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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承鵬 梁晶:富勒法律合法性原則的價值分析

作者:上觀新聞
韓承鵬 梁晶:富勒法律合法性原則的價值分析
韓承鵬 梁晶:富勒法律合法性原則的價值分析

韓誠鵬,上海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上海融福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

梁靜是上海理工大學法學院的碩士研究所學生。

内容摘要

富勒的"内在道德"理論與法律"外在道德"是法律倫理、法學哲學和法學研究理論之間的橋梁,豐富了法學研究的方法和範圍,拓寬了法學理論體系的邊界,使法學倫理學、法哲學與法學研究理論相銜接。同時,雖然是理論觀點,但正是法治建設、立法、執法和司法層面具有指導意義。然而,由于富勒作為自然法學的代表,在我國目前的法學理論和實踐中并未得到廣泛關注。相比之下,基于中國成文法體系的研究和司法實踐顯示出明顯的實證特征。本文着重從價值層面解釋富勒對自然法理學的看法,同時做了一些實際的結合,以顯示富勒對法律的貢獻。

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自然法學派的代表富勒和新實證主義學派的代表哈特就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進行了長達一個世紀的辯論。富勒對法律與道德關系的讨論,即"法律的道德(也稱為法律的合法性)"的理論,對理論和實踐具有重大價值。

一、富勒法律合法性原則的主要内容

(一) 一般法律原則

所謂"一般規律原則",是指"一個服從規則規則的人類行為體系,必須具有第一個顯而易見的品質:必須有規則存在。富勒認為,實作一般原則最顯著的失敗是行政監管機構的失敗,特别是那些負責配置設定職能的機構。一般要求有時被解釋為法律客觀運作的需要,其規則必須适用于所有一般階層,而不是包含針對某些人的具體内容。這一原則表現為否定了《憲法》條款中"特别立法"的有效性。法律認為這是法律的外在道德,他認為"至少,必須有某種類型的監管,無論是正義的還是不公正的"。

(2)法律公開性原則

僅僅使人們服從規則的事業是不夠的,僅僅有規則是不夠的,如果立法者把這些規則鎖在他們的公文包裡,不讓公民知道,對他們來說其實是沒有規則的,是以規則必須公開,讓公民能夠廣泛了解。富勒認為,公民有權了解法律,人們遵守法律是因為他們遵循那些了解法律的人的行為模式,因為他們監督那些适用和執行法律的人的行為的合法性。出于這些原因,必須向所有公民公布法律。現代法律體系中有許多專門的法律,使得公衆不了解這些法律無關緊要,并且"法律必須公開的要求并不依賴于荒謬的期望,例如公民期望安全坐下來閱讀所有法律"。

(三) 不溯及既往原則和過去的法律

"回顧性法律是一個怪胎,"富勒說。法律是用規則來規範人類行為。說用明天将要制定的規則來規範或指導今天的行為,無異于胡說八道",畢竟現實中沒有人有能力做一個不确定的先知,而法律主要是評價未來的行為,而不是事後評價人們的行為。雖然有時現行法律不能實作真正的正義,但我們應該承認"被告不應被判有罪,如果适用于其特定情況的法規如此不明确,如果其适用同樣不明确,則應因不确定性而認定其無效"的原則。他對法律是否可以追溯到過去的問題是,"雖然完美是一個難以捉摸的目标,但不難識别明顯的不當行為"。

(四) 法律明确原則

明确性是合法性的最基本要素之一。任何頒布的法律都應該是明确的,以便公衆和執法人員能夠正确地了解和判斷法律,就有可能遵守法律,如果法律不符合明确性的要求,就不可能讓公衆遵守法律,因為公衆甚至無法清楚地了解法律的具體内容。"強調立法的明确性并不意味着忽視依賴誠信和盡職調查等标準來産生法律後果的規則,"富勒說。......一個清晰的、虛假的陳述可能比一個誠實的、公開的模糊更有害。"

(五) 法律一緻性原則

法律規則之間不可能有沖突,但有時這種沖突仍然會出現。如果同一法律的架構中存在沖突,那就是邏輯上的沖突,處理這種沖突的公認原則之一就是想方設法協調這些沖突的規定。還有一個比較複雜的沖突,例如,在不同時間頒布的法律互相沖突,而更權威的解決方案是,如果後來頒布的法律的規定與現行法律的規定相沖突,則"新法律優于舊法律",即先前的法律規定被後的法律規定所取代。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法規時必須非常謹慎,盡量避免法律法規沖突,因為沖突情況會對法治造成很大損害,而通過簡單的規則很難消除。

