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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條(合夥二)

作者:法易說

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條(合夥二)

  本條是關于合夥人出資義務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源于原《民法通則》。原《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定,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第31條規定,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配置設定、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定。原《民法通則意見》第46條規定,公民按照協定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并約定參與合夥盈餘配置設定,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配置設定的,視為合夥人。《合夥企業法》第17條規定,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定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在編纂《民法典》過程中,吸納了上述法律、司法解釋規定,進一步明确了合夥人可以自行約定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等事項。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條(合夥二)

本條是對合夥人出資義務的規定。

合夥人的出資,是合夥财産的最初來源。合夥人在合夥合同中應當約定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傳遞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各合夥人應按約定,向合夥投資,投資财産構成合夥的财産基礎。投資可以是資金,也可以是裝置;可以是财産,也可以是其他用益物權,如将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經營權等投資入股;可以是知識産權,也可以是技術。合夥财産一經形成,合夥即可進行經營活動。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條(合夥二)

房某與陳某合夥協定糾紛案

案情:原告房某與被告陳某簽訂了《協定書》,約定合夥共同出資承包某公司的建設項目,工地由陳某主要負責。後法院生效判決判定某公司給付陳某工程款11554699.23元及相應利息。房某起訴請求确認雙方系合夥承建工程關系并請求分割合夥利潤。一、二審法院均認為,房某與陳某的合夥《協定書》合法有效,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房某履行了出資義務,合夥進行中的各事項亦均由陳某辦理,是以在涉案工程的建設施工過程中,該《協定書》未實際履行,現房某以此要求确認雙方存在合夥關系并分割合夥利潤,依據不足,法院對此不予支援。

五 解 析

本案涉及民法典第968條關于合夥人出資義務的規定。本案中,争議焦點在于房某是否依《協定書》履行了出資義務,能否請求分割合夥利潤。依據第968條第1款,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合夥人履行出資義務是合夥人分享合夥利潤的前提,本案中,房某與陳某合夥承包案涉工程的協定雖然合法有效,但是現有證據并不足以證明房某履行了協定書約定的出資義務,是以,對其請求分割合夥利潤的主張不應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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