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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條(合夥五)

作者:法易說

第九百七十一條

合夥人不得因執行合夥事務而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合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條(合夥五)

  本條是關于合夥人不得請求執行合夥事務的報酬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原《民法通則》及原《民法通則意見》并未規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請求支付報酬權。《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是否有權請求支付報酬予以明确。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條(合夥五)

本條是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不支付報酬的規定。

合夥人與合夥雇傭的人不同。合夥雇傭的人員不是合夥的成員,而是合夥的從業人員,其向合夥提供勞務,合夥對其給付報酬。合夥人是合夥的共有人之一,是合夥組織的成員,其在合夥中的經濟利益是通過對合夥盈利進行分紅實作的,而不是在執行合夥事務中取得報酬。是以,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時,不得請求合夥對其另行支付報酬。但如果合夥合同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另外計算報酬另有約定,那展現的是合夥的意志,另當别論。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條(合夥五)

何某、洪某船舶經營管理合同糾紛案

案情:2007至2008年間,洪某、何某及其他五人合夥出資建造某船舶。該船建造完工并登記後,七合夥人決定繼續合夥經營船舶運輸業務,并于2009年2月16日簽訂了《股份合作協定書》,其中約定,該船由某公司(公司股東之一、監事為何某)管理。2018年1月10日,何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洪某支付其經營管理涉案船舶的工資報酬及利息。一、二審法院均認為,何某要求洪某支付其經營管理涉案船舶的工資報酬及利息,依據不足。首先,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涉案合夥體成立時未就何某的工資報酬問題作出約定。其次,何某起訴時出具的《同意支付工資決定書》上簽名的合夥股東與《股份合作協定書》中載明的股東不符。綜上,何某要求洪某向其支付工資報酬的主張依據不足。

五 解 析

本案涉及民法典第971條關于執行事務合夥人是否可請求支付報酬的規定。在一般的民事合夥中,合夥人在合夥中的經濟利益系通過合夥盈利進行分紅而實作,而非通過在執行合夥事務中取得報酬。是以,若非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執行事務合夥人不得請求合夥對其另行支付報酬。民法典第971條即對此作出規定,合夥人不得因執行合夥事務而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合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首先,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涉案合夥體成立時未就何某的工資報酬問題作出約定,合夥運作過程中亦未對此達成合意,是以何某支付報酬的請求無法律依據,對其請求不應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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