(六) 法律可行性原則

一項要求人們做不可能的事情的法律是荒謬的,人們普遍認為,沒有立法者,即使是最邪惡的獨裁者,會因為任何原因制定一項沒有"期望可能性"的法律。富勒曾就這一原則發表過兩點評論,他說:"極端困難和不可能之間沒有穩定和明确的界限。提出過分要求的規則可能是不公平的,但它并不一定與法律秩序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馳,因為規則要求一些顯然是不可能的事情。在兩者的中間是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部道德的交集";他的最後一句話是:"我們對幾乎不可能的事情的了解可能取決于我們對人性和宇宙本質的先見之明的觀點,這種觀點随着曆史的發展而變化。今天旨在迫使人們接受宗教或政治信仰的法律是基于這樣的論點,即它們構成了對個人自由的無端侵犯。

(7)法律穩定的原則

富勒認為,"法律穩定原則"是最不恰當的要求,可以表述為憲法要求。與此相反,憲法制定者往往傾向于追溯性限制原則,但過度或突然的法律變更和變更的後果與追溯性立法造成的問題一樣有害。

(八) 官方行為與法律保持一緻的原則

這個原則是富勒定律中固有的最複雜的道德原則之一。"這種一緻性可能會以多種方式被破壞或破壞:誤解,難以了解的法律,對維護法律體系完整性最必要的因素缺乏正确的了解,腐敗,偏見,冷漠,愚蠢以及對個人權利的渴望,"他說。正是由于對這種一緻性的威脅是多種多樣的,是以,旨在保持這種一緻性的程式性措施必然會采取多種形式"。最有效的方法是法律解釋,但法律的要求取決于上下文,特定的上下文需要特定的解釋,這在法律的内在道德中占據着敏感和中心的位置,它可以反映維護合法性的任務的合作性質,而不是任何其他問題。這裡的"官員"一詞是一個廣義的術語,不僅針對行政部門成員,也适用于司法和執法官員。

富勒的八項原則是,在遵守法律方面同樣存在固有的道德,違反其中任何一項都可能産生累積效應,"忽視清晰度,固有的邏輯一緻性或開放性可能使追溯過去的法律變得必要。過于頻繁的法律變更可能會抵消使法律為公衆所知的正式和緩慢程式的好處。在保持可能遵守法律方面的疏忽可能導緻需要酌情執行,這反過來又破壞了官方行動與披露規則之間的一緻性"。由此可見,這八條規則構成了一套内在的道德要求,是一個互相聯系的整體。

韓承鵬 梁晶:富勒法律合法性原則的價值分析

法律合法性原則的理論價值

在自然法學派複興發展的過程中,富勒在傳承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他的理論創新和發展賦予了傳統自然法學派新的生命和前所未有的實踐價值。甚至自然法學派也處于衰落的邊緣。作為後世界末日的關鍵人物,富勒的理論對未來的生活産生了巨大的影響。正如牛津大學教授、英美法系法律理論權威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承認,他的法律研究深受《為自己尋找法律》和《經驗主義和對法律的忠誠》等著作的影響,———哈特教授",以及他的觀點,即沒有可以确定法律有效性的"權威标準", 法律的内容和起源共同決定了法律的效力,而"應當"和"真實"不可分割的觀點都是基于更完整的理論。富勒和他的著作《法律的道德》對法律、倫理學和社會學有着豐富的思想,不僅是法律領域的重要研究對象,而且具有法律研究的價值。它對倫理學,特别是法律倫理學也具有很高的理論價值。

(一)擴大法律研究範圍

法律的一個特點是,法律是國家在強制力的基礎上制定和保障的,沒有國家的有力支援,法律的力量就會被削弱,在道德尺度上,甚至被削弱為欲望的道德。例如,一些學者主張廢除死刑制度是法律強制力減弱的典型表現。從社會發展的長遠角度看,法律強制力的削弱是時代發展的方向,是法制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法律道德乃至法律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趨勢。

富勒法學的出現,為自然法提供了新的空間和視野,而通過富勒的發展,賦予了更高階段的自然法實用價值,使自然法具有适應時代發展的新生命力。富勒繼承了自然法的價值觀和研究方法,他不僅重視實體法本身,而且重視程式的合法性,對法律問題的闡述不僅限于法律的視角,而是利用了社會學、人文科學等學科,這種跨學科的研究方法也揭示了哲學家, 法學家、社會學家和人文學科,使法律作為一種社會價值存在,實作了學科之間的有機融合。

