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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檢說|“彩禮”非“财禮”,新規有說法

作者:北京市檢三分院
民法典檢說|“彩禮”非“财禮”,新規有說法

導 語

民法典作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在其慈母般的眼裡,每一個人就是整個國家。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法治觀念”要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創設“民法典檢說”微信普法平台,從人的一生與民法典的關系出發,通過檢察官說法、以案釋法,讓民法典走到群衆身邊、走進群衆心裡,積極回應群衆急難愁盼,努力踐行檢察為民情懷。

● 每期一問 ●

涉及彩禮返還的相關訴訟中,誰是原告?誰是被告?法治小劇場

于大媽:

閨女,你這馬上要跟大壯結婚了,媽跟你說,明天兩家見面商量訂婚的事兒,你不能吭聲,這彩禮低于20萬,就别想着跟我結這個親家!

大妮:

媽您咋這樣呢?哪有您這樣獅子開大口的?這十裡八鄉最高的彩禮也沒有超過6萬的。再說了,大壯家不寬裕您也知道,他爹常年吃藥還得花不少錢呢。

于大媽:

甭跟我說這個,我管不着他家啥樣,我隻要錢。我千辛萬苦養大的閨女不能白白給人家。

大妮:

您這是嫁閨女呢,還是賣閨女呢?

于大媽:

你是我養大的,我自家的閨女我說了算。

大妮:

媽,您這是違法的您知道嗎?法律有規定婚姻自由,而且禁止借婚姻向對方索取财物。

于大媽:

你别吓唬你媽,他老趙家想娶兒媳婦就得自願給我錢,給了我就是我的了,哪有再要回去的道理。

大妮:

這您可錯了,民法典的相關法律有規定,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是支援人家要回去的。大壯的脾氣您也知道,惹急了他,他一紙訴狀告到法院,您老還得成被告,最後就算20萬元到您口袋裡您也得給人掏出來,還連累我的婚事也攪黃了,您叫我以後還嫁不嫁人了,嗚嗚……

于大媽:

敢情連我也能告呢,這你倆要結婚,管我啥事兒?看你這孩子,媽是舍不得你逗逗你,你看你咋還急眼了呢?大壯是個好孩子,我怎麼會為難他呢?啥錢不錢的,意思意思得了,以後咱就是一家人啦!

檢察官說法

民法典檢說|“彩禮”非“财禮”,新規有說法

檢察官

《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包括新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都旗幟鮮明地反對借婚姻的名義向對方索取财物,弘揚健康、文明婚嫁新風。《規定》進一步明确: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考慮到在實踐中,婚嫁的彩禮在許多情況下都是由雙方父母參與甚至主導協商并進行給付和接收,是以《規定》還進一步明确了涉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在婚約财産糾紛中,可以将實際給付和接收彩禮的父母列為婚約一方的共同原告或者被告。但若雙方已經結婚,在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訴訟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雙方父母不可作為共同原告或者被告。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檢說|“彩禮”非“财禮”,新規有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四條 婚約财産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受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出品:北京市檢三分院

供稿:第五檢察部 劉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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