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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條(合夥四)

作者:法易說

第九百七十條

合夥人就合夥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

  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夥人分别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其他合夥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條(合夥四)

  本條是關于合夥事務執行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規定源于原《民法通則》第34條,吸收《合夥企業法》有關規定後,進一步完善了合夥事務決定、執行、監督制度。原《民法通則》第34條規定,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在原《民法通則》第34條規定的基礎上,對合夥事務執行進行了全面細緻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合夥事務決定、執行、監督制度,新增了合夥人異議權制度。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條(合夥四)

本條是對合夥事務執行的規定。

合夥事業經營,包括合夥的經營決策、合夥事務執行和合夥負責人三個方面的内容。合夥人對合夥事務作出決定,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合夥事務執行,是合夥事業經營中的一個環節,是指合夥事業經營決策确定之後,究竟由哪些合夥人負責執行,執行人之外的合夥人有哪些權利實作合夥經營目的的活動。合夥的經營決策作出後,具體的執行方式有兩種。

1.共同執行,即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

2.代表執行,即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3.分别執行,即合夥人分别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其他合夥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合夥事務執行不論采取哪種方式執行,都應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責任,而不是由合夥事務執行人個人承擔民事責任。不論采取何種執行方式,所有的合夥人或者沒有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都對合夥事務執行享有監督權,監督合夥事務執行人的執行活動,發現問題,都有權提出監督意見,送出全體合夥人讨論,由全體合夥人作出決定。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條(合夥四)

陳某甲、陳某乙等與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情:2010年11月,陳某甲與周某簽訂《合同》,約定合夥經營某礦山及某選廠。其中,礦山、選廠的經營生産事務由陳某甲全權負責,周某有權進行礦山、選廠行政财務監督。合夥過程中,陳某甲向馮某借款共計380萬元。之後,陳某乙入夥,三人簽訂《合股協定》,約定陳某乙入夥前680萬元債務由三股東共同負擔。後馮某請求陳某甲、陳某乙、周某償還其借款。一審法院認為,380萬元系合夥債務,且得到《合股協定》确認,三人應承擔還款責任。二審法院認為,從《借條》的形成時間上看,其屬于《合股協定》簽訂後所形成的債務,不在680萬元的範圍,且陳某乙、周某未在《借條》上簽字。該債務應由陳某甲個人償還。再審法院認為,綜合現有證據可以證明,陳某甲為合夥經營對外借款形成380萬元債務的事實不僅真實存在,而且屬于其與周某合夥期間形成的合夥債務,并在簽訂《合股協定》時得到三人共同确認。是以,陳某甲、周某、陳某乙應向馮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 解 析

依據民法典第970條,合夥人可就合夥事務的執行作出約定。而依據民法典第973條,因執行合夥事務産生的債務,應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陳某甲與周某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二人合作期間礦山、選廠的經營生産事務,由陳某甲全權負責。陳某甲為合夥事務對外籌借資金,屬于履行前述合同約定的經營生産事務職責範圍,是以周某應承擔連帶責任。陳某乙入夥後,三人簽訂的《合股協定》明确約定,某礦對外所欠債務680萬元由三股東共同承擔。是以,陳某乙亦應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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