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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5,婚後父母出資購房,屬于贈與雙方還是共同借貸?

作者:仁心法侃
案例分享5,婚後父母出資購房,屬于贈與雙方還是共同借貸?

這個事幾乎每個人都會遇到,這個事大多數人處理不好。看别人的故事,漲自己的知識。

案情簡介:

小夫妻婚後購房,父母出資,房屋登記小夫妻名字。

其他細節:

1、父母轉賬給子女,子女拿着錢出資購房;

2、主張借貸一方說,當時口頭說個這錢是借貸,但沒有有提供證據;

3、配偶一方表示不知情,在離婚時才提出;

楊欽仁律師點評:

很多人問婚後父母出資購房,屬于贈與雙方還是共同借貸?

專業的人會說,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那麼,上述具體情況,法院如何處理,遇到類似情況法院也同樣處理。

回歸本案,本案的核心情節,其一,父母轉賬子女,子女用錢購房;其二,沒有其他證據及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财産】,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财産】,下列财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

實際上,對于父母婚後幫助小夫妻購房,房屋登記夫妻雙方名字的,其出資屬于對小夫妻的贈與還是借款,沒有其他證據或情節證明當時父母實際意思表示的,法院一般就認為是給夫妻雙方的贈與。

案例來源:(2021)滬02民終12593号

一審法院認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涉案180萬元款項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就此,作如下分析:第一,涉案款項系張ZF轉賬傳遞張SC,用于張SC、李YJ婚後購買上述房屋,但張ZF、張繼庭未能提供由張SC、李YJ出具的借條,亦未要求張SC、李YJ出具借條。第二,張ZF、張繼庭雖表示曾口頭告知張SC、李YJ涉案款項屬借款性質,張SC、李YJ亦口頭認可,但李YJ對此予以否認,且張ZF、張繼庭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第三,張SC出具的情況說明,雖認可涉案款項系其向張ZF、張繼庭所借,用于其與李YJ購買上述房屋,但系在與李YJ登記離婚後及李YJ不知情的情況下出具,且與自願離婚協定書明确的無夫妻共同債權與債務内容相悖,又李YJ否認涉案款項系其與張SC的夫妻共同借款。第四,從傳統家庭觀念出發,對涉案款項性質,張ZF、張繼庭認為屬借款性質,而李YJ認為屬贈與性質。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故張ZF、張繼庭的上述觀點難以成立。綜上,張ZF、張繼庭認為涉案款項屬借款性質,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涉案款項應屬張ZF、張繼庭對張SC、李YJ的贈與。

二審法院認為,

當事人依法應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當事人須承擔不利後果。上訴人張ZF、張繼庭認為被上訴人李YJ亦應返還借款90萬元及支付利息。對此本院認為,一審依據查明的事實認定張ZF、張繼庭就180萬元主張借款并不成立,遂根據在案證據及各方意見判決支援張ZF、張繼庭要求張SC返還90萬元借款本息的主張,判決駁回張ZF、張繼庭要求李YJ返還90萬元借款本息的主張,無不當,本院對此予以認同。二審期間,上訴人張ZF、張繼庭堅持要求支援其一審訴請。然本院認為根據證據規則,上訴人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佐證其與李YJ已形成借款合意的事實,亦未能提供确鑿的證據證明一審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不符,故本院對上訴人的相關訴求亦不予支援。

案例分享5,婚後父母出資購房,屬于贈與雙方還是共同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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