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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九)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九)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对受害人的救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权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在承继原《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该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而本条在该条基础上,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中已经将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履行垫付义务的情形之一,也明确将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增加为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需要进行垫付的三种情形之一,使之更加完善并与生效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肇事机动车可能是明确的,但驾驶人不明,此时,应由交强险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当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时,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被侵权人抢救、丧葬等费用。可以看出,本条是从责任保险、社会保障角度强化对受害人救济的规定。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九)

本条是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逃逸责任承担规则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不能改变强制保险的功能,仍然由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救济受害人的损害。从这个角度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所保险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故受害人有权请求承保的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机动车的权属不明、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而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无法通过强制保险获得这种补偿,应当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创设的基金,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目的是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不能按照该制度获得赔偿和从侵权人那里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该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这项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国家和社会对自然人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与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财团法人即捐助法人。当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上述损失的费用予以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四 案 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九)

今日行公司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李某驾车与今日行公司所属司机佟某军所停靠的大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前部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佟某军无责任。李某驾驶的小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今日行公司司机所驾驶的大型客车是租用而来的,为此,今日行公司支付租车费27000元。今日行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85500元、车辆租赁费27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李某进行赔偿。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今日行公司要求李某及某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 解 析

本案涉及的是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的责任分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了三种基本规则:一是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的赔付责任;二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责任;三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民法典第1216条承继了《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同样规定了上述三种规则。本案中机动车驾驶人李某逃逸,保险公司仍需要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优先原则的体现,即无论何种情况,都应当按照强制保险的规则理赔,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只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优先,才能在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情况下,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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