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韩承鹏 梁晶:富勒法律合法性原则的价值分析

作者:上观新闻
韩承鹏 梁晶:富勒法律合法性原则的价值分析
韩承鹏 梁晶:富勒法律合法性原则的价值分析

韩诚鹏,上海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融福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梁静是上海理工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富勒的"内在道德"理论与法律"外在道德"是法律伦理、法学哲学和法学研究理论之间的桥梁,丰富了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范围,拓宽了法学理论体系的边界,使法学伦理学、法哲学与法学研究理论相衔接。同时,虽然是理论观点,但正是法治建设、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具有指导意义。然而,由于富勒作为自然法学的代表,在我国目前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并未得到广泛关注。相比之下,基于中国成文法体系的研究和司法实践显示出明显的实证特征。本文着重从价值层面解释富勒对自然法理学的看法,同时做了一些实际的结合,以显示富勒对法律的贡献。

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自然法学派的代表富勒和新实证主义学派的代表哈特就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长达一个世纪的辩论。富勒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即"法律的道德(也称为法律的合法性)"的理论,对理论和实践具有重大价值。

一、富勒法律合法性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 一般法律原则

所谓"一般规律原则",是指"一个服从规则规则的人类行为体系,必须具有第一个显而易见的品质:必须有规则存在。富勒认为,实现一般原则最显著的失败是行政监管机构的失败,特别是那些负责分配职能的机构。一般要求有时被解释为法律客观运作的需要,其规则必须适用于所有一般阶层,而不是包含针对某些人的具体内容。这一原则表现为否定了《宪法》条款中"特别立法"的有效性。法律认为这是法律的外在道德,他认为"至少,必须有某种类型的监管,无论是正义的还是不公正的"。

(2)法律公开性原则

仅仅使人们服从规则的事业是不够的,仅仅有规则是不够的,如果立法者把这些规则锁在他们的公文包里,不让公民知道,对他们来说其实是没有规则的,所以规则必须公开,让公民能够广泛理解。富勒认为,公民有权了解法律,人们遵守法律是因为他们遵循那些了解法律的人的行为模式,因为他们监督那些适用和执行法律的人的行为的合法性。出于这些原因,必须向所有公民公布法律。现代法律体系中有许多专门的法律,使得公众不理解这些法律无关紧要,并且"法律必须公开的要求并不依赖于荒谬的期望,例如公民期望安全坐下来阅读所有法律"。

(三) 不溯及既往原则和过去的法律

"回顾性法律是一个怪胎,"富勒说。法律是用规则来规范人类行为。说用明天将要制定的规则来规范或指导今天的行为,无异于胡说八道",毕竟现实中没有人有能力做一个不确定的先知,而法律主要是评价未来的行为,而不是事后评价人们的行为。虽然有时现行法律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但我们应该承认"被告不应被判有罪,如果适用于其特定情况的法规如此不明确,如果其适用同样不明确,则应因不确定性而认定其无效"的原则。他对法律是否可以追溯到过去的问题是,"虽然完美是一个难以捉摸的目标,但不难识别明显的不当行为"。

(四) 法律明确原则

明确性是合法性的最基本要素之一。任何颁布的法律都应该是明确的,以便公众和执法人员能够正确地理解和判断法律,就有可能遵守法律,如果法律不符合明确性的要求,就不可能让公众遵守法律,因为公众甚至无法清楚地了解法律的具体内容。"强调立法的明确性并不意味着忽视依赖诚信和尽职调查等标准来产生法律后果的规则,"富勒说。......一个清晰的、虚假的陈述可能比一个诚实的、公开的模糊更有害。"

(五) 法律一致性原则

法律规则之间不可能有矛盾,但有时这种矛盾仍然会出现。如果同一法律的框架中存在矛盾,那就是逻辑上的矛盾,处理这种矛盾的公认原则之一就是想方设法协调这些矛盾的规定。还有一个比较复杂的矛盾,例如,在不同时间颁布的法律相互冲突,而更权威的解决方案是,如果后来颁布的法律的规定与现行法律的规定相冲突,则"新法律优于旧法律",即先前的法律规定被后的法律规定所取代。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必须非常谨慎,尽量避免法律法规冲突,因为冲突情况会对法治造成很大损害,而通过简单的规则很难消除。

