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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合伙五)

作者:法易说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合伙五)

  本条是关于合伙人不得请求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民法通则》及原《民法通则意见》并未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请求支付报酬权。《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报酬予以明确。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合伙五)

本条是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支付报酬的规定。

合伙人与合伙雇佣的人不同。合伙雇佣的人员不是合伙的成员,而是合伙的工作人员,其向合伙提供劳务,合伙对其给付报酬。合伙人是合伙的共有人之一,是合伙组织的成员,其在合伙中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合伙盈利进行分红实现的,而不是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取得报酬。因此,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不得请求合伙对其另行支付报酬。但如果合伙合同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另外计算报酬另有约定,那体现的是合伙的意志,另当别论。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合伙五)

何某、洪某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2007至2008年间,洪某、何某及其他五人合伙出资建造某船舶。该船建造完工并登记后,七合伙人决定继续合伙经营船舶运输业务,并于2009年2月16日签订了《股份合作协议书》,其中约定,该船由某公司(公司股东之一、监事为何某)管理。2018年1月10日,何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洪某支付其经营管理涉案船舶的工资报酬及利息。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何某要求洪某支付其经营管理涉案船舶的工资报酬及利息,依据不足。首先,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合伙体成立时未就何某的工资报酬问题作出约定。其次,何某起诉时出具的《同意支付工资决定书》上签名的合伙股东与《股份合作协议书》中载明的股东不符。综上,何某要求洪某向其支付工资报酬的主张依据不足。

五 解 析

本案涉及民法典第971条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可请求支付报酬的规定。在一般的民事合伙中,合伙人在合伙中的经济利益系通过合伙盈利进行分红而实现,而非通过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取得报酬。因此,若非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请求合伙对其另行支付报酬。民法典第971条即对此作出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首先,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合伙体成立时未就何某的工资报酬问题作出约定,合伙运行过程中亦未对此达成合意,因此何某支付报酬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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