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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巡回審判制度:統治者為加強王權,分割司法權力一、中世紀英國巡回審判制度的形成二、巡回審判制度的影響三、總結

英國巡回審判制度:統治者為加強王權,分割司法權力一、中世紀英國巡回審判制度的形成二、巡回審判制度的影響三、總結

巡回審判制度是中世紀歐洲一項重要的制度,尤其對于加強王權來說,但它的起源存在巨大争論,有人認為它起源于歐洲大陸的法蘭克王國,因為那裡是歐洲中央集權制度的中心。

也有人認為它起源于與法蘭克王國隔海峽相望的英國格蘭,還有人認為它起源于英格蘭的傳統,但正式的制度是從法蘭克王國引進的,伴随着諾曼征服在英格蘭土地上生根發芽。三種觀點無疑都是合理的,但更多人認可第三種,贊成它所具有的綜合性特征。

英國的巡回審判制度在金雀花王朝亨利一世時期正式形成,巡回法官由國王任命,面向整個王國審理案件,其中的總法官權力很大,囊括财政、稅收和司法,堪稱全能型官員,特别委任的巡回官則主要負責與司法相關的案件。

巡回審判制度的出現是國王要求加強王權的結果,但同時也限制了王權的範圍,在巡回審判制度實行的過程中,王權深切感受到了來自地方領主和教會力量的壓制,這也增強了王權擴張的信心和阻力。

英國巡回審判制度:統治者為加強王權,分割司法權力一、中世紀英國巡回審判制度的形成二、巡回審判制度的影響三、總結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7">一、中世紀英國巡回審判制度的形成</h1>

1.亨利一世與巡回審判制度的正式形成

巡回審判制度正式形成于亨利一世時期,但早在此之前,英國就出現了與巡回審判制度相似的制度,涉及的内容比較廣泛,不隻包括司法審判,這種類型的制度形式可以追溯到諾曼王朝。

1066年,威廉一世攜大軍實作了諾曼征服,基本消滅了原有的、植根于英格蘭的盎格魯—撒克遜貴族,新的諾曼貴族産生,這一群體構成了日後英格蘭封建化的主力。威廉一世實作征服以後,首要任務是加強王權統治,這也是刻在法蘭克人血液中的要求。

諾曼征服實際上是一場對英格蘭上層和貴族的征服,主要局限于倫敦等地區,是以,威廉一世要想真正統治英格蘭,對英格蘭地方的征服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英國巡回審判制度:統治者為加強王權,分割司法權力一、中世紀英國巡回審判制度的形成二、巡回審判制度的影響三、總結

威廉一世對地方行政和司法等結構進行了重新調整,在保留郡長控制法庭權力的同時,逐漸用一些社會地位比較低的騎士或聽命于王室的騎士等人員擔任法庭的主事者。

與巡回審判制度相似的還有著名的土地清查,形成了《末日審判書》,國王為了實作自己的特定目的都向地方派駐過官員。

亨利一世時期,巡回審判制度正式形成,亨利一世向全國派駐法官,專門負責處理司法案件,這些法官就是巡回法官的雛形,這一法官群體被稱為“全英格蘭的法官”,法官由國王任命,有一定的任期限制,專門負責處理國王關注的案件。

亨利一世通過設立巡回法官和巡回法庭而将王權延伸至地方,這對于王權的加強無疑是有利的。盡管如此,巡回法庭在亨利一世時期尚不完備,例如巡回法官的具體職能并沒有明确,導緻法官事務繁多,效率十分低下,這種現象主要出現在總巡回的任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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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亨利二世與巡回審判制度的進一步發展

亨利二世時期是中世紀英國巡回審判制度進一步發展的時期,亨利二世在繼任祖父亨利一世王位的同時,也恢複了中斷了幾十年的巡回審判制度,這與亨利二世在位期間進行的司法改革有很大關系。

亨利二世進行司法改革的部分原因是中央的權威在内戰中遭到踐踏,大貴族和地方領主對國王已經喪失了往日的敬畏之心,同樣重要的是,松散的英格蘭法律已經無法保護群眾利益,造成群眾對君主的失望,轉而投入領主的懷抱。

約翰·哈德森在《英國普通法的形成—從諾曼征服到普通法時期英格蘭的法律與社會》中強調:“許多大貴族藐視王室,營造城堡,擁兵自重,攻伐兼并,擾亂鄉裡,緻使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司法體制實效,政令不行,歲入不繼。”

英國巡回審判制度:統治者為加強王權,分割司法權力一、中世紀英國巡回審判制度的形成二、巡回審判制度的影響三、總結

這些現象的出現對一直想要加強王權的亨利二世來說無疑是無法接受的,是以司法改革勢在必行。亨利二世設立巡回審判制度,巡回法官作為國王的直接代表到全國各個地區負責司法事務。

亨利二世不僅增加了巡回法官的人數,還明确了各個巡回法官所負責的司法區域,通過這一制度,王室法庭的司法管轄範圍得到了拓展,群眾既能看到國王的代表,國王也能聽到群眾的聲音,過去那種領主和教會把控地方的情形一去不複返了。

