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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垣校勘方法論

作者:善本古籍
陳垣校勘方法論

校勘學在中國傳統學術中占有重要地位,曆代以校勘成名家者頗不乏人。迨至清乾嘉時期,樸學大興,校勘之學趨于鼎盛,校勘大家疊出,校勘名著衆多,成就斐然。就校勘方法而言,前代學者在校勘古籍的實踐過程中,自覺或不自覺地遵循一些基本原則,嘗試使用多種不同的方法,但缺乏對這些基本原則和方法進行系統歸納和概括。是以,當1931年陳垣《元典章校補釋例》後改稱《校勘學釋例》——以下簡稱《釋例》。出版後,學界為之震驚。孫楷第評論說:“《元典章釋例》捧閱再三,體大思精,蓋為絕學,讀之忻驚無似!清儒校勘最精,從無開示體例如公之此書所為者。”[1]而胡适則稱之為“中國校勘學的一部最重要的方法論”,認為“是新的中國校勘學的最大成功”。[2]

《校勘學釋例》的問世,使古籍校勘結束了自然、随意的狀态,有了準确的理論指導,特别是校勘方法論,貫通古今,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陳垣校勘方法論

陳垣的校勘方法論主要展現在《校勘學釋例》卷6之《校法四例》和《通鑒胡注表微·校勘篇》中。《校法四例》包括對校法、本校法、他校法和理校法四種,雖然是校勘《元典章》一書所用的方法,但基本上是對曆代校勘方法的歸納和總結,是以一經提出,很快為學術界所接受和認可。在這四種方法之外,又有集校、彙校等提法,但集校和彙校不是獨立的校勘方法,而是出校的一種方式。

“校法四例”堪稱是中國古籍校勘方法論的科學概括,是陳垣校勘學的精義所在。

一、對校法的方法和原則

在校勘實踐中,這四種校勘方法不是孤立使用的,在不同條件下,在不同工作階段,可以使用其中一種,也可以同時使用其中幾種,對此陳垣有詳細的分析和說明。

對校是要校出底本、祖本或别本的異同,是一個獲得異文資料、發現錯誤的過程。陳垣解釋說:“對校法,即以同書之祖本或别本對讀,遇不同之處,則注于其旁。劉向《别錄》所謂‘一人持本,一人讀書,若怨家相對者’,即此法也。此法最簡便,最穩當,純屬機械法。其主旨在校異同,不校是非,故其短處在不負責任,雖祖本或别本有訛,亦照錄之;而其長處則在不參己見,得此校本,可知祖本或别本之本來面目。故凡校一書,必須先用對校法,然後再用其他校法。有非對校決不知其誤者,以其文義表面上無誤可疑也”,“有知其誤,非對校無以知為何誤者”。[3]

陳垣強調:“凡校一書,必須先用對校法。”[3]他認為在校勘四法中,對校法是第一位的,這是他在校勘實踐中的深切體會。在“校法四例”中,陳垣指出有兩種情況非用對校不可。第一種:“有非對校決不知其誤者,以其文義表面上無可疑也。”如沈刻《元典章》之“刑部”卷1頁5“延祐四年正月”,元刻本作“閏正月”。又如同一頁“大德三年三月”,元刻本作“五月”。[3]隻看字句表面,沒有版本之間的對校,不可能知道錯誤在哪裡。

第二種:“有知其誤,非對校無以知為何誤者。”如沈刻《元典章》之“戶部”卷7頁12“每月五十五日”,元刻本作“每五月十五日”。又如“兵部”卷3頁7“該六十二日奏”,元刻本作“六月二十日奏”。[3]文中的錯誤很容易發現,但如果沒有版本之間的對校,則無法知道錯在何處,搞不清是五日還是十五日,是六日還是十二日。由此可以看出對校的重要性。對校是校勘過程中必須經過的步驟,必須使用的方法。

《釋例》中強調對校的地方很多。如“誤連上下文例”說:“又有兩段或兩段之間,中有脫文,遂至兩條混為一條,非發現脫文,不知其症結何在”。[3]發現脫文隻能靠對校。又如卷5:“所誤為元時所有之地名,而未指明隸屬,則非用對校法,莫知其誤。”還有:“地名誤作非地名,有時亦非對校不可。”涉及書籍内容的具體方面,也隻有靠對校才能發現并解決問題。[3]

