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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釋出丨《民法典新規則解讀與适用(人格權編)》

作者:法律門
新書釋出丨《民法典新規則解讀與适用(人格權編)》

《民法典新規則解讀與适用(人格權編)》以32個專題的形式梳理了《民法典》人格權編從總論到分論、再到個人資訊保護産生的新規則,每個專題按照“法”(法典條文)、“源”(由來與沿革)、“意”(規範意旨)、“例”(典型案例)、“釋”(法理闡釋與體系化解讀)的體例進行編排。本書是一部重磅的民法法律新規則解釋論的著作,對于探索形成中國民法學自主的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具有重大意義。

新書釋出丨《民法典新規則解讀與适用(人格權編)》

人格權編中動态系統論的運用

文/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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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節選自本書專題九,完整版敬請參閱紙書

動态系統論觀點的核心在于确定需要考量的因素和因子,而非賦予法官無限的自由裁量。這些因素與因子,隻能通過立法加以明确并對這些“因素”進行有序排列,“因素”排列越靠前,則越要重點考慮。

在大陸民法典的編纂中,人格權編也在總結這些經驗的基礎上,對動态系統論進行了大膽的吸收與借鑒。人格權編中的多個條文均展現了動态系統論的思想,這也成為人格權編的重要特色或亮點之一。

《民法典》第998條規定:

“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

由于人格權在行使中經常發生與其他權利的沖突,且侵害人格權的情形較複雜,決定了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權的情形下,不能完全簡單照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而《民法典》第998條針對精神性人格權侵權專門設定了動态系統論的規則。該條區分物質性人格權與精神性人格權,對後者的民事責任确立采用動态系統論,即考量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行為目的、行為方式、行為後果等因素,按法定順序排列其權重,進而起到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實作對人格權精準保護的目的。

《民法典》第999條規定:

“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資訊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該條要求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僅在滿足合理使用的情形下,才可以免于承擔責任,而超出合理使用的行為則應該承擔責任。對于行為是否超出合理的範圍需要通過動态系統論,綜合各種因素進行确定。

《民法典》第1026條規定:

“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内容來源的可信度;(二)對明顯可能引發争議的内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三)内容的時限性;(四)内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五)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六)核實能力和核實成本。”

在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名譽權時,确定新聞媒體是否具有合理審查義務十分重要。合理審查義務的标準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的行為人,在不同情況下,負有的審查義務不盡相同,需要因時制宜、因地制宜,結合所處的不同環境進行判斷,是以法律上不宜泛泛地對核實義務進行一般規定。正因如此,該條确立了判定是否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的标準。

上述條款,有的從立法技術上直接采納了動态系統論,規定了需要綜合考量的因素;有的雖然在立法上沒有直接規定綜合考量的因素,但是在法律适用中,對于“合理”“正當”“必要”等的解釋,也需要借助動态系統論進行法律适用。需要說明的是,上述部分條文在對各種因素的列舉中采用了開放式的列舉方式,因而保持了一定的開放性。

總之,《民法典》第一次嘗試在立法上建構動态系統論,是具有開創性的。這種探索和創新将為大陸立法提供新的模式,也為法律的解釋提供更大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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