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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強闖墨西哥大使館抓前副總統,這算侵略嗎?是否會爆發戰争?

作者:軍武次位面
警察強闖墨西哥大使館抓前副總統,這算侵略嗎?是否會爆發戰争?
警察強闖墨西哥大使館抓前副總統,這算侵略嗎?是否會爆發戰争?

最近,拉美地區陷入了一場外交風波。

起因,是厄瓜多前副總統格拉斯逃入墨西哥駐厄瓜多大使館尋求庇護後,厄瓜多警察圍困了使館,并翻越了金屬栅欄闖入大使館抓走了格拉斯,理由是格拉斯涉嫌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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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舉引發了墨西哥的憤怒,墨西哥外交部發表聲明稱,該行為是對國際法和墨西哥主權的公然侵犯,墨西哥決定中止與厄瓜多政府的外交關系。

與此同時,包括巴西、阿根廷在内的拉丁美洲多國政府均批評了厄瓜多政府的做法,并聲援墨西哥,其中尼加拉瓜最激進,為了聲援墨西哥,直接宣布與厄瓜多斷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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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使館人員與警察發生沖突

顯然,厄瓜多這次算是捅了馬蜂窩了,很多人覺得,墨西哥大使館是墨西哥領土,厄瓜多闖進去不就相當于侵略墨西哥了嗎?難怪墨西哥這麼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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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種認知對嗎?大使館真的是派出國領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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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大使館到底算不算領土,還要從大使館的形成說起。

其實各國之間互派使節,自從人類有外交活動之初就開始了。

早在希臘城邦時期,城邦就已在各自領土上接受大使,并以禮儀相待。到公元前5世紀時,城市國家之間交換特别使團已十分頻繁,出現了某種近似現代正規外交往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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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學者皮埃爾—爾·埃澤芒研究後指出,“自有國際關系起便有外交,可以說,一個民族願同鄰近民族接觸之日即為外交誕生之時。”“通過使者、騎兵官、信使或其他使者建立關系的做法在古希臘許多自治城邦不胫而走。公元前500年—前400年形成某種組織形式,例如‘外國人驿館’這樣一種負責歡迎和接待外國使者的官方旅館。”

這就是大使館在西方最早的雛形。

而在中國,其實外交活動也很早就開始了,比如很著名的“展喜犒師”、“合縱連橫”,都是中國古代外交著名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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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後來,中原王朝在維系與其他民族政權或國家的關系中,也常常因為各種目的,接受或者派出使節進行互相通路,住的也大都是驿館。

看到沒?無論在東方和西方,雖然有接待外國使節的驿館,但這些使節團大部分都不是常駐而是流動的,是以驿館隻有在駐有使節的時候才成為外交機構,沒有使節的時候隻是作為飯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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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國為中國皇帝賀壽的外國使節

那麼常駐使館是什麼時候開始的呢?大概是從中世紀末期。

目前外交學界公認的第一個常駐公使團,是1455年米蘭公爵弗朗塞斯科·斯福紮在熱那亞使團,後來這種做法很快流行開來。比如,威尼斯于1496年任命兩名僑居倫敦的商人為副大使,以免去勞累奔波之苦。還有倫敦、巴黎及查理五世的王室都接受了意大利、法國派出的大使,其他國家相應效仿,也開始搞常駐公使團。

既然常駐了,總是住旅館就不友善了,于是各國都開始在對方國家首都或租借,或購買館舍,用作公使團辦公之用,于是,大使館就慢慢形成了。

注意,這個時候的大使館,隻是辦公場地,并沒有什麼特殊的權利。

1648年,哈布斯堡王朝及其天主教盟友與新教勢力和盟友法國之間的三十年戰争結束,各國在德國的威斯特伐利亞地區簽訂了一系列條約。這些條約統稱《威斯特伐利亞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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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特伐利亞條約》是近代國際法的實際源頭,是國際關系史上的一個裡程碑。條約确定了國際關系中應遵守的國家主權、國家領土與國家獨立等原則,對近代國際法的發展具有重要促進作用,其中就包括外交體系的一系列國際法。