(二)豐富法律倫理理論體系

當代社會科學研究越來越明顯地具有多學科交叉、滲透、融合和轉化的特點,法律與倫理的交叉可以從法律倫理學和倫理學這兩個學科中衍生出來,它們有自己的重點。任何學科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存在的條件是,它有自己獨特的理論體系,其最重要的表現就是主體的獨特性原則。富勒認為,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不可避免的關系,這必然是法律倫理的豐富。目前,我國法律倫理學主要是倫理學的研究對象,特别是應用倫理學。倫理學的發展形成了許多分支,我們這裡的法學倫理學既可以看作是規範倫理學,又是應用倫理學,因為它的任務是探索正确的倫理規範,以達到更好的生活,并将倫理學的基本理論應用到特定生活的倫理學理論中。雖然法律倫理的思想早在富勒之前就已經提出來了,但理性道德和法律的結合始于現代法律倫理體系中的富勒。"

法律上的普遍性原則是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道德的法律闡述實際上指出了法律價值的合法性。在指出内在道德是法律的程式性要求的同時,富勒還提出,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法律的實質内容,與宗教、道德等相同,法律也是控制社會秩序的手段,但法律的運作不同于道德和宗教, 它必須有非常嚴格的程式,程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一樣重要,富勒的"程式自然法"理論具有很高的理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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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合法性原則的實用價值

(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實價值

和諧是指實作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這取決于社會各種規則的良性作用,即"善法是善治的前提"。法律和道德作為社會的統治基礎,都具有建構良好社會秩序的功能,兩者的建設和良性發展對于建立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是不可或缺的。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既要實作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目标,保護人民權益,又要注意道德在法律的補充和規範中的作用,以德為保障,建設幸福社會、有尊嚴的公民。通過對法德道德的研究,我們可以更深入地認識法律與道德之間必然的關系和良性互動,我國現代法治的建設可以提高全民的道德水準和社會秩序,而全民道德水準的提高也可以促進建立, 法治的發展和完善。法律有強制力作為保障手段,通過法律可以促進中國道德共同體的建設,實作社會主義和諧,法律與道德共同體的建設也是法治建設的意義所在。

(2)固有的法律道德理論對中國法治建設的啟示

富勒的内在道德是一種程式自然法則,其中八項原則反映了明顯的程式性。富勒的法律思想是由關于紐倫堡審判是"惡法還是惡法是非法的"的争論引起的,這使得富勒成為二戰後西方法律界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他們支援"惡法非法",通過揭露和攻擊納粹法令,對以法學院為代表的法學派的"惡法也是法"觀點進行了深刻的批判,通過法律與道德的結合或分離的辯論,富勒提出了他的法的内在道德理論體系, 而正是在這場辯論中,不少學者對法與道德的關系進行了深入探讨,也對法治原則的建構起到了一定的啟蒙作用。

衆所周知,法與道德是什麼樣的關系的話題,在相關學術和實踐領域一直處于争論不休的狀态。富勒對兩者關系的研究和分析,是在資産階級世界觀和方法論超越階級和曆史的架構内進行的,但他的研究和分析對中國法治建設仍然具有重要意義。法治作為人類社會文明的象征之一,本質上是一種文明的法律精神。我們今天所講的"法治國家",簡稱"是指主要依靠司法規律治理國家、治理社會,使權力和權力得到适當配置設定的社會狀态"。富勒将法律的内在道德定義為程式性自然法,他認為法律本身就包含着道德,而富勒固有的法道德理論,在法制的八項原則中,确實在與強大的國家機器打交道的過程中有所安心,這對我國法治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01

立法一級

我國的法治程序從上到下,即國家推動的法治發展模式。從我們目前的國情出發,從我們的民主化程序狀态出發,再加上反思西方現代曆史的合法化程序付出沉重的代價,決定了我國法治發展的最好途徑隻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驅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我國的立法機構,雖然在立法工作上取得了很大成績,在法治建設中發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社會形勢的變化,法律之間仍會存在一些沖突。

立法者必須非常小心地避免法律中的沖突,但正如富勒所說,"很難知道這種沖突何時會發生,或者如何用抽象的語言來定義它們。"富勒的合法性原則與法律一緻性原則相對應。新法律優于舊法律的原則可以用來解決這一沖突,但富勒認為,根據新法律重新解釋舊法律也可能引發追溯性立法的尴尬問題。針對我國立法中存在的這些問題,我們也有一些自己的方法,如上級法勝于下級法,新法優于舊法,專項法優于一般法等。同時,對法律的頒布有相關的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的解釋、補充和完善。這就證明,富勒提出的法律的一緻性是一項值得立法機關重視和吸取教訓的重要原則,"立法機關對法規沖突不重視,會對法治造成嚴重損害,而這種損害很難通過簡單的規則來消除。"

