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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女童緻舞伴癱瘓被判免責,審判長回應→

作者:光明網

五歲少女小姬在舞蹈訓練課上,幫助練習小丁下腰起身,但造成小丁摔倒坐在地上,不幸脊髓受傷,截癱。一審法院裁定肖姬及其監護人負10%的責任,認定教育訓練中心90%的責任。近日,江蘇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肖季度判決不負法律責任,由教育訓練機構承擔受傷少女小丁各項費用211萬元以上。

二審法院為何作出如此改變?校外教育訓練機構應該履行哪些義務,如何完善行業規範?處理此案的江蘇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孫茹在接受中央政府中國之聲的專訪中作出回應。

這名5歲女孩将她的同伴拉起來,使她癱瘓。

本季一審判決及其監護人承擔10%的責任

法院聽說,2018年12月15日,包括5歲女孩小丁在内的19名兒童在江蘇省台州市興化市舞蹈中心學習中國舞,在瑜伽墊上練習舞蹈,并由專業舞蹈老師徐老師教授。

根據舞蹈中心的規定,學生上課時不允許家長進入教室,教室裡的孩子可以在等候區的公開視訊中觀看練習。

主審法官、江蘇省台州市中央科學院院長孫茹介紹了當時的情況:"下半節課,當老師要求孩子們從腰部往下站起來時,包括小丁在内的一些孩子未能及時起床。這時站在小鼎小季的右側,出于自然和本能的互相支援,向上的小丁撐起地面上的雙臂拉了起來,導緻小丁背靠在地上坐下,小丁立刻表現出不适。這時,徐先生背對着兩個孩子,幫助其他孩子起身,卻沒有意識到情況。"

當晚,小丁感到下肢疼痛,在醫院被診斷出脊髓損傷,胸部和下背部截癱。去年3月,小丁和母親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小吉及其監護人造成的各種損失214.19萬元,舞中中心承擔連帶責任和幾項責任。

孫茹:去年4月3日,興化市人民法院委托江蘇大學法醫鑒定所進行法醫鑒定,認定小丁的傷勢造成胸腰椎穿刺導緻截癱,伴有嚴重排便、排尿功能障礙,已構成一級人身傷害緻殘,已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需要長期護理。

一審法院認定肖姬及其監護人負有10%的責任,并支付賠償金21萬元以上。舞蹈中心負責90%。

二審撤銷原判,将女孩的刑期改為無罪。

主審法官:主觀上沒有故意傷害

在二審中,審判主要針對的是賠償責任等核心問題。舞蹈中心有監護職責嗎?

孫茹分析:"舞蹈中心在新生入學通知書中指出,'除公開課外,上課期間未經老師許可,家長不得進入教室,以免分散學生的注意力影響教學效果。"這項規定阻止家長在課堂上實際履行監護責任,是以舞蹈中心對在課堂上接受舞蹈訓練的孩子負有充分的監督、管理和保護責任。

舞蹈中心的管理有什麼過錯嗎?法院裁定,事發當日隻有一名專業舞蹈教師在場。在腰部這種危險的舞蹈動作訓練中,舞蹈老師沒有提供腰部保護,在賽季前拉起小丁手臂的行為也未能發現、停止,未能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這個5歲的孩子有什麼問題嗎?孫茹分析:"小季節在小的腰部擡起困難,出于幫助同伴的善意自發的幫助,她的行為并不違法。作為一個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5歲的小吉主觀上沒有故意傷害,客觀上沒有認知能力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緻同伴傷害,是以他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予以糾正。"

二審法院撤銷原判,裁定舞蹈中心對小丁的人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211.48萬元,其中舞中中心如果事先扣除,将支付158.8萬元以上。

主審法官:建議規範校外教育訓練機構的運作

孫認為,對于不在監護人管理和保護範圍之内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建立專門的保護機制是現實的。"兒童正處于成長發育階段,身體抵抗外界侵入的能力和自身的免疫系統都很差,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也很差,特别脆弱,屬于社會弱勢群體,需要全社會的關注和照顧,并給予法律上的特别保護。

近年來,由于校外教育訓練機構管理不善、操作不規範、風險意識不足等原因,兒童在校外教育訓練機構學習期間不時遭受人身傷害。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的原則是什麼?

孫說,根據侵權責任法,當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稚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和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時,教育機構是否做好其教育,以管理責任為标準,其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并實施過錯推定, 當他們無法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責任,即推定他們有過錯并應承擔民事責任時。

來源:中國婦女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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