(六) 法律可行性原则

一项要求人们做不可能的事情的法律是荒谬的,人们普遍认为,没有立法者,即使是最邪恶的独裁者,会因为任何原因制定一项没有"期望可能性"的法律。富勒曾就这一原则发表过两点评论,他说:"极端困难和不可能之间没有稳定和明确的界限。提出过分要求的规则可能是不公平的,但它并不一定与法律秩序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因为规则要求一些显然是不可能的事情。在两者的中间是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部道德的交集";他的最后一句话是:"我们对几乎不可能的事情的理解可能取决于我们对人性和宇宙本质的先见之明的观点,这种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今天旨在迫使人们接受宗教或政治信仰的法律是基于这样的论点,即它们构成了对个人自由的无端侵犯。

(7)法律稳定的原则

富勒认为,"法律稳定原则"是最不恰当的要求,可以表述为宪法要求。与此相反,宪法制定者往往倾向于追溯性限制原则,但过度或突然的法律变更和变更的后果与追溯性立法造成的问题一样有害。

(八) 官方行为与法律保持一致的原则

这个原则是富勒定律中固有的最复杂的道德原则之一。"这种一致性可能会以多种方式被破坏或破坏:误解,难以理解的法律,对维护法律体系完整性最必要的因素缺乏正确的理解,腐败,偏见,冷漠,愚蠢以及对个人权利的渴望,"他说。正是由于对这种一致性的威胁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旨在保持这种一致性的程序性措施必然会采取多种形式"。最有效的方法是法律解释,但法律的要求取决于上下文,特定的上下文需要特定的解释,这在法律的内在道德中占据着敏感和中心的位置,它可以反映维护合法性的任务的合作性质,而不是任何其他问题。这里的"官员"一词是一个广义的术语,不仅针对行政部门成员,也适用于司法和执法官员。

富勒的八项原则是,在遵守法律方面同样存在固有的道德,违反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产生累积效应,"忽视清晰度,固有的逻辑一致性或开放性可能使追溯过去的法律变得必要。过于频繁的法律变更可能会抵消使法律为公众所知的正式和缓慢程序的好处。在保持可能遵守法律方面的疏忽可能导致需要酌情执行,这反过来又破坏了官方行动与披露规则之间的一致性"。由此可见,这八条规则构成了一套内在的道德要求,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

韩承鹏 梁晶:富勒法律合法性原则的价值分析

法律合法性原则的理论价值

在自然法学派复兴发展的过程中,富勒在传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的理论创新和发展赋予了传统自然法学派新的生命和前所未有的实践价值。甚至自然法学派也处于衰落的边缘。作为后世界末日的关键人物,富勒的理论对未来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正如牛津大学教授、英美法系法律理论权威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承认,他的法律研究深受《为自己寻找法律》和《经验主义和对法律的忠诚》等著作的影响,———哈特教授",以及他的观点,即没有可以确定法律有效性的"权威标准", 法律的内容和起源共同决定了法律的效力,而"应当"和"真实"不可分割的观点都是基于更完整的理论。富勒和他的著作《法律的道德》对法律、伦理学和社会学有着丰富的思想,不仅是法律领域的重要研究对象,而且具有法律研究的价值。它对伦理学,特别是法律伦理学也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

(一)扩大法律研究范围

法律的一个特点是,法律是国家在强制力的基础上制定和保障的,没有国家的有力支持,法律的力量就会被削弱,在道德尺度上,甚至被削弱为欲望的道德。例如,一些学者主张废除死刑制度是法律强制力减弱的典型表现。从社会发展的长远角度看,法律强制力的削弱是时代发展的方向,是法制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法律道德乃至法律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趋势。

富勒法学的出现,为自然法提供了新的空间和视野,而通过富勒的发展,赋予了更高阶段的自然法实用价值,使自然法具有适应时代发展的新生命力。富勒继承了自然法的价值观和研究方法,他不仅重视实体法本身,而且重视程序的合法性,对法律问题的阐述不仅限于法律的视角,而是利用了社会学、人文科学等学科,这种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也揭示了哲学家, 法学家、社会学家和人文学科,使法律作为一种社会价值存在,实现了学科之间的有机融合。

(二)丰富法律伦理理论体系

当代社会科学研究越来越明显地具有多学科交叉、渗透、融合和转化的特点,法律与伦理的交叉可以从法律伦理学和伦理学这两个学科中衍生出来,它们有自己的重点。任何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存在的条件是,它有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其最重要的表现就是主体的独特性原则。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关系,这必然是法律伦理的丰富。目前,我国法律伦理学主要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特别是应用伦理学。伦理学的发展形成了许多分支,我们这里的法学伦理学既可以看作是规范伦理学,又是应用伦理学,因为它的任务是探索正确的伦理规范,以达到更好的生活,并将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应用到特定生活的伦理学理论中。虽然法律伦理的思想早在富勒之前就已经提出来了,但理性道德和法律的结合始于现代法律伦理体系中的富勒。"

