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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陪审团制度中的民主价值-观《十二怒汉》有感

作者:小吏爱听歌
论英美陪审团制度中的民主价值-观《十二怒汉》有感

《十二怒汉》电影海报

一个在贫民窟长大的18岁少年,被控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十二个不同背景,不同职业的人被挑选出来,组成了本案的陪审团,他们需要在隔离的评议室内达成一致的意见,裁决被告是否有罪,如果罪名成立,该少年会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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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怒汉》剧照

从庭审来看,本案可谓“铁证如山”:首先,居住在被告屋子对面的妇女透过自己卧室的窗户和飞驰而过的火车窗户看到了被告杀人的情形。其次,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的声音,并随即看到被告跑下楼梯。再次,本案的凶器—弹簧刀,与被告曾经所购买的一摸一样。最后,被告声称案发当日从凌晨零点至三点,他在电影院看电影,可他却连电影的名称都说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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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证据确凿”的这样一个案子,陪审团甚至未讨论便有11名陪审员裁决被告谋杀罪成立,只有8号陪审员提出了自己的合理怀疑,随着辩论的深入,他对案件抽丝剥茧,控方证据的混乱和矛盾之处,被不断揭示出来。在之后的5轮投票中,投票结果分别是10:2、8:4、6:6、3:9、1:11,同意被告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三号陪审员也放弃了立场,全体陪审员达成了一致意见,少年被无罪释放。这便是荣获多项奖项的美国经典电影《十二怒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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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部电影后,我思绪万千,影片的艺术价值不容置疑,但我不是影评家,不想去评论它的艺术价值,而是想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民主;二是英美陪审团制度中所体现的民主价值。

一、什么是民主

民主(democracy)一词源于古希腊,希腊人将“人民”与“权力”两个词结合在一起,组成“民主”一词,其含义为“人民的权力”。在西方学界,不同的学者对民主的概念有不同的解读。在苏格拉底眼里,民主是指暴民或者穷人(平民)的统治;卢梭则认为民主是指人民主权,“民”是指全体个人,且全体个人形成的结合者所组成的集体就是人民;汉密尔顿强调民主是多数人的直接统治,意味着人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熊彼特则持民主等同与民主方法或民主程序的观点。还有学者认为民主是多元民主(以达尔为代表),或者是参与民主(以佩特曼为代表),或者是强制民主(以巴伯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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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中的苏格拉底

无论不同的思想家对民主概念的认识存在多大的差异,但他们均认同人民掌握着最后的权力,否则民主就不再是民主。因此,我倾向将民主认为是人民的统治,且这个人民还应包括全体公民,即在民主的前提下,所有公民都能直接地或间接地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因此,民主要有成效,首先在作出决定时要遵循共同的规则。从理论上讲,全体一致规则应最具民主性,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社会成员人数众多,民主实践中往往难以达成全体一致,故经常采用多数决定规则,例如简单多数决定规则、三分之二多数决定规则、四分之三多数决定规则等。但采用多数决定规则并不意味着少数人不享有权利,将其排除在民主之外,相反必须尊重和保护多数人的权利,在必要时还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否则民主就变成了多数人的专政。因此,只有民主的环境才能保障权利的实现,民主也一直是世界各国实行法治所追求的目标,而陪审团制度就是在追求民主这一目标下应运而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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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主思想在司法中的体现—陪审团制度

英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是与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紧密联系的,它通过把一 部分公民提高到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的位置,使公民能直接参与到国家司法过程中,既能充分发挥公民的积极作用,又能使人们切实感受到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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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第一季剧照

首先,从对陪审员的资格限制看。在英国,虽然最初对担任陪审员有严格的财产、性别和种族等方面的限制,但随着民主观念及民主制度的强化,这些限制条件逐渐被取消,如1974年英国的《陪审法》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政府选举中登记的选民,年龄在18—65岁,从13岁起曾在英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陪审权或职业限制不能参加陪审的人,都可以出任陪审员。”而在美国,一开始就不存在对陪审员有财产及身份上的严格要求,根据美国《联邦陪审员选择法案》规定:“法庭选择陪审员不能蓄意排除某一个群体或一个阶层的人充当陪审员的资格”,这无疑扩大了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民众基础。因此,从表面上来看,民主在陪审制度中是实现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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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陪审员的组成及产生过程看。陪审制度是民主的产物,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除非他(她)因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而缺乏对事物的基本辨识能力,或者有犯罪前科等不适合担任陪审员的情况外,他(她)都有资格被挑选为陪审员,而无论其性别、种族、职业、年龄(当然应为成年人)的不同。且从陪审的本意来看,陪审员应当代表具有政治权利的各个阶层,而非精英的代表。正如《十二怒汉》中的12名陪审员,他们都是从事与司法工作无关的普通公民,来自于社会各个阶层,其中有建筑师、广告商、钟表匠、清洁工,也有股票经纪人、公司职员、体育教练、退休老人等,也许他们对于法律法规都是外行,但他们代表着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无疑体现了民主政治的特色与要求。而且,陪审员的产生是随机的,陪审团是任意组成和临时性的,能够避免法官依据主观偏见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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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对案件的评议过程中,陪审员通过相互交流,从他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发现自己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注意到的细节,在某个争议问题上去说服别人或者被别人说服,最终实现意见的一致。这样,任何一个陪审员的意见都需要严谨对待,不会被忽视,民主就体现在评议的过程中而非表决。正如《十二怒汉》中,在11名陪审员都认为被告杀人的情况下,若采用多数决原则,那么8号陪审员的意见根本不会得到重视,不仅被告会枉送性命,而且陪审制度的司法民主性也无从体现。可见,一致裁决原则虽然有时造成诉讼效率低下(在陪审团不能达成一致裁决的情况下,法官会解散陪审团,重新组成陪审团进行审理),但却更能体现民主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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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英美陪审团制度,虽然因其具有的种种缺陷,如陪审员易受主观感情影响,行为具有不可捉摸性,增加诉讼成本等,而饱受批评,但其蕴涵的民主价值却是不容忽视的。而且从整体上看,陪审团制度与西方整体的政治、文化价值观紧密相连,是民主思想在司法制度中的很好体现,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得到继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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