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添附所得,丈夫借款後直接轉賬第三人,為何被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作者:仁心法侃
添附所得,丈夫借款後直接轉賬第三人,為何被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案情簡介:

丈夫妻子雙方均以投資,炒股為業。婚後,家庭的财産全由妻子保管,但因為投資炒股的需要,雙方直接由大額互相轉賬,有丈夫給妻子自己部分投資分紅的記錄。

雙方離婚協定載明,夫妻共同财産及婚前、婚後财産歸妻子所有,婚姻存續期間所有債權債務由丈夫享有和償還。

婚内丈夫有筆借款,收到款後直接打給第三方。

您認為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案例來源:(2021)最高法民申2558号

楊欽仁律師點評:

本案中,法院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滿足以下條件:

其一,夫妻共同财産由妻子保管;

其二,大額互相轉賬;

其三,夫妻都從事投資,丈夫給妻子部分投資分紅;

是以,認定該行為為夫妻共同經營。

關聯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559号,法院持完全相同觀點

本院經審查認為,

關于李JJ在再審申請中向本院送出新證據認為足以推翻認定案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案涉借款關系發生于宗J與李JJ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離婚協定雖載明,夫妻共同财産及婚前、婚後财産歸李JJ所有,婚姻存續期間所有債權債務由宗J享有和償還,但是該約定不具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李JJ向本院送出了案涉借款關系發生後,宗J将款項轉給案外人而未轉給李JJ的相關證據,但是判斷案涉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并非僅依據該一筆款項的流轉情況來認定。李JJ在申請再審程式中自認其是通過炒股、股權投資等獲得收益,與宗J從事的工作有相同之處。宗J在申請再審程式中自認于2017年5月23日在皇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分紅于2017年5月25日部分轉至李JJ賬戶,夫妻共同财産由李JJ保管。結合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多筆大額款項互相轉賬的事實,基本可以判斷宗J與李JJ有共同經營的意思表示,且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财産并非獨立,在此情況下原審綜合認定案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并無不當。

添附所得,丈夫借款後直接轉賬第三人,為何被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添附所得,丈夫借款後直接轉賬第三人,為何被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