法律上的普遍性原则是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道德的法律阐述实际上指出了法律价值的合法性。在指出内在道德是法律的程序性要求的同时,富勒还提出,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法律的实质内容,与宗教、道德等相同,法律也是控制社会秩序的手段,但法律的运作不同于道德和宗教, 它必须有非常严格的程序,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一样重要,富勒的"程序自然法"理论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

韩承鹏 梁晶:富勒法律合法性原则的价值分析

图片来自互联网

三、法律合法性原则的实用价值

(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价值

和谐是指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这取决于社会各种规则的良性作用,即"善法是善治的前提"。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的统治基础,都具有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功能,两者的建设和良性发展对于建立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可或缺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保护人民权益,又要注意道德在法律的补充和规范中的作用,以德为保障,建设幸福社会、有尊严的公民。通过对法德道德的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认识法律与道德之间必然的关系和良性互动,我国现代法治的建设可以提高全民的道德水平和社会秩序,而全民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可以促进建立, 法治的发展和完善。法律有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通过法律可以促进中国道德共同体的建设,实现社会主义和谐,法律与道德共同体的建设也是法治建设的意义所在。

(2)固有的法律道德理论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富勒的内在道德是一种程序自然法则,其中八项原则反映了明显的程序性。富勒的法律思想是由关于纽伦堡审判是"恶法还是恶法是非法的"的争论引起的,这使得富勒成为二战后西方法律界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他们支持"恶法非法",通过揭露和攻击纳粹法令,对以法学院为代表的法学派的"恶法也是法"观点进行了深刻的批判,通过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或分离的辩论,富勒提出了他的法的内在道德理论体系, 而正是在这场辩论中,不少学者对法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也对法治原则的建构起到了一定的启蒙作用。

众所周知,法与道德是什么样的关系的话题,在相关学术和实践领域一直处于争论不休的状态。富勒对两者关系的研究和分析,是在资产阶级世界观和方法论超越阶级和历史的框架内进行的,但他的研究和分析对中国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法治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象征之一,本质上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我们今天所讲的"法治国家",简称"是指主要依靠司法规律治理国家、治理社会,使权力和权力得到适当分配的社会状态"。富勒将法律的内在道德定义为程序性自然法,他认为法律本身就包含着道德,而富勒固有的法道德理论,在法制的八项原则中,确实在与强大的国家机器打交道的过程中有所安心,这对我国法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01

立法一级

我国的法治进程从上到下,即国家推动的法治发展模式。从我们当前的国情出发,从我们的民主化进程状态出发,再加上反思西方现代历史的合法化进程付出沉重的代价,决定了我国法治发展的最好途径只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驱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立法机构,虽然在立法工作上取得了很大成绩,在法治建设中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形势的变化,法律之间仍会存在一些矛盾。

立法者必须非常小心地避免法律中的矛盾,但正如富勒所说,"很难知道这种矛盾何时会发生,或者如何用抽象的语言来定义它们。"富勒的合法性原则与法律一致性原则相对应。新法律优于旧法律的原则可以用来解决这一矛盾,但富勒认为,根据新法律重新解释旧法律也可能引发追溯性立法的尴尬问题。针对我国立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也有一些自己的方法,如上级法胜于下级法,新法优于旧法,专项法优于一般法等。同时,对法律的颁布有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解释、补充和完善。这就证实,富勒提出的法律的一致性是一项值得立法机关重视和吸取教训的重要原则,"立法机关对法规冲突不重视,会对法治造成严重损害,而这种损害很难通过简单的规则来消除。"

富勒将道德分为义务道德和欲望道德,而富勒之后的美国学者博登·海伊(Boden Hay)默认了在道德价值的层次中,可以区分两种类型的要求和原则,其中只有第一类适合转化为法律规则,而第二类则不能。这与富勒的观点形成鲜明对比。立法必须以某些道德价值观为指导,无论是实质性正义还是程序正义。缺乏道德基础的法律不能被称为好法律。它甚至不能被称为有效的法律。任何法律都包含立法者的认知和价值判断,包括对平等的理解、善恶的区别、对正义与非正义的评价,以及对正确、开放、可行性原则的具体认识。世界上所有国家的人权宣言都是通过法律追求道德合法性的典型代表。通过立法赋予道德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非常重要的,通过立法手段来确认它,可以将人们最基本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履行这些义务具有道德胁迫和法律强制的双重保证,缺乏道德基础的法律只是一种支配手段, 这成为统治者的工具,暴政和独裁是不可避免的。

