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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中國古代的離婚制度!

作者:趣說曆史

在古代華夏,婚姻制度的演變呈現出一個由較為寬松到日趨嚴謹的趨勢。遠古之際,婚姻的構造尚未穩固,離婚對于夫婦雙方而言,乃是相對自由的抉擇。彼時,人們笃信“夫婦之情,以義為合,以無義為離”,意味着婚姻的存續,主要取決于彼此的情感與道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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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曆史的推進,自周朝伊始,夫權主導的婚姻家庭制度逐漸确立。在西周至春秋戰國期間,盡管夫權家庭模式已初露端倪,但其根基尚未穩固。此時期,《周易》等古籍中不乏妻子離家之記載,折射出當時婚姻關系的脆弱。秦始皇巡遊時亦發現男子招贅、女子寄居以及寡婦改嫁等現象,遂頒布法令,旨在維護家庭之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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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唐宋時代,夫權意識愈發強烈,女性在法律地位上逐漸式微。在婚姻關系中,妻妾不可擅自離去,但若丈夫逃逸,妻子則可向官府申訴,以求解脫。此時,貴族間的離婚已逐漸形成一定之儀式。《禮記》中載有夫出妻與妻出夫的典禮,雙方皆以謙辭自責,以示歉意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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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唐人遺留的“放妻書”中,我們能更深入地探究當時的離婚制度。這些離婚證書大抵分為三部分:首段強調夫妻之緣的珍貴,指出結為夫婦乃前世所修之緣;中段叙述因性格不合、頻繁沖突等原因,夫婦無法繼續共度生活;末段則表達對彼此的祝願,願離婚後各自安好。有些離婚證書末尾還注明給予女方的贍養費用。這些證書的簽署需雙方父母、親屬共同見證,展現了當時社會對婚姻關系的重視與尊重。

盡管古代華夏是男權社會,女性需恪守“三從四德”等道德規範,但男子亦不可随意抛棄妻子。這是因為夫妻的離異不僅受家族觀念的影響,還受到法律和情理的制約。在《白居易集》中,便有一則妻子因孝順父親而遭丈夫要求離婚的案例。妻子不服,訴諸官府。白居易在判決時指出,雖妻子應順夫,但孝順父親乃天性使然,故應先予父親食物。此案例展現了當時社會對孝道與夫妻關系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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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華夏,由于重視社會關系之穩定與名分觀念之影響,離異始終被視為不宜之舉。是以,盡管存在離婚制度,但離婚率始終保持在較低水準。《易·序卦下》有言:“夫婦之道,不可不恒久也。”這強調了婚姻關系的穩定與持久。《管子·小匡篇》亦載有“士三出妻,逐于境外”的條文,表明多次離婚的男子将受到社會之懲處。這些觀念與規定限制了離婚現象的發展,使得婚姻理想在締結、維持與離異等方面均得以展現。

古代華夏的婚姻制度經曆了一個由相對自由到逐漸嚴謹的過程。在此過程中,離婚制度亦逐漸形成并發展。然而,由于社會觀念、法律與情理的制約以及經濟因素之影響,離婚率始終維持在較低水準。這展現了古代華夏對婚姻關系的重視與尊重以及對家庭穩定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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