此後的幾百年時間,随着維也納體系的不斷成熟,在各國互派使節、特别是互派常駐使節的實踐基礎上,産生和發展起來了一系列國際法原則和規則,比如外交豁免權等等。

但這些規則并不統一,有時候甚至還會出現濫用自身武力,逼迫其他國家簽訂有損主權的外交條款的現象。

比如,義和團運動後,列強強迫清朝政府在1901年簽訂辛醜條約,将北京的東交民巷劃為使館區,由外國使館管理,常駐外國軍隊,中國人不準在使館區内居住,中國軍隊未經外國使館同意不得進入,“形成‘國中之國’”,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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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交民巷的法國使館

是以在1961年,在聯合國的倡議下,世界各國在奧地利首都維也納召開了聯合國關于外交交往與豁免的會議,簽訂了《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并附有《關于取得國籍之任擇議定書》和《關于強制解決争端之任擇議定書》。

這一條約,成為了現代所有外交權利的明文基礎,也成了所有解決外交争端的根本原則,關于大使館的保護問題,也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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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主要内容,是有關外交特權與豁免。

公約第3至47條将外交特權與豁免分為六個部分,即:使團職務、使團館舍、使團人員、關稅與檢查、檔案與通訊以及其他條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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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及使團館舍的第二十二、三十條規定:

1.使館館舍不得侵犯。接受國官吏非經使館館長許可,不得進入使館館舍。

2.接受國負有特殊責任,采取一切适當步驟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害,并防止一切擾亂使館安甯或有損使館尊嚴之情事。

3.使館館舍及裝置,以及館舍内其他财産與使館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強制執行。

“接受國官吏”,一般系指駐在國的軍警、司法人員、稅收人員以及其他執行公務的人員,未經外交使節或外交人員的同意,不得進入使館和外交人員的私人寓所執行任何任務。對外交代表機關的館舍、外交人員的私人寓所,不論是屬于其本國政府或私人的财産,或是由其租賃的,都不得侵犯。

此外,條約還規定,外交人員的私人寓所、文書及信件、财産同樣享有不可侵犯權。

是以為確定外交代表機關館舍和外交人員私人寓所的安全,許多國家采取派軍警在門口設崗警衛的辦法,以防歹徒闖入鬧事。也有些國家設流動崗在附近巡邏,他們都負有保護外交代表機關和外交人員安全的責任。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按這種規定,厄瓜多警察闖入墨西哥大使館,抓走自己的前總統,顯然就是違反了《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了,屬于對墨西哥的巨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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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明知使館闖不得,厄瓜多警察為什麼還這麼頭鐵呢?原因很簡單,《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還有一條規定:

使館不得充作與本規定或一般國際法的其他規定相抵觸的用途,也不得用作與派遣國和接受國之間簽定的協定不相符的用途。

這句話咋了解呢?我們可以簡單了解為,不得在館舍内從事破壞駐在國主權的不法活動。

比如,不得行使關押權(限制人身自由)。

使館在駐在國領土上,無權在館舍内關押任何人,即使對其本國僑民,一概不得拘留。如發生關押人事件,駐在國有權要求有關使館将人交出。

比如著名的卡舒吉案,卡舒吉是沙特著名時評記者,他長期批評沙特王儲默罕默德·薩勒曼的對内和對外政策,引發了薩勒曼的不滿。

2018年10月2日,卡舒吉進入沙特駐土耳其伊斯坦布爾的領事館,辦理結婚相關手續,“再也沒出來”。後來經過調查,沙特特工在短短的7分鐘内完成了對卡舒吉捆綁、暴打、注射麻醉并活活肢解的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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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拿來殺人,并不是使館館舍的正當用途,是以沙特被這件事搞的灰頭土臉,事後5名涉案人員被判處死刑,後因卡舒吉之子簽署了“諒解書”,最終改判為20年徒刑。

再比如,使館無外交庇護權。

國際上一般不允許在使館内給予當地政府決定通緝的人以庇護的權利。遇有罪犯進入使館躲避,駐在國通過外交途徑要求交人時,使館一般不可拒絕。如使館拒絕交出罪犯,駐在國有時也會采取強制手段,迫使對方将犯人交出。