1166年,《克拉倫敦條例》頒布,被視為巡回法庭恢複的标志,1176年的《北安普敦條例》強化了《克拉倫登條例》,賦予巡回法官以更大的權力。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7">二、巡回審判制度的影響</h1>

1.巡回審判制度對王權的影響

加強王權是英格蘭國王設立巡回審判制度的初衷,從巡回審判制度實行的情況來看,國王的這一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實作,但同時,國王的司法權或王室司法權在地方也受到了限制。

英國巡回審判制度:統治者為加強王權,分割司法權力一、中世紀英國巡回審判制度的形成二、巡回審判制度的影響三、總結

換句話說,通過巡回審判制度,王室法庭、領主法庭和教會法庭實作了司法權力的明确分割,三者彼此受限,共同存在于英格蘭的司法體系中,這一點直到後來都铎王朝的亨利七世和亨利八世設立星事法庭和宗教改革才獲得改變。

一方面,英格蘭國王通過巡回法官将過去屬于地方法庭的司法權力收回到國王手中。在擴充司法權力的時候,亨利二世以實力為背景,通過法律形式規定國王法庭可以受理的案件,領主法庭和州郡法庭有權受理的案件。

案件性質決定了哪一法庭有權受理,一旦這一性質的案件被某一法庭受理後,此後相似的案件都将由這一法庭受理,這也奠定了英美依判例審理的基礎。

另一方面,英格蘭國王規定不同類型的法庭審理不同的案例,實際上也是對法庭本身的一種束縛。對于王室法庭來說,隻能審理規定中的案例,比如威脅國王生命的欺君罪、有關貴族領地等案件,是以,無形之中又限制了國王的權力。

英國巡回審判制度:統治者為加強王權,分割司法權力一、中世紀英國巡回審判制度的形成二、巡回審判制度的影響三、總結

英格蘭的王室法庭并不像中國古代的統治者可以審判幾乎所有的案件,巡回審判制度中的王權受限也為後來英國貴族會議,乃至後來的議會限制王權奠定了基礎,因為它向群眾彰顯了一種共識,即王權并非無限,也要受制于司法。

2.英國群眾對巡回審判制度的态度

巡回審判制度是指一種自上而下的制度,主要源于國王的需要,那麼它在群眾心中是個怎樣的存在呢?一方面,巡回審判制度審理了大量無頭公案,使一些百姓沉冤得雪,是以這一制度對被平反的受害者是有利的,它打擊了領主對普通群眾的壓制;

另一方面,巡回審判制度對一些案件的非當事人造成了無窮無盡的困擾,因為每次巡回審判的時候,巡回法官都要收取大量罰金,這對于普通群眾來說是一項巨大的負擔,是以很多人不願意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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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聽訟期間,群眾還會被要求出席法庭,出庭的次數非常頻繁,以緻于打擾了群眾的生産生活,同時,群眾還可能會因為聽訟期間的錯誤行為而被懲罰,主要是罰金,是以,很多學者都将巡回審判制度視為國王籠絡财産的隐晦方式。

更為嚴重的是,巡回法庭直接隸屬于國王,一旦遭到錯判,對群眾将會是一種緻命打擊,喪失向上晉升的機會。

是以,巡回審判制度對無事的普通群眾來說實際上是困擾更多,是以很多人并不歡迎巡回法庭的到來,反而更熱衷于領主法庭或教會法庭的審判,這一點是國王及其巡回法官所始料未及的。

群眾對巡回法庭的态度明顯受到了地方司法和領主司法權的影響,再加上國王離群眾的地理距離和心理距離都比較遠,群眾更傾向于依賴和聽從于領主法庭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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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7">三、總結</h1>

中世紀英國巡回審判制度起源于諾曼征服,威廉一世不僅促進了英國的封建化,還為英國司法制度的發展打開了一扇門。亨利一世在全國設立由自己任命的總巡回,使巡回審判制度從實踐中被落實,《克拉倫登法令》的頒布往往被認為是巡回審判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

金雀花王朝的亨利二世繼而細化了巡回審判制度,官員和巡回地區也做了明确劃分,這也是巡回審判制度能繼續發展的原因。

英國巡回審判制度中的官員與中國古代的“欽差大臣”非常相似,不僅要審理案件,還要稽核地方财政、治安等,所涉及的事物非常複雜,這也就要求巡回官必須是經驗豐富的人,是以,很多巡回官都受過一定的專業訓練。

英國巡回審判制度:統治者為加強王權,分割司法權力一、中世紀英國巡回審判制度的形成二、巡回審判制度的影響三、總結

巡回審判制度主要源于王權加強的需要,是以它的興衰也與王權有密切關系。在英國,巡回官雖然位高權重,但都要唯國王馬首是瞻,更重要的是,這些巡回官很多都不受群眾待見,将之視為豺狼虎豹。

參考文獻

《中世紀英國巡回審判制度對國王司法權威的影響》

《英國普通法的形成—從諾曼征服到普通法時期英格蘭的法律與社會》

《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

《中世紀英國的巡回審判制度》

《英國巡回審判制度與普通法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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