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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小鍋酒”被索賠20萬

作者:8099999街頭巷尾
侵權?“小鍋酒”被索賠20萬

最近官渡區人民法院官渡法庭審理了一起商标侵權案,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認為石林一酒廠生産銷售 的“小鍋酒”存在商标侵權的情況,并且索賠20萬元。

侵權?“小鍋酒”被索賠20萬

去年2月,北京紅星公司發現,網上售賣的某品牌5L裝“小鍋酒”與他們公司的産品商标高度相似,相關人員購買後發現該品牌“小鍋酒”産自雲南省石林縣某清酒廠,而經銷商則是曲靖市的一家百貨店。北京紅星公司認為,該款“小鍋酒”使用的商标整體結構、各部分比例和文字與紅星二鍋頭基本一緻,是以認為已經構成了商标侵權,于是将“小鍋酒”生産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經銷商告上了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索賠20萬元。

侵權?“小鍋酒”被索賠20萬

圖源: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

官渡法院官渡法庭 法官 夏玲俐:“庭審中,被告一直辯稱自己并未構成對原告的商标侵權,被告已經按照法律規定申請了自有商标‘田某’ ,并将該商标明顯地标志于自己生産白酒之上。”

侵權?“小鍋酒”被索賠20萬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件是侵害商标權糾紛。該案件中,“小鍋酒”與原告紅星公司兩個涉案商标核準使用的商品類别均包括“酒”。“小鍋酒”上的瓶貼裝潢能夠起到識别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标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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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對商标後發現,就整體而言,二者整體結構相同、顔色相近、比例關系基本相同,文字的大小、顔色及分布位置基本一緻。盡管“小鍋酒”的瓶貼裝潢上辨別了“田某小鍋酒”以及“田某”商标等圖文,底部标注“石林縣某清酒廠”,但“小鍋酒”均使用了與紅星公司商标整體結構相同、主要識别部分相似、各部分比例基本相同、顔色相近的瓶貼裝潢,使得相關公衆在一般注意力難以區分,容易産生混淆或誤認。

侵權?“小鍋酒”被索賠20萬

官渡法院官渡法庭 法官 夏玲俐:“被告辯稱,自己所生産的部品,除了在外包裝的顔色以及相應的布局與原告生産的部品構成相似之外,其餘的商标以及文字均存在較大差異,不會造成普通公衆的混淆,是以不構成侵權。”

侵權?“小鍋酒”被索賠20萬

庭審中,法院認定被告“小鍋酒”的裝潢與紅星公司商标在整體上構成近似,且與紅星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别相同。被告石林縣某清酒廠、曲靖市某百貨店生産、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原告涉案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侵權?“小鍋酒”被索賠20萬

最終,法院判決三被告立即停止生産、銷售侵犯原告北京紅星公司第32XXX67号、第31XXX72号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被告酒廠及法定代表人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0000元;被告曲靖某百貨店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00元。

侵權?“小鍋酒”被索賠20萬

官渡法院官渡法庭 法官 夏玲俐:“我們所熟知的商标都是字型商标,但其實商标表現的具體形式,除了字型之外還有圖形、聲音甚至氣味等,知名商标的包裝裝潢,你去使用也是構成侵權的(行為)。”

侵權?“小鍋酒”被索賠20萬

法官後語

侵權?“小鍋酒”被索賠20萬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以及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

商标具有經濟價值,商标權利人依法就商标享有的專有權利屬于知識産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商标的形式包含文字、圖形、氣味、聲音等等,在日常生活中,生産産家一定要注意,将他人圖形商标用于同類商品包裝裝潢亦屬于商标性使用,盡管已經明确辨別了自有商标用于差別商品來源,也屬于侵權行為。

法官在此提醒:經營者要提高守法意識和知識産權保護意識,守住合法經營底線,铤而走險的犯罪行為将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消費者如發現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為,應及時主動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或向公安機關報案。

侵權?“小鍋酒”被索賠20萬

來源:8099999街頭巷尾

部分來源: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

編輯:李瑩娜

編審:李菁

終審: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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