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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发布丨《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与适用(人格权编)》

作者:法律门
新书发布丨《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与适用(人格权编)》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与适用(人格权编)》以32个专题的形式梳理了《民法典》人格权编从总论到分论、再到个人信息保护产生的新规则,每个专题按照“法”(法典条文)、“源”(由来与沿革)、“意”(规范意旨)、“例”(典型案例)、“释”(法理阐释与体系化解读)的体例进行编排。本书是一部重磅的民法法律新规则解释论的著作,对于探索形成中国民法学自主的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新书发布丨《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与适用(人格权编)》

人格权编中动态系统论的运用

文/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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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节选自本书专题九,完整版敬请参阅纸书

动态系统论观点的核心在于确定需要考量的因素和因子,而非赋予法官无限的自由裁量。这些因素与因子,只能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并对这些“因素”进行有序排列,“因素”排列越靠前,则越要重点考虑。

在大陆民法典的编纂中,人格权编也在总结这些经验的基础上,对动态系统论进行了大胆的吸收与借鉴。人格权编中的多个条文均体现了动态系统论的思想,这也成为人格权编的重要特色或亮点之一。

《民法典》第998条规定: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由于人格权在行使中经常发生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且侵害人格权的情形较复杂,决定了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情形下,不能完全简单照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民法典》第998条针对精神性人格权侵权专门设置了动态系统论的规则。该条区分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对后者的民事责任确立采用动态系统论,即考量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目的、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因素,按法定顺序排列其权重,从而起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对人格权精准保护的目的。

《民法典》第999条规定: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要求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仅在满足合理使用的情形下,才可以免于承担责任,而超出合理使用的行为则应该承担责任。对于行为是否超出合理的范围需要通过动态系统论,综合各种因素进行确定。

《民法典》第1026条规定: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在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时,确定新闻媒体是否具有合理审查义务十分重要。合理审查义务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行为人,在不同情况下,负有的审查义务不尽相同,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结合所处的不同环境进行判断,因此法律上不宜泛泛地对核实义务进行一般规定。正因如此,该条确立了判定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标准。

上述条款,有的从立法技术上直接采纳了动态系统论,规定了需要综合考量的因素;有的虽然在立法上没有直接规定综合考量的因素,但是在法律适用中,对于“合理”“正当”“必要”等的解释,也需要借助动态系统论进行法律适用。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部分条文在对各种因素的列举中采用了开放式的列举方式,因而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

总之,《民法典》第一次尝试在立法上构建动态系统论,是具有开创性的。这种探索和创新将为大陆立法提供新的模式,也为法律的解释提供更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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