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夫妻共立一份遺囑處分房産,結果一方去世後……

作者:三明中院

近年來,

夫妻共同财産的概念

已被大衆所接受,

人們對于财産管理

和風險防範的意識

也越來越強,

通過訂立遺囑

來明确自己的财産處置意願,

成為維護家庭關系穩定、

保障在世一方權益的重要方式。

夫妻共立一份遺囑處分房産,結果一方去世後……

那麼,

夫妻一起寫的遺囑,

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何呢?

夫妻共立一份遺囑處分房産,結果一方去世後……

包爺爺和魏奶奶(均為化名)是一對丁克夫妻,老兩口攜手相伴一生,感情很好,因為沒有自己的孩子,魏奶奶對親哥哥的兒子小魏格外疼愛。

夫妻共立一份遺囑處分房産,結果一方去世後……

一日,在談及夫妻兩人共有的房子日後如何處理時,魏奶奶提議兩人一起立下遺囑,指定由小魏繼承,包爺爺表示同意。

夫妻共立一份遺囑處分房産,結果一方去世後……

随後,包爺爺和魏奶奶叫了老友江大爺、李奶奶(均為化名)來當見證人,由包爺爺手寫下一份遺囑:

夫妻共立一份遺囑處分房産,結果一方去世後……

包爺爺、魏奶奶都在遺囑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日期,江大爺、李奶奶也在見證人處簽下了名字、日期。

簽好後,夫妻二人把遺囑原件交給了小魏保管。兩年後,魏奶奶因病去世。又過了三年,包爺爺把房子賣了出去。

夫妻共立一份遺囑處分房産,結果一方去世後……

小魏認為,包爺爺的行為違背了遺囑内容,侵害了他的繼承權,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包爺爺把一半的售房款給他。

包爺爺認為

小魏作為魏奶奶的侄子,不是夫妻二人的法定繼承人,是以二人所立下的遺囑應該是遺贈性質。老伴去世時,共同遺囑中屬于她的部分就生效了,作為受贈人的小魏,應按照法律規定,在60日内表示是否接受遺贈中已生效的部分,而小魏在三年後才起訴,已經超過了法定期限,應該認定他放棄接受遺贈。

小魏解釋

自己是考慮到魏奶奶剛去世,在這麼短的時間裡跟包爺爺要房子,會讓包爺爺很難過,而且包爺爺還在世,還要住在這裡,是以之前沒有向包爺爺提出過戶主張。但是,自己一直持有遺囑原件,也在魏奶奶去世後向見證人李奶奶表達了要接受遺贈的意思,應該認定自己是接受遺贈的。現在既然包爺爺已經把房子出售了,就是不再需要住在這個房子裡了,而且出售的行為違背了他和魏奶奶的共同意思,是以自己才提起了訴訟。

夫妻共立一份遺囑處分房産,結果一方去世後……

法院經審理認為,包爺爺和魏奶奶立下的夫妻共同遺囑,内容明确具體,且有二老的二位好友見證訂立過程,是二老共同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小魏并非包爺爺和魏奶奶的法定繼承人,故該遺囑為遺贈性質。法律并未明确規定接受或放棄遺贈的意思表示需向何人作出,向公證機構或者見證人表示都有效。

見證人李奶奶出庭作證,确認了小魏在魏奶奶去世後有向其表示過接受遺贈,且小魏沒有直接向包爺爺主張權利的原因也具有合理性,故應認定小魏對于遺贈中已經生效的部分明确表示了接受,該房産中屬于魏奶奶的份額應屬于小魏的合法權利。

夫妻共立一份遺囑處分房産,結果一方去世後……

夫妻共同遺囑,又稱夫妻合立遺囑,它是指夫妻雙方為了處分其共有财産而共同訂立的同一份遺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未對夫妻共同遺囑進行明确規定,但通常情況下,共同遺囑是在遺囑人都去世後才全部生效,如果一人去世另一人尚在世,一般隻能認定遺囑部分生效,隻能處置已去世一方的财産份額。

建議夫妻雙方對于夫妻共同财産的處理,盡量分别訂立遺囑處分本人遺産,如堅持選擇訂立夫妻共同遺囑,應對共同遺囑在一方死亡後即生效或在雙方死亡後才生效、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是否可以變更或撤銷遺囑以及變更撤銷範圍進行明确約定,并注意遺囑形式要件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等的規定。

來源:廈門市思明區法院

特别提示: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内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号觀點。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