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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離婚協定但沒辦離婚登記,此時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債務?

作者:仁心法侃
簽了離婚協定但沒辦離婚登記,此時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債務?

案情簡介:

蓋某甲與高某離婚後複婚。在簽署離婚協定但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期間,高某進行貸款。蓋某甲陳述其在銀行的工作崗位不具有唯一性,在其參與辦理田某貸款時,若受托支付對象為高某,則其需回避;若為高某的哥哥高某乙,則不需回避。這一情況結合田某辦理貸款後的受托支付對象為高某乙這一事實,說明蓋某甲作為銀行從業人員,在辦理貸款過程中規避了銀行相關規定。

蓋某甲陳述其工資為每月6000元左右,其女兒的教育訓練費等支出多由高某承擔。

問題:高某該筆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高某個人債務?

案例分享:(2023)最高法民申338号

楊欽仁律師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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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案法院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滿足以下條件:

其一,時間上,借款發生時,雙方處于婚内(沒辦理登記就不屬于離婚);

其二,一方個人名義的借款貸但使得對方收益,是以推定另一方知曉且認可;

其三,孩子的費用大都由借款一方承擔,是以視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認為,

本案再審審查的主要問題為:案涉借款是否系蓋某甲、高某的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依據本案查明事實,蓋某甲雖主張與其配偶高某感情不和于2012年簽署離婚協定,但雙方直至2019年才辦理離婚登記并于2020年複婚,案涉借款發生時,雙方尚處于婚姻存續期間。在本院組織的詢問中,蓋某甲陳述其在銀行的工作崗位不具有唯一性,在其參與辦理田某貸款時,若受托支付對象為高某,則其需回避;若為高某的哥哥高某乙,則不需回避。這一情況結合田某辦理貸款後的受托支付對象為高某乙這一事實,說明蓋某甲作為銀行從業人員,在辦理貸款過程中規避了銀行相關規定,是以二審認定蓋某甲對高某借款一事明知并積極促成,并無不當。同時,蓋某甲在詢問中陳述其工資為每月6000元左右,其女兒的教育訓練費等支出多由高某承擔,是以二審認定蓋某甲家庭因借款資金流轉而獲得相應利益,亦無不當。據此,二審認定案涉借款屬于蓋某甲、高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并判令雙方共同承擔返還責任,并無不當。至于二審未适用《夫妻債務解釋》一節,存在适用法律不準确的問題,但裁判結果正确。

簽了離婚協定但沒辦離婚登記,此時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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