手從與桌子的接觸中移走,硬的感覺也随即消失……”與摩爾不同,在感覺材料方面,羅素接受了唯心主義的論證;它們的存在即被感覺。“貝克萊在處理構成我們對于樹的知覺的感覺材料時,認為它們具有或多或少的主觀性是正确的,因為這些感覺材料在多大程度上依賴于樹,也就在多大程度上依賴于我們,如果樹沒有被知覺到,它們就将消失。”但他與貝克萊的相同之處也止步于此,因為我們主觀的感覺材料調停了我們對于實體客體的知識,而實體客體擁有獨立于知覺行為的實在論地位。那麼,接受感覺材料之外的實體客體的根據是什麼?羅素承認,我們永遠無法證明處于我們的感覺材料之外的實體客體的存在,然而他将實體實在論作為用以解釋普通的感官知覺的最簡單的假說接受下來。“每一個簡單原則都促使我們采取自然的觀點,即我們和我們的感覺材料之外确實還有客體存在,它們可以不依賴我們對它們的知覺而存在。”

在《哲學問題》一書中,羅素把他的實在論拓展到了實體客體之外的共相,并是以将實體實在論與邏輯實在論結合起來。通過斷定諸如白色這樣的質性共相和平等之類的關系共相為超心理的實在,他推出了一種與柏拉圖的型相或理念理論類似的共相理論。共相是既非存在于心理世界、亦非存在于實體世界的真正實體,然而具有潛在的或邏輯的地位。羅素聲稱,心靈對共相有直接的認識或知覺,這樣的知覺為我們的先驗真理的理性知識提供了基礎。“所有的先驗知識全都是在處理共相。”比如,算術命題“2加2等于4”就是一個關于—共相“4”和作為共相複合體的“2與2的整體”之間的—對等關系的真理。在羅素看來,他的邏輯實在論有着一個直覺基礎,是以,比其僅僅作為假說推出的實體實在論有着更為堅固的根基。

1914年出版的《我們對于外部世界的知識》一書也以《哲學中的科學方法》為題出現,羅素在好幾個重要的方面改造了《哲學問題》中的認識論的實在論。他保留了早時對于知覺知識三要素的區分:(1)“意識”或心理察覺行為,(2)我們察覺的“感覺材料”或“感覺客體”,還有(3)通過對感覺材料的沉思而認識到的知覺對象。“可感對象”并不是桌子這樣的東西,而是當我觀看或觸摸桌子時瞬間察覺到的顔色塊或感覺。羅素已經不像他在早期作品中那樣堅信這一假說,即獨立的實體客體是最簡單的,是以也是真實且正确的觀點;他現在将知覺客體,比如被知覺到的桌子,僅僅看作是建立在—同時或不同時刻呈現給固定的觀察者或者不同的觀察者的—關于桌子的各種不同表象的基礎之上的“邏輯建構”:“事物的所有方面均為真,而事物卻隻是一個邏輯建構。”他為其假說性的建構理論所作的唯一聲明是:“不存在反駁此信念之真理性的基礎,但我們也沒有得出任何正面的根據來支援它。”羅素視實體客體為邏輯建構的理論與彭加勒的約定主義有着顯見的親緣關系。

