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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姐姐說法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普法課堂(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十大亮點

作者:海南省婦聯
椰姐姐說法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普法課堂(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十大亮點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普法課堂系列課程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其中第五編“婚姻家庭編”以原《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事法律規範,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針對目前婚姻家庭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婚姻法》等法律作出了修改和完善,回應了時代的需求和群眾的期盼,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提供了強大的法律保障。

為深化“建設法治海南·巾帼在行動”法治宣傳,引導廣大婦女和家庭尊法、學法、知法、用法、守法,切實提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海南省婦女聯合會推出椰姐姐說法之《民法典》系列普法課堂,圍繞常見的婚姻家庭法律問題,通過典型案例進行剖析解讀、釋法明理,供大家學習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本期【椰姐姐說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普法課堂(一):椰姐姐與大家一起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十大亮點。

大陸首部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審議通過,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實施同時,原《婚姻法》《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繼承法》等9部法律将全部廢止,一切以《民法典》為準。

新編纂的《民法典》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修改完善了部分規定,并增加了新的規定。關于結婚、離婚、家庭關系的規定,是婚姻家庭編的重要内容,主要有八大亮點。

椰姐姐說法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普法課堂(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十大亮點

亮點一:新增界定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這一法律條文展現了婚姻家庭編的内在的要求,它規範了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哪些社會成員之間可以發生法律上的、婚姻家庭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1

配偶:彼此之間具有人身、财産關系的合法夫妻。

2

血親:彼此之間具有血緣聯系的親屬。包括了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

3

姻親:以婚姻關系為核心而延伸展開的親屬關系的網絡系統。

隻有與具備了法律上親屬身份的人才可能發生婚姻家庭編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家是社會的基本單元。在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眼光下,看待家,不僅僅是夫妻雙方和一家三口,而是“大家”。

亮點二:離婚損害賠償增加了兜底條款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第2款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僅限于《婚姻法》列舉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四種情形,無效或可撤銷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受到的傷害更大,卻未被賦予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離婚損害賠償增加了“兜底”條款,新增了“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也就是說,對于婚内出軌這類未作明确列舉的行為,無過錯方将有權在離婚時要求賠償,充分保護了無過錯配偶方的權利,也為司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據。

亮點三:協定離婚的創新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定,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定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解讀】 作為夫妻,在人身關系存續的情況下,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遵循行為公示和權利保障的法律要求:①實質要件(自願離婚);②行為要件(法律的行為規範),即當事人雙方簽訂書面協定;③依法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要加以合法性審查)。離婚要求具備三個必要内容,反映了法律對于當事人自願離婚權利的嚴格限制,也就是禁止權利濫用。

亮點四:離婚太沖動,30天内可撤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協定離婚設定冷靜期,男女雙方要親自去民政局兩次方可完成辦理。

《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冷靜期滿後,男女雙方均未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則需要在三十日内再次一同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發證的,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為夫妻雙方協定離婚的人,設定了一個30天的冷靜期,在30天内,隻要雙方有一方不同意離婚,這婚就離不了。離婚冷靜期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實作婚姻當事人的人權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間沖動離婚、輕率離婚,有利于引導當事人理性對對待婚姻,謹慎行使權利,同時對保護家庭關系、維護家庭穩定也起到重要的緩沖作用。

亮點五:首次訴訟離婚不成,分居一年後再次起訴離婚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按照《婚姻法》,離婚訴訟司法實踐中,如果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有可能兩次、三次起訴都無法解除婚姻關系。

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的現象。《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亮點六:疾病作為婚姻無效的事由被删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這是尊重婚姻自主權的展現。但夫妻間的坦誠很重要,如果一方隐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并且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裡對于“重大疾病”的範疇尚待進一步解釋。

亮點七:夫妻共同債務共簽更明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明确了共債共簽的原則,即夫妻共同債務,要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過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使一方在不知情情況下“被負債”。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隻有夫妻雙方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才可以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明确“共債共簽”的規定,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争,加強事前風險防範,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意義。

亮點八:離婚案件中二周歲以下子女撫養權不再有争議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定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将《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明确界定了“哺乳期”的年齡限制,以增強可操作性。

另外,對于已滿八周歲的子女,則應詢問并尊重子女的真實意願。

亮點九:對家庭事務付出更多的一方離婚時可獲補償

《婚姻法》規定,隻有在夫妻分别财産制下,即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歸各自所有,如果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民法典》删除了上述夫妻分别财産制的限定條件,擴大了離婚補償的适用範圍。

亮點十:引導家庭文明建設

★《婚姻法》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相對于《婚姻法》,《民法典》這條規定展現了立法者對家庭倫理道德的引導規範,有利于鼓勵人們對于優良家風的培養和社會整體風氣的提升。

椰姐姐說法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普法課堂(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十大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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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南省婦聯權益部彙總編輯文字:房麗麗稽核:王楚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