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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 | 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城市公園管理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導讀

為了促進城市公園事業高品質發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城市公園管理辦法》,對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做出具體規定,為推動城市公園事業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完善城市公園服務功能,提高管理服務水準,更好滿足人民群衆共享綠色空間的多元需求,切實提升人民群衆的獲得感和幸福感。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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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 | 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城市公園管理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要聞 | 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城市公園管理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公園事業高品質發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園,是指城市内具備園林景觀和服務設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環境、休閑遊憩、健身娛樂、傳承文化、保護資源、科普教育和應急避難等功能,向公衆開放的場所,包括利用公園綠地建設的公園和其他納入城市公園名錄的公園。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城市公園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内的城市公園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直轄市、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城市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公園是公益性城市基礎設施。

城市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向财政申請予以保障。

第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公園名錄,并逐級報上一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城市公園名錄應當包括公園名稱、類别、位置、面積、管理機關、監管機關和聯系方式等内容,并向社會公開。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園規模、功能、位置等對城市公園進行分類分級,在養護經費、考核檢查等方面實行差異化管理。

第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資訊化建設,提高城市公園管理的數字化、智能化水準。

鼓勵開展城市公園事業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提升城市公園品質和功能。

第八條 鼓勵機關和個人通過認種認養、捐資捐物、志願服務等形式,依法參與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推動城市公園共建共治共享。

第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等相關規劃,建構布局均衡、類型豐富、功能完備、品質優良的城市公園體系。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更新過程中,根據城市體檢結果完善城市公園體系,及時提出優化城市公園布局、完善服務設施的方案或者計劃,按照職能分工予以實施。

第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查城市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應當重點審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科學、生态、節儉的要求,落實人民城市、綠色低碳、安全發展等理念;

(二)植物選擇與配置是否科學合理,遵循自然規律和生物特性,展現植物多樣性、特色性以及鄉土植物選擇原則;

(三)綠化用地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功能布局是否合理,是否設定滿足功能需要的園路、活動場地以及停車位、公廁等設施,公園主要出入口的設定是否與城市交通、遊客流量等相适應;

(四)是否保護城市公園内古樹名木、具有文化價值的建(構)築物和曆史遺迹遺存、具有科學價值的自然遺迹;

(五)是否保護自然山體、水體、地形、地貌以及濕地、生物物種等資源和風貌;

(六)是否突出人文内涵和地域特色,融合曆史、文化、藝術、傳統工藝等;

(七)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标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城市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機關承擔。

第十二條 城市公園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準許的設計方案和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依法辦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手續。

承擔城市公園建設項目中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承攬的工程相比對的園林綠化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和現場管理工作經曆。城市公園建設項目中的房屋建築、市政公用、水利水電等專項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擔。

第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防災減災等相關規劃,協同配合有關部門利用城市公園建設應急避難場所。

第十四條 城市公園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标準,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既有城市公園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标準的,應當組織實施改造;不具備無障礙設施改造條件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第十五條 城市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機關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傳遞使用。

建設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城市公園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及時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建設機關或者城市公園管理機關應當在城市公園經依法準許、核準或者備案後,投入使用前,向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城市公園命名申請,并送出下列材料:

(一)城市公園命名的方案及理由;

(二)城市公園的位置、規模、功能、用地性質等基本情況;

(三)依法應當送出的其他材料。

城市公園需要更名的,參照前款執行。

第十七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市公園命名、更名申請,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準許,并于準許之日起15日内将城市公園名稱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含義明确、健康,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三)尊重當地曆史和市民情感,注重文化内涵;

(四)與公園所承擔的改善生态、美化環境、休閑遊憩、健身娛樂、傳承文化、保護資源、科普教育和應急避難等功能相适應;

(五)一般不以人名作城市公園名稱,不以國家上司人的名字作城市公園名稱;

(六)不以外國人名、地名作城市公園名稱;

(七)不以企業名稱或者商标名稱作城市公園名稱;

(八)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依法劃定的城市綠線,組織城市公園管理機關設立與環境協調一緻的綠線界樁和綠線公示牌,公布城市公園的位置、面積、四至邊界、管理機關、監督電話等内容。

第十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城市公園管理機關按照相關技術标準要求,做好城市公園植物養護管理。

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公園内的植物或者擅自砍伐樹木。确需砍伐城市公園内樹木的,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準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公園内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定級、登記、編号,設定标志,劃定保護範圍,落實養護管理責任;按照一樹一檔的要求建立圖文檔案和電子資訊資料庫,定期開展古樹名木健康評估,組織實施搶救複壯等保護措施。

古樹名木檔案應當包括樹木基本資訊、價值意義、地理位置、生長環境、養護記錄、保護現狀、照片等内容。古樹名木标志應當包括樹木名稱、學名、科屬、樹齡、保護級别、編号等内容。有條件的城市公園應當設定古樹名木标志的電子資訊碼。

城市公園古樹名木檔案應當逐級報上一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園管理機關應當制定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和保護方案,改善古樹名木生長環境,落實養護責任;發現古樹名木遭受損害或者長勢明顯衰弱的,應當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展現一定曆史時期和地域範圍内代表性造園藝術和營造技藝,且具有重要的曆史、文化、藝術、生态和科學價值的城市公園,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定為曆史名園。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曆史名園保護方案并組織實施。曆史名園保護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評估曆史名園保護管理和利用現狀,分析其價值、特點和保護管理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二)确定保護原則、保護範圍以及保護範圍内建築格局風貌、植物景觀風貌和山形水系原有格局等重點保護對象;

(三)制定曆史名園整體保護和重點保護對象專項保護利用措施;

(四)提出傳承弘揚中國園林文化的措施;

(五)提出實施保障要求。

曆史名園内涉及文物、曆史建築等保護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園管理機關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公園管理制度,依法制定遊園守則;

(二)保持園容園貌整潔,保障裝置設施完好;

(三)做好公園綠化養護,保持樹木花草繁茂;

(四)保護生物多樣性,防治外來物種侵害;

(五)引導遊客文明遊園,勸阻遊客不文明行為;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安全管理水準;

(七)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做好應急處置;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市公園綠地開放共享工作,指導城市公園管理機關開放城市公園中具備條件的草坪和林下空間。

城市公園管理機關應當公布草坪和林下空間的開放時間、範圍等資訊,完善周邊環境衛生、安全監控等配套設施,并根據遊客規模、植物特性和氣候條件等因素對開放草坪實行輪換養護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園管理機關應當結合公園實際情況,完善休憩、文化、科普、閱讀、健身等配套服務設施,應用電子顯示屏等設施開展宣傳教育,提升城市公園服務功能。

第二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規範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活動,并加強監督管理。

城市公園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配套服務項目經營活動,提供便民服務。城市公園内新設經營性配套服務設施的,應當符合已準許的城市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及有關技術标準要求。

嚴禁在城市公園中以自建、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公園應當每天開放。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關閉的,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城市公園管理機關應當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城市公園告示牌等方式多管道提前釋出閉園資訊。

實行封閉式管理的城市公園,城市公園管理機關應當将開園、閉園時間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遊客應當文明遊園,遵守公園管理規定,愛護園内動植物和設施,保護公園環境。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機關或者城市公園管理機關擅自進行城市公園命名、更名的,依據《地名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城市公園内的植物或者擅自砍伐樹木的,依據《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建設、設計、施工等機關在城市公園建設項目建設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從業人員在城市公園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文來源: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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