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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城陽區調整人才購房券有關政策

作者:哇o市南

2022年城陽區出台了《關于城陽區新引進人才發放購房券實施方案(試行)》(城人住組發〔2022〕3号)(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對城陽區實施人才強區戰略起到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加大人才引進力度,滿足人才多樣化購房需求,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拟對《實施方案》進行修訂,調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調整申請學曆條件,由“全日制大學以上學曆”調整為“大學以上學曆”。

二、将“中央、省、市駐城陽機關引進的人才應至少在城陽區首次繳納青島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調整為“中央、省、市駐城陽機關引進的人才應至少在城陽區或青島市本級首次繳納青島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

三、将在高新區用人機關工作并繳納社保和醫保的新引進人才納入申請範圍。

四、政策調整後自釋出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城陽區新引進人才發放購房券實施方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區戰略,滿足人才多樣化住房需求,根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在城陽區試點發放人才購房券購買人才住房的函批複》,結合城陽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城陽區人才購房券的發放工作在區人才住房建設工作上司小組上司下,由區住房城市建設管理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自然資源局、區财政局、區醫保局、城陽區公安分局等機關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章 發放對象

第三條 購房券發放對象為2022年4月1日以後城陽區(含高新區)新引進就業且在城陽區(含高新區)無商品住房的各類人才(見附件1:城陽區發放購房券人才類别表)。

第四條 人才申請購房券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須于2022年4月1日以後首次在城陽區(含高新區)依法設立的用人機關就業,并按規定由用人機關在城陽區首次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中央、省、市駐城陽機關引進的人才應至少在城陽區或青島市本級首次繳納青島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首次就業時間,以首次在城陽區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為準,其中中央、省、市駐城陽機關以首次在城陽區或青島市本級繳納青島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為準。

(二)國内普通高校大學學曆人才需具備大學學曆;研究所學生層次人才需取得相應學曆或學位證書;專技類人才需取得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技能類人才需取得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證書;高層次人才需入選市級及以上重點人才工程,獲得市級及以上人才稱号、獎項或成果等。

(三)具有青島市戶籍或持有居住地為青島市城陽區的《山東省居住證》;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才需具有本市有效工作居留證件。

第三章 發放标準

第五條 按照人才類别層次劃分标準,各層次人才發放金額分别為:第一層次、第二層次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經區人才住房建設工作上司小組會議研究确定發放标準,第三層次為30萬元,第四層次為25萬元,第五層次為15萬元,第六層次為8萬元。購房券一次性發放。

第四章 申領流程

第六條 申報。人才通過網絡送出相關材料進行申報。

第七條 稽核。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住房城市建設管理局、區自然資源局、區醫保局、城陽區公安分局等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對申報材料進行稽核。對存在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系統一次性退回并告知申請人,限期5個工作日内補正相關材料,逾期不予補正的,視同放棄申請資格。

第八條 資格排序。購房券發放實行綜合評分制,發放順序按照《城陽區購房券發放綜合評分表》(附件2)各項分值合計,分數高者優先發放。分值相同的按照在青繳納社保或醫保時長排序,時間長者優先;社保或醫保繳納時長相同的,按照申請人年齡排序,年齡大者優先。

第九條 公示。區住房城市建設管理局通過城陽政務網将稽核通過的人才資格排序名單及享受購房券類别向社會公示,按照每年總資金控制在1億元的原則,根據發放順序一并确定發放購房券人員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條 發放。經公示無異議的人才,應在公示期結束後7個工作日内到區住房城市建設管理局領取購房券并簽訂購房券使用協定,逾期不領取的取消資格。購房券每年組織一到兩次集中稽核發放,稽核通過的人才由于受資金控制未發放購房券的可在下個年度繼續申報。

第五章 購房券的使用

第十一條 人才在城陽區轄區内(不含高新區)購買個人或夫妻共有100%産權的建立商品住房時可使用購房券,購房券所标注金額抵現金使用。購房券實行實名制管理,僅限本人使用。申請人夫妻雙方同時具備購房券申領條件的,隻享受夫妻雙方中最高層次人才相對應的标準。