比如創辦維基解密的阿桑奇,曾因曝光多起西方國家的幕後交易,特别是曝光美軍在阿富汗的暴行而聞名于世。

面對美國的追捕,無奈的阿桑奇隻能躲進了駐英國的厄瓜多大使館,而厄瓜多也出于拿捏美國的考慮,接受了阿桑奇的庇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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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終,厄瓜多受限于實力不濟,在美國的施壓和IMF的貸款誘惑下,交出了阿桑奇。

如果從這一角度來看,厄瓜多還真是很雙标。

一方面,出于自己的需要,在自己的大使館中庇護了阿桑奇。

另一方面,墨西哥大使館庇護自己的前總統,自己又不幹,非讓軍警圍困使館,強行抓走自己的前總統。

是以,雖然《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有明文規定,但因為本身的規定有彈性,怎麼運用,全看當事國怎麼了解和解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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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厄瓜多軍警進入墨西哥使館,到底算侵略墨西哥嗎?

從現在大部分國家的認知來說,不算,因為大使館根本不是派出國的領土延伸。

《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确定的原則“使館館舍不可侵犯”,但可沒說這是派出國的領土啊。

嚴格意義上來說,各國使館,土地一般屬于駐在國國家,駐在國國家把這片土地和建築提供給對方使用,但并不意味着這塊土地就割讓給你了,否則,這不就成了租界了麼?

比如,駐伊朗美國大使館人質事件發生後,美國在1979年把伊朗告上了國籍法院,最終在國際法院“關于美國駐德黑蘭外交和領事人員案”判決中,明确“就國與國關系的行為而言,沒有比外交使節和大使館的不可侵犯更為基本的先決條件了”,指控伊朗違反的是外交公約,而不是侵犯美國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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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為什麼大使館會有“派遣國領土延伸”這一印象呢?是因為在國際法慣例中,派出國在大使館内,擁有管轄權。在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中,規定了各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不受駐在國的司法管轄而受本國的司法管轄。

簡單來說,就是在使館這一畝三分地裡面,要遵從派出國法律,就算發生了案件,也要優先按照派出國的法律處理。

比如,1982年7月29日,中國駐莫三鼻克使館内,發生了一起兇殺案,大使館翻譯唐健生借用莫三鼻克總統府警衛營上尉營長的手槍,在使館内連殺9人,随後走出使館向莫三鼻克警察自首,随後唐健生被莫三鼻克移交給中國,外交部采取緊急措施,速派專機把兇手押回國内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随後唐健生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并被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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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有例外的情況。

咱們假設,美國人犯了罪,逃進了德國駐俄羅斯大使館(如果他能逃進去的話),那麼這個時候,俄羅斯警方是不能進去抓人的,隻能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在獲得使館最高上司請求之後,才能邀請他們進去抓人,但如果德國人不同意,俄羅斯警方是沒法強行抓人的。

咱們再假設,美國駐法國使館内發生了兇案,如果殺人的和被殺的都是美國外交官員(享有豁免權),那麼法國使館也是沒法管的,但如果殺人的是美國外交官員,被殺的是使館雇員(法國人),那麼法國警方就有權要求使館調查真相。如果殺人和被殺的都是法國人,那麼一般使館懶得管這種事,就會移交給法國警方處理,法國警方也可以在擷取同意後進入使館偵查。

再比如,中國禁槍,美國不禁槍,美國從業人員在使館内,是可以攜帶槍支的,但出了使館,就必須尊重中國法律,如果帶了槍支,中國警方就有權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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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正是因為這種管轄權和屬地原則之間的微妙關系,中國才專門出台了《關于大陸公安機關對外國駐華領事館内發生的治安案件是否有管轄權問題的答複》。

答複中明确,在接到大使館的報警後,要先查清楚涉及什麼人,厘清是中國人、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如果是外國人,則要查清他在大陸是否永久居留,以及是否是領事官員、領館行政技術人員,或者領館服務人員、私人服務人員、領事信使,抑或是上述人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主要看他們是否有豁免權),然後再做出決定,看是通過外交管道處理,還是走刑事司法管道處理。

是以,雖然大使館并不是派出國領土,但作為代表一個國家的象征性區域,還是具有很強的特殊性和敏感性的,這也就是為什麼厄瓜多強闖墨西哥大使館,能引發這麼大風波的原因。

如果厄瓜多死扛着不道歉的話,那麼南美這場外交風波,隻會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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