富勒将道德分為義務道德和欲望道德,而富勒之後的美國學者博登·海伊(Boden Hay)預設了在道德價值的層次中,可以區分兩種類型的要求和原則,其中隻有第一類适合轉化為法律規則,而第二類則不能。這與富勒的觀點形成鮮明對比。立法必須以某些道德價值觀為指導,無論是實質性正義還是程式正義。缺乏道德基礎的法律不能被稱為好法律。它甚至不能被稱為有效的法律。任何法律都包含立法者的認知和價值判斷,包括對平等的了解、善惡的差別、對正義與非正義的評價,以及對正确、開放、可行性原則的具體認識。世界上所有國家的人權宣言都是通過法律追求道德合法性的典型代表。通過立法賦予道德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來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是非常重要的,通過立法手段來确認它,可以将人們最基本的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而履行這些義務具有道德脅迫和法律強制的雙重保證,缺乏道德基礎的法律隻是一種支配手段, 這成為統治者的工具,暴政和獨裁是不可避免的。

這裡,我們還應該注意到,合法化畢竟是有限的,我們應該避免"普遍道德化"的出現。法律的調整範圍和道德是有差別的,這幾乎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法律指的是那些更重要的社會關系的調整,是以有一種觀點認為法律是道德的底線,道德義務的最基本的最低要求是合法的, 道德義務的更高要求不應全部上升到法律義務。否則,法律必然脫離現實,不可行。

02

執法

執法是指法律的實施,其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依法授權的機關及其從業人員按照法定權力和程式,開展法律活動,包括執行機關執行法律的活動, 還有司法機關的法律适用活動。狹義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組織及其公職人員按照法定權力和程式行使行政權,執行管家機關即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富勒指出,法律應該公開,以便公衆能夠了解法律是什麼,法律應該描述清楚,易于了解,法律之間不應該有沖突,官方行為應該與公布的法律保持一緻。但是,執法活動中存在諸多嚴重違反這些規則的問題,如行政執法規範不統一、政府資訊披露不充分,甚至行政主體未能依法規定實施行政執法,進而做侵犯個人和集體利益的事情等。要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健康發展,維護人民利益,就要從富勒的正當性原則中尋求幫助。

03

司法一級

這裡的司法行政是指被賦予司法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從業人員按照法定手段對具體案件适用法律規範的活動。司法制度具有強制性、權威性決定的特點,展現了其對人民權利的巨大影響。然而,在實踐中,往往存在司法機關不能獨立行使司法權,或司法腐敗等現象,這些現象違背了合法性原則,"官方行為與法律一緻性原則"。正如富勒所說,這種一緻性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被破壞。我國司法存在一些問題,導緻人們缺乏法律信仰,會大大降低法律的權威性,甚至影響法律的至高無上地位。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由于法律規定中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法官在适用法律時需要對法律的具體規定進行解讀,這對法官的個人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我國,有适用于具體案件的司法解釋,在具體案件中具有決定性作用,說明了這種解釋的重要性,這種解釋的作用需要符合規定的标準才能使用。正如富勒所說,"解釋問題在法律固有的道德中占據了敏感的核心地位。在維護合法性方面,它比任何其他問題都更加合作"。

司法是法治的最終保障,司法的生命力也應展現在其程式價值上,在我國,由于傳統農業文明的影響,缺乏民主法治氛圍,程式立法也相對滞後,以及司法行政幹預等現象的存在導緻濃厚的實體化和輕程式化的氛圍。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确立"正确的議事規則"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富勒為我們在追求程式正義方面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支援。富勒彌補了古典自然法的缺陷,提出了一種被傳統自然法所忽視的道德:法的内在道德。富勒将它所包含的八項原則稱為程式原則。富勒對法治事業的追求,以法律本身的道德完美,或許這才是真正強調法律的。培根說:"不公平的判決甚至會産生十多項罪行的後果。由于犯罪隻是弄髒了水流,不正當審判破壞了水源。"可以看出,程式正義具有重要意義和價值。程式正義中所載的獨立、民主、平等、中立、合法性和救濟等價值觀,對于促進法治事業的實作極為重要。隻有确立程式正義,司法才能獲得真正的正當性和正當性,實作人民群衆對法律的期望和情感支援,實作法律信仰和法律的至高無上,才能真正走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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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承鵬 梁晶:富勒法律合法性原則的價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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