在于1921年出版的《心靈的分析》一書中,羅素在美國新實在論的影響之下,發展出了自己的認識論立場,在此立場之下,他早期作品中的純粹意識行為完全被取消,而“感覺材料”或“可感對象”—現在通常被稱為“感覺”—被作為真實的方面或視角景象來處理,構成了實體和心理的客體。“感覺”是中性的實體—也就是說,它們既非實體的亦非心理的—作為某一類别或集合的組成部分,它們構成了實體客體,當其歸屬于另一集合時,又構成了心靈。他說,“感覺為心理世界和實體世界共有;它們可能會被定義為物質和心靈的交叉點。”上述引文中總結的理論可能會被描述成中性一進制論;實在的終極構成部分全都屬于一種(一進制論),并且既非精神的亦非實體的(中性主義)。個體心靈是中性實體的某種選擇;實體客體則是另外的選擇。當心靈客體和物質客體出現重疊或部分等同的時候,知識就發生了。是以,在知覺中,實體客體的某種中性視角景象的構成部分也是我們經曆的構成部分;在一種背景下它們可能被稱為“心理的”,在另一種背景下則被稱為“實體的”。有“兩種為具體事物歸類的方式,一種是歸為‘事物’或‘物質的碎片’,另一種是歸為‘視角景象’的序列,每一個序列都是可被稱為‘經曆’的東西”。比如,“當我注視星星的時候,我的感覺是:(1)一組具體事物的成員,是星星,并與星星的所在位置有關;(2)一組特殊事物的成員,是我的經曆,與我所在的位置有關”。與羅素的中立一進制論相關的認識論立場完全是實在論的,因為現在是我經曆之組成部分的給定視角景象繼續作為實體客體之視角景象存在着,即便是在沒有被我或者其他任何觀察者經驗到的時候。

在羅素《探求真理和意義》一書中提供的那種實在論裡面,幾乎找不到一點《心靈的分析》一書中的視角景象實在論的蹤迹;而是與他最早的認識論作品中的表象實在論更為接近。他的讨論依然把關注的重心放在了我們的“視角景象經驗”,比如“看到太陽”或“看到一隻貓”,與相關的實體客體之間的關系的問題之上。“我們有不止一種‘看到太陽’的經驗;依照天文學來看,有一大團炙熱的物質是太陽。那麼,這一團物質與所謂的‘看到太陽’的事件之間的關系是什麼?”太陽和“看到太陽”之間存在着因果關系,并且兩者之間被認為具有相似性:“太陽在我的視覺空間中看起來是圓的,并且在實體空間中是圓的。”造成我的視角景象經驗并且可能與其相似的那種實體客體的存在,是以歸納推理為基礎的。“是以,我們有根據認為……當我‘看到一隻貓’的時候或許就存在着一隻貓。我們不能比‘或許’走得更遠,因為我們知道,人們有時候會看到不存在的貓,比如在夢中。”在他于《人類的知識》(1948年)一書中對知覺知識的近期讨論中,羅素在此面對了這一問題:知覺對象是如何、并在多大程度上成為了我們關于實體客體的知識的來源?他繼而回答說是通過符合實體規律的或然性因果推論:從作為結果的知覺對象推論到作為原因的實體客體是可能的;但他退一步承認“被設想為是被認知到的那種知覺對象與實體客體的關系,是模糊的、趨近的,并且多少有些不确定。”“我們無法在精确的意義上說知覺到了實體客體。”在羅素漫長的哲學發展曆程中,羅素一直被知覺經驗與實體對象之間關系的問題所吸引,盡管他在認識論立場上有着激進的轉變,但他從來沒有抛棄基本的實體實在論;在他所有的作品中,他着重聲明,實體客體無論是如何被認識的,當我們沒有知覺到它們的時候,依然存在着。

《數學原理》,1903年,1948年;《數學原理》,1910年~1913年(與懷特海合著);《哲學論文》,1910年;《哲學問題》,1911年;《哲學中的科學方法》,1914年(又以《我們對于外部世界的知識》為題出版于1914年);《神秘主義和邏輯》,1918年;《數學哲學導論》,1919年;《心靈的分析》,1921年;《物質的分析》,1927年;《哲學》,1927年;《懷疑論文集》,1928年;《我的信仰》,1929年;《科學世界觀》,1931年;《宗教與科學》,1935年;《探求真理和意義》,1940年;《哲學和政治學》,1947年;《人類的知識》,1948年;《權威與個人》,1949年。

p.a.schilpp編輯的《羅素的哲學》,第五卷,見《在世哲學家叢書》,19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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