第十二條 人才申領和使用購房券僅限一次,自發放之日起至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日期止,有效期三個月,逾期購房券自動廢止。

第十三條 使用購房券購買的房屋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人才購房券相關标記,自房屋網簽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四條 自辦理房屋網簽之日起,人才須在城陽區實際工作連續滿5年(以人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或青島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繳納日至下一年度的此日為滿一年,以此類推)并按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或青島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不滿5年的,須根據以下不同年限返還部分購房券金額:不滿1年的全額返還購房券金額,滿1年不滿2年的返還購房券金額的60%,滿2年不滿3年的返還購房券金額的40%,滿3年不滿4年的返還購房券金額的20%,滿4年不滿5年的返還購房券金額的10%。如不滿5年等上述情況屬于不符合購房券使用資格,應在工作關系調離城陽區後1個月内主動到區住房城市建設管理局辦理購房券金額退還手續。不主動返還的,區住房城市建設管理局有權依法進行追繳。

第十五條 本購房券與青島市青年人才在青創新創業一次性安家費不能重複享受。

第十六條 本購房券不可用于購買城陽區産權型人才住房。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人才住房的,使用購房券購買房屋自傳遞之日起,應在6個月内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型人才住房。

第十七條 選擇不享受購房券政策的人才可以購買産權型人才住房或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含租賃型人才住房)。

第十八條 已購買城陽區人才共有産權房屋或以個人名義購買保障性住房的人才不享受人才購房券政策。

第六章 資金兌付

第十九條 人才使用購房券購房并與房地産開發企業辦理網簽備案、支付其餘購房款後,房地産開發企業持購房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到區住房城市建設管理局辦理資金兌付手續。

第二十條 區住房城市建設管理局對房地産開發企業送出的購房券、購房合同以及付款憑證等相關材料稽核後進行資金兌付,對經稽核無問題的,15個工作日内完成兌付。

第七章 資格複核

第二十一條 由區住房城市建設管理局提供發放購房券人員名單,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醫保局按照工作職責,每年12月對已發放購房券人才進行資格複核。

第二十二條 根據複核結果,對不再符合購房券使用資格且未主動按本方案規定返還購房券金額的,區住房城市建設管理局及時予以追繳,經追繳仍不返還的,依法向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條 資金籌措。購房券發放資金由區财政從人才住房保障專項資金列支,每年控制總額度為1億的資金分一到兩期實施,主要來源為住宅用地取消實物配建人才住房後計提資金收入;産權型人才住房配售後剩餘房源轉化為商品住房,開發企業補繳土地差價資金收入;部分經濟适用房轉完全産權補繳土地差價資金收入。

第二十四條 工作分工。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學曆驗證、高層次人才稽核、社保核驗、勞動合同稽核、按職責進行職稱驗證和技能證書驗證;區公安分局負責戶籍稽核;區醫保局負責青島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稽核;區自然資源局負責住房情況查驗證明稽核;區住房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購房券發放、資金兌付、資金追繳和網簽備案;區人民法院負責納入信用管理;區财政局負責資金保障。

第二十五條 人才購房券申請采取誠信申報方式,申請人和用人機關須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填報申請資訊,并對提供材料和所填資訊的真實性進行承諾,出具保證持續具備資格的承諾書。對弄虛作假騙取資格或不再符合購房券使用資格且未按要求辦理返還手續的個人,由區住房城市建設管理局起訴追繳、申請強制執行後仍不按要求辦理購房券返還手續的,由區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出具虛假證明的機關,納入人才住房政策失信機關名單,并由主管部門或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機關上司和相關從業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區内重點引進的特殊人才,按一事一議原則,由用人機關提出申請,區人才住房建設工作上司小組會議研究确定後,可參照以上标準申領購房券。

第二十七條 本方案自釋出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八條 本方案由城陽區人才住房建設工作上司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來源:半島都市報·半島新聞用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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