这里,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合法化毕竟是有限的,我们应该避免"普遍道德化"的出现。法律的调整范围和道德是有区别的,这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法律指的是那些更重要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义务的最基本的最低要求是合法的, 道德义务的更高要求不应全部上升到法律义务。否则,法律必然脱离现实,不可行。

02

执法

执法是指法律的实施,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授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力和程序,开展法律活动,包括执行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 还有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活动。狭义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权力和程序行使行政权,执行管家机关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富勒指出,法律应该公开,以便公众能够理解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描述清楚,易于理解,法律之间不应该有矛盾,官方行为应该与公布的法律保持一致。但是,执法活动中存在诸多严重违反这些规则的问题,如行政执法规范不统一、政府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行政主体未能依法规定实施行政执法,从而做侵犯个人和集体利益的事情等。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利益,就要从富勒的正当性原则中寻求帮助。

03

司法一级

这里的司法行政是指被赋予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手段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活动。司法制度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决定的特点,体现了其对人民权利的巨大影响。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行使司法权,或司法腐败等现象,这些现象违背了合法性原则,"官方行为与法律一致性原则"。正如富勒所说,这种一致性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被破坏。我国司法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人们缺乏法律信仰,会大大降低法律的权威性,甚至影响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中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需要对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解读,这对法官的个人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我国,有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件中具有决定性作用,说明了这种解释的重要性,这种解释的作用需要符合规定的标准才能使用。正如富勒所说,"解释问题在法律固有的道德中占据了敏感的核心地位。在维护合法性方面,它比任何其他问题都更加合作"。

司法是法治的最终保障,司法的生命力也应体现在其程序价值上,在我国,由于传统农业文明的影响,缺乏民主法治氛围,程序立法也相对滞后,以及司法行政干预等现象的存在导致浓厚的实体化和轻程序化的氛围。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确立"正确的议事规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富勒为我们在追求程序正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富勒弥补了古典自然法的缺陷,提出了一种被传统自然法所忽视的道德:法的内在道德。富勒将它所包含的八项原则称为程序原则。富勒对法治事业的追求,以法律本身的道德完美,或许这才是真正强调法律的。培根说:"不公平的判决甚至会产生十多项罪行的后果。由于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不正当审判破坏了水源。"可以看出,程序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程序正义中所载的独立、民主、平等、中立、合法性和救济等价值观,对于促进法治事业的实现极为重要。只有确立程序正义,司法才能获得真正的正当性和正当性,实现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期望和情感支持,实现法律信仰和法律的至高无上,才能真正走向法治。

韩承鹏 梁晶:富勒法律合法性原则的价值分析

微博抽奖活动

接下来我们将赠送6本书,快来试试看:《上海法院式案件要素指南(第一卷)》

韩承鹏 梁晶:富勒法律合法性原则的价值分析

为推动审判制度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完善统一的法律适用机制,提高办案效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2019-2021年案件关键三年规划编制指南》,具有三个鲜明特点: 第一,强大的传统;力争通过三年的时间,形成一批实干、操作性类型的案件处理要素指南,实现对常见类型案件的全覆盖。该书是上海法院式办案要点指南的第一部成果。

该书重点介绍了法律适用难度,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股权转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设计专利侵权、政府信息披露、贿赂等六大类办案要点指南,约436个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一般情况概述—案件回顾—原请复审—被告辩护质评—要素事实审查》和 《裁判规则》梳理、总结案件审查和关注的要点。该书还紧跟《民法典》等最新立法精神,充分融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根据上海法院的审判情况,梳理出符合时代背景的新思想,有规律地提炼出新的认识,及时回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该系列图书的编纂出版,为推动法律适用提供了可复制、可复制的上海经验和上海智慧,为广大一线法官提供了一套实用、有用、有用的业务工具,对全国各级法院类似案件的标准化、规范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对律师和法学院师生积累实践经验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欢迎读者朋友关注上海法学会官方微博,参加本次微博抽奖活动,微博法,分享好运!

打开微博

扫描右侧

二维码

参加抽奖活动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