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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检说|“彩礼”非“财礼”,新规有说法

作者:北京市检三分院
民法典检说|“彩礼”非“财礼”,新规有说法

导 语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在其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创设“民法典检说”微信普法平台,从人的一生与民法典的关系出发,通过检察官说法、以案释法,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积极回应群众急难愁盼,努力践行检察为民情怀。

● 每期一问 ●

涉及彩礼返还的相关诉讼中,谁是原告?谁是被告?法治小剧场

于大妈:

闺女,你这马上要跟大壮结婚了,妈跟你说,明天两家见面商量订婚的事儿,你不能吭声,这彩礼低于20万,就别想着跟我结这个亲家!

大妮:

妈您咋这样呢?哪有您这样狮子开大口的?这十里八乡最高的彩礼也没有超过6万的。再说了,大壮家不宽裕您也知道,他爹常年吃药还得花不少钱呢。

于大妈:

甭跟我说这个,我管不着他家啥样,我只要钱。我千辛万苦养大的闺女不能白白给人家。

大妮:

您这是嫁闺女呢,还是卖闺女呢?

于大妈:

你是我养大的,我自家的闺女我说了算。

大妮:

妈,您这是违法的您知道吗?法律有规定婚姻自由,而且禁止借婚姻向对方索取财物。

于大妈:

你别吓唬你妈,他老赵家想娶儿媳妇就得自愿给我钱,给了我就是我的了,哪有再要回去的道理。

大妮:

这您可错了,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有规定,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是支持人家要回去的。大壮的脾气您也知道,惹急了他,他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您老还得成被告,最后就算20万元到您口袋里您也得给人掏出来,还连累我的婚事也搅黄了,您叫我以后还嫁不嫁人了,呜呜……

于大妈:

敢情连我也能告呢,这你俩要结婚,管我啥事儿?看你这孩子,妈是舍不得你逗逗你,你看你咋还急眼了呢?大壮是个好孩子,我怎么会为难他呢?啥钱不钱的,意思意思得了,以后咱就是一家人啦!

检察官说法

民法典检说|“彩礼”非“财礼”,新规有说法

检察官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包括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都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的名义向对方索取财物,弘扬健康、文明婚嫁新风。《规定》进一步明确: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考虑到在实践中,婚嫁的彩礼在许多情况下都是由双方父母参与甚至主导协商并进行给付和接收,因此《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可以将实际给付和接收彩礼的父母列为婚约一方的共同原告或者被告。但若双方已经结婚,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诉讼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双方父母不可作为共同原告或者被告。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检说|“彩礼”非“财礼”,新规有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受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出品:北京市检三分院

供稿:第五检察部 刘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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