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二)

作者:法易说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二)

  本条是关于合伙人出资义务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源于原《民法通则》。原《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原《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17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吸纳了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等事项。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二)

本条是对合伙人出资义务的规定。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财产的最初来源。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应当约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交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应按约定,向合伙投资,投资财产构成合伙的财产基础。投资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设备;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其他用益物权,如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等投资入股;可以是知识产权,也可以是技术。合伙财产一经形成,合伙即可进行经营活动。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二)

房某与陈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案情:原告房某与被告陈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合伙共同出资承包某公司的建设项目,工地由陈某主要负责。后法院生效判决判定某公司给付陈某工程款11554699.23元及相应利息。房某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系合伙承建工程关系并请求分割合伙利润。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房某与陈某的合伙《协议书》合法有效,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房某履行了出资义务,合伙进行中的各事项亦均由陈某办理,因此在涉案工程的建设施工过程中,该《协议书》未实际履行,现房某以此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并分割合伙利润,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五 解 析

本案涉及民法典第968条关于合伙人出资义务的规定。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房某是否依《协议书》履行了出资义务,能否请求分割合伙利润。依据第968条第1款,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是合伙人分享合伙利润的前提,本案中,房某与陈某合伙承包案涉工程的协议虽然合法有效,但是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房某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出资义务,因此,对其请求分割合伙利润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