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你撞的,幹嘛要去扶?”
2007年,南京“彭宇案”,王浩法官用一句“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要去扶”的诘問,打碎了千百年的道德認知。
老人摔倒了,不敢去扶,不是怕被訛,是怕被訛了,法律還不站到我們這邊。
不敢做好人,不敢做好事,因為可能會“碰瓷”
那這事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時間過去了18年,這位法官如今又是怎樣了呢?
“扶?不扶”
這個事發生在2006年冬天的一個上午。
在南京水西門廣場公交站,彭宇準備下公共汽車,此時的他二十來歲,剛剛結婚。
六十多的徐老太買完菜打算回家,像往常一樣,來這一站坐車回家。
此時兩人剛好相向而行,一個下車一個上車。
好巧不巧,就在這時徐老太摔倒了。
彭宇發現老人摔倒後,秉着見義勇為的想法,和另一位老人陳二春,一起将徐老太攙扶到了一邊,順手給徐老太家人打了電話。
徐老太家人趕到現場後,還專門向兩位好心人道謝。
在救護車到了後,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彭宇和徐老太的家人一起,把徐老太送到了醫院,由于一些原因,彭宇墊付了200元醫療費。
然後彭宇就離開了,相信這時的彭宇,一定因為做個好事,心情舒暢,可能還有些自豪。
經過醫院的診斷,徐老太骨頭折了,加上年齡比較大,傷勢顯得很嚴重,急需進行手術,費用接近十萬餘元。
時間到這還是一件好人好事,值得贊揚。
然而,事情逐漸有了一些變化。
徐老太也醒了過來,指認說是彭宇将徐老太撞倒的,要求彭宇承擔治療費用。
從見義勇為到導緻徐老太受傷的人,再加上面對十幾萬元的賠償要求,彭宇自然沒有接受,雙方鬧上了法庭。
在經曆了一審二審後,以賠償1萬餘元,雙方和解結束。
這份和解由于當事人的要求,進行了保密,沒有公開。
事情本該到這裡就結束了,但随後有了一些反轉。
2017年最高法釋出了一篇文章,講述了背後的一些事情。
徐老太是彭宇撞倒的,兩人一上一下,發生了沖撞。
彭宇在警察的筆錄中也有說明,但由于筆錄丢失,隻有一張照片,沒有法律效力,是以無效。
雖然說這個情況已經進行了公開,但是并沒有改變什麼,十幾年過去了,什麼是真相,已經不太重要了,更重要的是,随之而來的後果。
嚴重的後果
在這起事件中,有一句話,很多人可能印象深刻。
“人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要扶?”
原文是這樣的:
正是這份,所謂基于“社會情理”的認定,幾乎颠覆了常人的認知。
畢竟見義勇為是值得提倡的事。
如果“我扶她”成為了推定“我撞她”的理由了,那就意味着,做好事不值當了,反而會傷害自己。
當如果做好事會傷害自己的時候,還有誰會做好事呢?
另一方面,這件事情挑動了大家的一個神經痛點
“好人被誣陷”
本來事情很簡單,有筆錄,當事人和證人,真相一目了然。
然而,筆錄卻在開庭前丢了,再加上彭宇堅持聲明自己是見義勇為。
而且徐老太的兒子又是警察,還提供了一張筆錄的照片,沒有避嫌。
一下就挑動了群衆的神經,于是輿論風向漸漸形成。
當時還有人編了一首歌:
其實重看這件事情,與其說是在為彭宇伸冤,不如說是在為自己心中的“好人”伸冤。
最後,這份保密的調解也可以說是一個敗筆。
從13萬到1萬,從見義勇為到1萬,彭宇為什麼會認?
和解雖然結束了審判,但沒能化解人們的疑惑。
人們依舊進行着讨論,到底什麼是真相。
至此,彭宇案從一起個案,變成了一場影響道德的公共事件。
人心不古的論調,蔓延至今。
彭宇案不是個例
其實還不止這一起例子
2014年吳偉青與老人的事件就是一起更為典型的案例。
那是年前,吳偉青騎着機車準備回家,在鄉間的小路上,碰到了一位老人摔倒在他的面前。
吳偉青選擇将老人送去醫院治療。
厄運從此降臨在吳偉青身上了。
老人指責吳偉青撞到了自己,老人的家屬更是撒手不放,索要賠償。
吳偉青百口莫辯,隻能報警。
沒有目擊證人,沒有監控,對老人的傷勢和機車的鑒定也無法證明他的清白。
第一筆索要一千,第二筆更是開出了20萬的天價。
吳偉青一夜未睡,他感覺了絕望。
他給外地打工的女兒打了電話,哭訴着自己的委屈,最後告訴女兒要照顧好家人,随後走向了水塘。
事情引起關注後,一位好心人士帶着一隻錄音筆去詢問這位老人真相,老人在得知吳偉青的死訊後,承認是自己摔倒的。
但是随後又在警方面前翻供。
時至今日,因為沒有證據,案件仍未結束。
有句話,當你在廚房看見一隻蟑螂的時候,在看不見的角落,還藏着數不盡的蟑螂。
王浩現狀
據可靠消息,在這起案子結束後,當事人和相關從業人員都受到了不少影響。
當時法官王浩被調離法院,去了一個街道司法所。
徐老太重病纏身,幾年後過世,在生前一段時間,被街坊鄰居排斥。
徐老太的兒子被開除公職,出了國。
彭宇則離開了南京,還改了名字。
結語
從彭宇案至今已經有了近18年,社會依舊在扶與不扶之間選擇。
希望在未來,人們不用在為了做好事擔憂。
能夠想做好事就做好事吧!
對此你怎麼看呢?歡迎留言讨論。
參考資訊源:
【1】新華每日電訊《"彭宇案"後遺症?"不敢攙扶"成潛規則》
【2】光明網《專家談彭宇案遲來真相:媒體不應過度介入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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