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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英美陪審團制度中的民主價值-觀《十二怒漢》有感

作者:小吏愛聽歌
論英美陪審團制度中的民主價值-觀《十二怒漢》有感

《十二怒漢》電影海報

一個在貧民窟長大的18歲少年,被控在午夜殺害了自己的父親。十二個不同背景,不同職業的人被挑選出來,組成了本案的陪審團,他們需要在隔離的評議室内達成一緻的意見,裁決被告是否有罪,如果罪名成立,該少年會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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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怒漢》劇照

從庭審來看,本案可謂“鐵證如山”:首先,居住在被告屋子對面的婦女透過自己卧室的窗戶和飛馳而過的火車窗戶看到了被告殺人的情形。其次,樓下的老人聽到被告高喊“我要殺了你”及身體倒地的聲音,并随即看到被告跑下樓梯。再次,本案的兇器—彈簧刀,與被告曾經所購買的一摸一樣。最後,被告聲稱案發當日從淩晨零點至三點,他在電影院看電影,可他卻連電影的名稱都說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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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證據确鑿”的這樣一個案子,陪審團甚至未讨論便有11名陪審員裁決被告謀殺罪成立,隻有8号陪審員提出了自己的合理懷疑,随着辯論的深入,他對案件抽絲剝繭,控方證據的混亂和沖突之處,被不斷揭示出來。在之後的5輪投票中,投票結果分别是10:2、8:4、6:6、3:9、1:11,同意被告有罪的人越來越少,最後頑固堅持被告有罪的三号陪審員也放棄了立場,全體陪審員達成了一緻意見,少年被無罪釋放。這便是榮獲多項獎項的美國經典電影《十二怒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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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部電影後,我思緒萬千,影片的藝術價值不容置疑,但我不是影評家,不想去評論它的藝術價值,而是想從法理的角度,分析以下兩個問題:一是什麼是民主;二是英美陪審團制度中所展現的民主價值。

一、什麼是民主

民主(democracy)一詞源于古希臘,希臘人将“人民”與“權力”兩個詞結合在一起,組成“民主”一詞,其含義為“人民的權力”。在西方學界,不同的學者對民主的概念有不同的解讀。在蘇格拉底眼裡,民主是指暴民或者窮人(平民)的統治;盧梭則認為民主是指人民主權,“民”是指全體個人,且全體個人形成的結合者所組成的集體就是人民;漢密爾頓強調民主是多數人的直接統治,意味着人民親自組織和管理政府;熊彼特則持民主等同與民主方法或民主程式的觀點。還有學者認為民主是多元民主(以達爾為代表),或者是參與民主(以佩特曼為代表),或者是強制民主(以巴伯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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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中的蘇格拉底

無論不同的思想家對民主概念的認識存在多大的差異,但他們均認同人民掌握着最後的權力,否則民主就不再是民主。是以,我傾向将民主認為是人民的統治,且這個人民還應包括全體公民,即在民主的前提下,所有公民都能直接地或間接地參與影響全體成員的決策。是以,民主要有成效,首先在作出決定時要遵循共同的規則。從理論上講,全體一緻規則應最具民主性,但由于社會生活的複雜性和社會成員人數衆多,民主實踐中往往難以達成全體一緻,故經常采用多數決定規則,例如簡單多數決定規則、三分之二多數決定規則、四分之三多數決定規則等。但采用多數決定規則并不意味着少數人不享有權利,将其排除在民主之外,相反必須尊重和保護多數人的權利,在必要時還應給予相應的補償,否則民主就變成了多數人的專政。是以,隻有民主的環境才能保障權利的實作,民主也一直是世界各國實行法治所追求的目标,而陪審團制度就是在追求民主這一目标下應運而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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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主思想在司法中的展現—陪審團制度

英美陪審團制度的起源和發展,是與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緊密聯系的,它通過把一 部分公民提高到行使審判權的法官的位置,使公民能直接參與到國家司法過程中,既能充分發揮公民的積極作用,又能使人們切實感受到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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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第一季劇照

首先,從對陪審員的資格限制看。在英國,雖然最初對擔任陪審員有嚴格的财産、性别和種族等方面的限制,但随着民主觀念及民主制度的強化,這些限制條件逐漸被取消,如1974年英國的《陪審法》規定:“凡在議會或地方政府選舉中登記的選民,年齡在18—65歲,從13歲起曾在英國連續居住5年以上,沒有因犯罪被剝奪陪審權或職業限制不能參加陪審的人,都可以出任陪審員。”而在美國,一開始就不存在對陪審員有财産及身份上的嚴格要求,根據美國《聯邦陪審員選擇法案》規定:“法庭選擇陪審員不能蓄意排除某一個群體或一個階層的人充當陪審員的資格”,這無疑擴大了美國陪審團制度的群眾基礎。是以,從表面上來看,民主在陪審制度中是實作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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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從陪審員的組成及産生過程看。陪審制度是民主的産物,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陪審員,除非他(她)因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而缺乏對事物的基本辨識能力,或者有犯罪前科等不适合擔任陪審員的情況外,他(她)都有資格被挑選為陪審員,而無論其性别、種族、職業、年齡(當然應為成年人)的不同。且從陪審的本意來看,陪審員應當代表具有政治權利的各個階層,而非精英的代表。正如《十二怒漢》中的12名陪審員,他們都是從事與司法工作無關的普通公民,來自于社會各個階層,其中有建築師、廣告商、鐘表匠、清潔工,也有股票經紀人、公司職員、體育教練、退休老人等,也許他們對于法律法規都是外行,但他們代表着不同利益群體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無疑展現了民主政治的特色與要求。而且,陪審員的産生是随機的,陪審團是任意組成和臨時性的,能夠避免法官依據主觀偏見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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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對案件的評議過程中,陪審員通過互相交流,從他人的角度去思考問題,發現自己在庭審過程中沒有注意到的細節,在某個争議問題上去說服别人或者被别人說服,最終實作意見的一緻。這樣,任何一個陪審員的意見都需要嚴謹對待,不會被忽視,民主就展現在評議的過程中而非表決。正如《十二怒漢》中,在11名陪審員都認為被告殺人的情況下,若采用多數決原則,那麼8号陪審員的意見根本不會得到重視,不僅被告會枉送性命,而且陪審制度的司法民主性也無從展現。可見,一緻裁決原則雖然有時造成訴訟效率低下(在陪審團不能達成一緻裁決的情況下,法官會解散陪審團,重新組成陪審團進行審理),但卻更能展現民主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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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英美陪審團制度,雖然因其具有的種種缺陷,如陪審員易受主觀感情影響,行為具有不可捉摸性,增加訴訟成本等,而飽受批評,但其蘊涵的民主價值卻是不容忽視的。而且從整體上看,陪審團制度與西方整體的政治、文化價值觀緊密相連,是民主思想在司法制度中的很好展現,應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使之得到繼承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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