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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合夥一)

作者:法易說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定。

一、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合夥合同概念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合夥一)

  在《民法典》通過以前,大陸法律沒有對合夥合同作出專門規定,關于合夥的規定,散見于不同的法律規定。原《民法通則》采取自然人與法人二進制民事主體立法思路,把個人合夥和企業間非法人型聯營(包括合夥型聯營)分别規定在第2章“公民(自然人)”第5節“個人合夥”和第3章“法人”第4節“聯營”第52條,并未賦予個人合夥民事主體地位。《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作出專門規定,屬于典型的商事主體法。《民法典》第102條第2款,以列舉的方式将合夥企業歸于非法人組織範圍,賦予合夥企業(組織型合夥)民事主體地位。《民法典》将合夥的一般規定從自然人部分移出,吸收原《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在合同編中将“合夥合同”規定為有名合同,對契約型合夥作出一般規定,從合夥合同定義、合夥人出資、合夥财産、合夥事務執行、合夥債務承擔等方面建構了民事合夥體系。至此,就合夥法律制度,大陸形成了《民法典》《合夥企業法》分别調整的模式。《民法典》總則編确立了合夥企業的獨立民事主體地位,為該類主體廣泛從事市場交易活動奠定了基礎。《民法典》合同編調整民事合夥法律關系,側重合夥的内部關系,是處理合夥法律關系的一般規定。《合夥企業法》則全面規定了合夥企業内外部關系規則,屬于對商事合夥的特别規定。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合夥一)

本條是對合夥合同概念的規定。

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的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定。合夥合同的特征是:(1)當事人為兩個以上的合夥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通常是自然人。(2)合夥合同的設立目的是兩個以上的合夥人為了實作共同的事業目的,主要是經營性目的。(3)合同的内容是約定合夥人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4)合夥合同設立的是普通合夥,不包括設立合夥企業的合同。合夥企業是民法典第102條規定的非法人組織。

通過合夥合同設立的是合夥,兩人以上通過合夥合同,按照約定,為共同的事業目的,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合夥的法律特征是:

1.合夥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組成,以合夥人的意思表示一緻為基礎。

2.合夥由合夥人共同投資成立,其财産屬于合夥人共有。3.合夥由合夥人共同經營管理,共擔經濟利益和風險。

4.合夥以其名義獨立從事民事活動,合夥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合夥一)

林某乙、陳某合夥協定糾紛案

案情:原告陳某、林某甲與被告林某乙訂立《股東協定》,約定共同經營某煤礦項目,該協定就出資比例、經營安排作出約定,約定由林某乙負責辦理該煤礦項目的初步設計、環評、采礦許可證。後陳某、林某甲依約向林某乙支付了入股款,但林某乙未能依約使煤礦具備開采條件。故林某甲、陳某起訴請求判令:解除三方的《股東協定》,返還投資款。關于《股東協定》的性質:一審法院認為,《股東協定》應認定為合夥協定。二審法院認為,案涉協定是名為雙方合作經營,實為采礦權購買及權益配置設定。再審法院認為,無論是《股東協定》的約定内容,還是其實際履行情況,均展現的是法律規定的合夥合同所具有的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潤的特征,是以應認定為合夥合同。

五 解 析

《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定,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民法典第967條規定,合夥合同是兩人以上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定。案涉《股東協定》就林某甲、林某乙及陳某對案涉煤礦的出資、經營等作出約定,從其内容來看,其符合合夥合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基本特征,是以應認定三方之間成立合夥關系,因案涉協定系三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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