在陳垣提出的校勘四法中,胡适于對校法最為贊賞,推崇備至。胡适說:“我要指出援庵先生的《元典章校補》及《釋例》有可以永久作為校勘學的模範者三事:第一,他先搜求善本,最後得了元刻本,然後用元人的刻本來校元人的書;他拚得用極笨的死功夫,是以能有絕大的成績。第二,他先用最古刻本對校,标出了所有的異文,然後用諸本互校,廣求證據,定其是非,使我們得一個最好的、最近于祖本的定本。第三,他先求得了古本的根據,然後推求今本是以緻誤之由,作為‘誤例’四十二條,是以他的‘例’都是已證明的通例:是校後歸納所得的說明,不是校前所假定的依據。”“如阙文,如錯簡,如倒葉,如不經見的人名、地名,或不經見的古字、俗字,均非對校無從猜想。故用善本對校是校勘學的靈魂。”[2]胡适認為“用善本對校是校勘學的靈魂”,陳垣也認為對校最為可靠,他曾說:“校勘當先用對校法。”又說:“他校費力而未必中,不如對校之省力而得其真。”[4]他晚年在《關于徐氏庖言》一文中,又曾說過“理校不如對校穩當”的話。[5]可見他對對校的重視,校勘古籍不能越過這個步驟。

但是,陳垣并沒有把對校的作用絕對化,這同胡适的觀點是有較大差別的對此筆者将另文讨論。由于對校法的主旨在于“校異同,不校是非”,其局限性是明顯的,因為我們不可能得到原作者的底稿,所見到的多是較早的傳本,甚至是普通的本子,是以對校雖能發現異同,但有時難以判斷正誤。古籍校勘的目的應該是改正錯誤,存真複原,還古籍本來面目,僅僅用對校一種方法是很難完成任務的。

二、對校與版本分析與選擇

對校中版本是關鍵。陳垣認為版本的種類、時代、優劣,直接關系到校勘工作能否成功。他在《通鑒胡注表微·校勘篇》中強調“校書當蓄異本”,并舉清人趙紹祖《通鑒注商》為例。《晉書》卷65《王導傳》有一句話:“風景不殊,舉目有江河之異。”為司馬光《資治通鑒》所引用。趙紹祖認為《資治通鑒》引用錯誤,“江河之異”應作“江山之異”。趙紹祖根據的是明監本、汲古閣本和清殿本《晉書》,而時代更早的宋刻本《晉書》确實作“江河之異”。陳垣感慨地說:“趙君既誣《通鑒》,又誣胡注,皆株守一書,不講求版本之過。”[4]

陳垣強調校勘不僅要廣蓄異本,而且要充分利用古本和善本。一般而言,一種古籍的版本當然是多多益善,版本越多,可供比較的各種異文資料也越多。但校勘要講究版本品質,古本、善本對于校勘的作用更大,一部古本或善本,可能比十部普通的版本還要有價值。能否搜求到好版本,關系到校勘工作的成敗,是以陳垣說:“對校貴有佳本。”如校勘《元典章》,盡管陳垣很早就有意于此,但由于沒有得到理想的版本,遲遲未能進行。直到1925年在故宮發現元刻本之後,才得以全面展開并最終完成。如果沒有元刻本,這一校勘工作很難順利完成,更談不上取得成功了。也正因為有了元刻本,陳垣才能夠校出沈刻本的那麼多錯誤,進而完成校勘學理論體系的建構。

陳垣雖然重視古本和善本,但他從不迷信宋元舊版,從不認為宋元舊版一切都好。對于時代稍晚的版本,隻要印校俱精,他都給予足夠的重視和肯定,這和清代一些校勘學家有很大不同。他校《元典章》時,發現元刻本的一些錯誤已經沈刻本糾正,是以特寫出“元本誤字經沈刻改正不校例”一條,肯定了沈刻本的貢獻和價值。又如他在《影印明本冊府元龜序》中,指出宋本誤而明本不誤的地方多處,也即此意。總之,他既強調宋元舊版在校勘中的重要作用,又不過分迷信。

陳垣特别重視分析版本源流,依據版本系統考察版本的流傳過程,這對校勘有重要的意義。如他分析《資治通鑒》的版本源流時說:“若不論其支派,而論其單傳,則元祐杭州本為祖本,紹興初餘姚覆刻元祐本,為第一傳;元至元初燕京興文署覆刻紹興本,為第二傳;元末臨海刻胡注,即用興文署正文,為第三傳;清嘉慶末鄱陽胡氏重雕胡注,為第四傳。”[4]對版本的分析研究,就是對各種異文資料的分析研究,是校勘前的重要準備工作。沒有對版本系統、版本源流的分析,則會以孫為祖,以流為源,越校越亂,反而無所适從。異文材料的淵源和構成清楚了,才能決定取舍,判斷正誤,分析緻誤原因,得出正确結論。

三、本校、他校及理校的方法和原則

校勘四法中的另外三種校法是本校、他校和理校,這是在不同條件下采用的校勘方法。凡校勘古籍,應該首先用對校,然後依次用本校和他校,最後才能用理校,這是陳垣校勘學理論中的基本方法體系。本校、他校、理校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可以幫助判定是非,改正錯誤。

