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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形下,境外虧損結轉彌補期限不一樣

作者:中彙信達
不同情形下,境外虧損結轉彌補期限不一樣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境外虧損分為非實際虧損和實際虧損,不同類型虧損的稅務處理有所不同——非實際虧損可以無限期向後結轉彌補,實際虧損隻能在以後的5個納稅年度内結轉彌補。

政策解析

《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簡稱1号公告)明确,在彙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内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後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同時,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财稅〔2017〕84号)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别分别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别彙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稅收抵免方式一經選擇,5年内不得改變。

根據這兩項政策,“走出去”企業境外分支機構發生的虧損不得以境内盈利來抵減,如果選擇了“分國)(地區)不分項”的抵免方式,境外虧損也不得以境外其他國家(地區)的盈利來抵減。1号公告進一步明确,境外分支機構發生的虧損,由于上述結轉彌補的限制而發生的未予彌補的部分為非實際虧損額,結轉彌補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如果企業當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額與虧損額加總後和為零或正數,則其當年度境外分支機構發生的未予彌補的虧損為非實際虧損額,可無限期向後結轉彌補;如果企業當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額與虧損額加總後和為負數,則以境外分支機構的虧損額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實際虧損額,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期限進行虧損彌補,未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為非實際虧損額,仍可無限期向後結轉彌補。簡單來說,受境外虧損結轉彌補影響産生的境外未予彌補虧損,為非實際虧損,反之為實際虧損。非實際虧損應以企業當年度經調整後的境内外應納稅所得總額為限,超過部分為實際虧損。非實際虧損可無限期向後結轉彌補,實際虧損隻能在以後的5個納稅年度内結轉彌補。

例解1:境内外所得加總為正數

A公司為中國居民企業,分别在甲國、乙國設立分支機構。2022年,A公司在中國境内取得營業利潤300萬元,甲國分支機構取得營業利潤100萬元,乙國分支機構發生虧損300萬元,在乙國取得利息所得60萬元。經計算,A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總數為160萬元(3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國不分項

根據境外虧損不得在境内或他國盈利中抵減的規定,A公司在乙國分支機構發生的300萬元虧損,僅可用從乙國取得的60萬元利息來彌補,即存在240萬元(-300+60)未能彌補的虧損額。由于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總為正數,其境外分支機構發生的虧損為非實際虧損,即乙國分支機構的240萬元虧損額屬于非實際虧損。

經調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應納稅所得總額為400萬元,即境内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和來自于甲國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A公司2022年度在乙國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40萬元,為非實際虧損,允許A公司以其以後年度來自乙國的所得無限期結轉彌補。

抵免方式二:不分國不分項

假設A公司采用不分國不分項的稅收抵免方式,境外虧損可以在不同國别(地區)間互相彌補,即A公司在乙國分支機構的300萬元虧損額,既可以用其在乙國的60萬元利息所得來彌補,也可以用甲國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100萬元彌補,彌補後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為-140萬元(100-300+60)。

根據境外虧損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減的規定,A公司2022年在境外發生的140萬元虧損額,不得用當年度企業境内盈利來彌補。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總為正數,其境外分支機構發生的虧損為非實際虧損。經調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應納稅所得總額為300萬元,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40萬元,為非實際虧損,允許A公司以其以後年度來自境外的所得無限期結轉彌補。

例解2:境内外所得加總為負數

B公司為中國居民企業,分别在甲國、乙國設立分支機構。2022年,B公司在中國境内取得營業利潤100萬元,甲國分支機構取得營業利潤100萬元,乙國分支機構發生虧損300萬元,在乙國取得利息所得60萬元。經計算,B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總數為-40萬元(1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國不分項

根據境外虧損不得在境内或他國盈利中抵減的規定,B公司乙國分支機構2022年度的虧損額300萬元,僅可用其在乙國取得的60萬元利息彌補,未能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240萬元,不得用B公司當年其他盈利來彌補。B公司境内外所得加總為負數,其乙國分支機構發生的虧損中,既有非實際虧損也有實際虧損。

具體分析,B公司當年度應納稅所得總額為200萬元,包括境内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來自于甲國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B公司來自于乙國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40萬元,其中以B公司2022年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的部分(200萬元)為非實際損失,允許B公司以其以後年度來自乙國的所得無限期結轉彌補;其餘部分(40萬元)為實際虧損,B公司可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内用其來自乙國的所得進行結轉彌補。

抵免方式二:不分國不分項

假設B公司采用不分國不分項的稅收抵免方式,境外虧損可以在不同國别(地區)間互相彌補,即B公司在乙國分支機構的300萬元虧損額,既可以用其在乙國的60萬元利息所得來彌補,也可以用甲國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100萬元彌補,彌補後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為-140萬元(100-300+60)。

根據境外虧損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減的規定,B公司2022年度在境外發生的140萬元虧損,不得用其當年企業境内盈利來彌補。具體來說,B公司2022年度應納稅所得總額為100萬元(即境内盈利部分)。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為-140萬元,其中在B公司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以内的部分(100萬元)屬于非實際虧損,允許B公司以其以後年度來自境外的所得無限期結轉彌補;其餘部分(40萬元)為實際虧損,B公司可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内用其來自境外的所得進行結轉彌補。

作者:戴志輝 來源/機關:湖南中彙稅務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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