關于本校法,陳垣說:“本校法者,以本書前後互證,而抉摘其異同,則知其中之缪誤。吳缜之《新唐書糾謬》,汪輝祖之《元史本證》,即用此法。此法于未得祖本或别本以前,最宜用之。”[3]本校法是在對全書内容、體例包括作者情況深入了解和研究的基礎上,在沒有别的版本可供校勘的情況下,采用本書前後互證,以發現沖突之處。陳垣最初校勘《元典章》,“曾以綱目校目錄,以目錄校書,以書校表,以《正集》校《新集》”,發現許多不一緻的地方,取得了初步成果。[3]至于全書字句前後沖突或難以疏解的地方,有時不必需要異本對校,僅依據本書就可以得出正确判斷。

關于他校法,陳垣說:“他校法者,以他書校本書。凡其書有采自前人者,可以前人之書校之,有為後人所引用者,可以後人之書校之,其史料有為同時之書所并載者,可以同時之書校之。此等校法,範圍較廣,用力較勞,而有時非此不能證明其訛誤。丁國鈞之《晉書校文》,岑刻之《<舊唐書>校勘記》,皆此法也。”[3]他校法要求搜集掌握他書有關本書的資料,作為校勘的參考。如他發現《元典章》沈刻本與元刻本都有“納尖尖”和“納失失”的字樣,不知何意,雖然懷疑有誤,但對校、本校未能發現問題。後來查對《元史》卷77《祭祀志》和卷78《輿服志》,才知道應該是“納失失”,元刻本和沈家本刻本都錯了,于是刻書、抄書過程中因字形相近而出現的錯誤才得以糾正。

陳垣還曾經用《通典》和《冊府元龜》補過《魏書》、《周書》的缺頁,這是利用他校法最精彩的案例,久為學術界驚歎。[1]P58-63不過古人引書并不一定全引原文,有時是節錄或轉引大意,這是在利用他校法時必須注意的。

關于理校法,陳垣引用段玉裁的話說:“校書之難,非照本改字不訛不漏之難,定其是非之難。”“定其是非”的過程,就是理校法。他進一步指出:“遇無古本可據,或數本互異,而無所适從之時,則須用此法。此法須通識為之,否則鹵莽滅裂,以不誤為誤,而糾紛愈甚矣。故最高妙者此法,最危險者亦此法。”[3]理校法的根據是義理而不是版本等其他材料依據。陳垣認為理校法也是科學的校勘方法,但他強調要慎重,要掌握分寸。他的原則是:“非有确證,不敢藉理校而憑臆見。”[3]理校也要有确鑿的證據,不能以理校為借口而随意改動。認為隻有像錢大昕、段玉裁、王氏父子等學問淵博深厚的通識之士,才能使用理校法。

四、校勘方法與考證學

在校勘四法中,對校是非常客觀的,是校勘最基本的方法,其它三種則是分析考證的方法。在校勘實踐中,陳垣總是将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結合起來,綜合運用。除了文字詞句的校勘之外,陳垣還特别重視史實的校勘。注重史實的校勘,實際已經進入考證學的範圍。

陳垣的很多精彩校勘案例實際上是通過精辟的考證來實作的。《通鑒胡注表微·校勘篇第三》中有這樣一個例子:鄱陽胡氏覆刻《通鑒音注》,其中有一條胡三省的注:“世固有知之言之而不能究于行者韓偓其人也。”斷句為:“世固有知之言之,而不能究于行者,韓偓其人也。”陳垣認為這個注不可了解,因為胡三省與韓偓有相似的遭遇,胡三省不可能這樣評價韓偓。這就是理校法,是根據自己豐富通達的學識對這段文字提出疑問。至于問題出在哪裡,還要進一步尋找證據。陳垣後來看到元刻本和明刻本,果然是胡刻意改“行”為“能”,原文應該是:“世固有知之言而不行,究于行者,韓偓其人也。”完全是胡三省稱贊韓偓的話。不用對校,隻能發現問題,而不能解決問題;利用對校,則豁然通曉。這是将校勘學和考證學完美結合起來而得出的結果。

校勘和考證的結合,将考證融入具體的校勘實踐,正是陳垣校勘學的獨到之處,是其他人難以企及的地方。

參考文獻

[1]陳垣來往書信集[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411.

[2]胡适.校勘學方法論-序陳垣先生的《元典章校補釋例》[A].胡适書評序跋集[C].長沙:嶽麓書社,1987.

[3]陳垣.校勘學釋例[M].北京:中華書局,1963.

[4]陳垣.通鑒胡注表微·校勘篇第三[A].中國現代學術經典·陳垣卷[C].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

[5]陳垣.關于徐氏庖言[N].光明日報,196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