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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為诽謗案,結果全不同!尚雯婕敗給法考生,江秋蓮卻已勝訴三人

作者:瑜說還休
同為诽謗案,結果全不同!尚雯婕敗給法考生,江秋蓮卻已勝訴三人

成名于“超級女聲”選秀節目的歌星尚雯婕,其一審、二審起訴法考生對其名譽侵權案,均以敗訴而告終。

而近日,那位女兒在日本被害的江歌媽媽江秋蓮,她卻宣稱,其已将包括劉鑫(劉暖曦)在内的三人送上了法庭,且最終全部勝訴!

顯然同為訴名譽侵權的類似诽謗案,歌星的尚雯婕與普通人的江秋蓮,二人起訴的結果,卻完全不同,這又是為何呢?

我們不妨先看一下法考生張某與尚雯婕的法庭對壘吧:

原來,一位正在參加法考的學生張某,其在尚雯婕的個人社交媒體下,如此評論了一句話:

“張開血盆大口,吸幹旗下小藝人,扒皮、拆骨、敲骨吸髓、骨頭渣都不剩”—— 正是針對此言,尚雯婕将其告上法庭。

同為诽謗案,結果全不同!尚雯婕敗給法考生,江秋蓮卻已勝訴三人

2022年11月,尚雯婕于上海靜安區法院起訴張某名譽侵權,官司最終一直打到二審,尚雯婕為此先後聘請了四名律師,而自恃正在學法的張同學,則是自己赤膊上陣——一個人單槍匹馬對挑四大律師。

這位法考生先是承認評論出自其手,但他卻辯稱:

此評論并無明确的指向性,也沒有任何主語,并不能令公衆聯想到就是在說尚雯婕,是以,自己并不構成侵權;且作為公衆人物的尚雯婕,負有容忍義務,這句評論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其評論雖有千餘點贊,但已及時删除,并無實際證據證明,已給尚雯婕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害。侵權責任須以存在侵害結果為條件,不能以被侵權人的認知為判斷依據”。

張某還質疑了尚雯婕主張賠償經濟損失的31030元裡面,有31000元為律師費,但卻與律師事務所簽兩份代理合同的筆迹不一緻,法院鑒定後,認可了張某的質疑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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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一、二審的結果,都是法院認定為:張某的評論确有不當之處,并對其進行了批評;但同時,法院也認為:

“張某釋出的評論是采用誇張、渲染手法的描述性語言,既無明确的主語,更無具體的内容,一般公衆在閱讀後,并不能明确知曉張某所言究竟為何人”。

于是,法院認定:張某的評論不會導緻對尚雯婕社會評價的降低,且尚雯婕作為公衆人物,行為舉止被公衆評論實難避免。雖張某言論不太恰當,但也未達到貶損人格的程度,是以駁回尚雯婕的全部訴訟請求。

我們再看看江歌媽媽——江秋蓮女士最近所發的一段話:

“劉暖曦支援者有個共同特點,沒有被起訴的先不說了,隻說被刑事立案的,個個是英雄,不僅僅在網絡上是常勝将軍,到了法庭上還是英雄”。

同為诽謗案,結果全不同!尚雯婕敗給法考生,江秋蓮卻已勝訴三人

“尤其林禮國最勇敢,也是他判的刑期最長,兩年三個月,會在監獄裡過兩個春節。哦,還有比林禮國勇敢的,譚斌,出獄以後繼續罵我,不過在我驗證完交了律師費以後好像消停了”。

“以前我不了解這些人的行為,後來明白了,這個世界上還有陳世峰劉暖曦同類的人存在”。

看了這段話,就可以約略知道,此前,在網上用不同言論诽謗江歌及其媽媽江秋蓮者,包括了已敗訴并賠償69.6萬元的劉暖曦,另外還有其所提到的林禮國、譚斌二人,都被江秋蓮起訴後送進了監獄。

那麼,為何公衆人物的尚雯婕與普通人的江秋蓮,又同為類似名譽侵權的诽謗案,最終的結果,卻是如此的不同呢?

當然,每個案件都有具體的特點,顯然不能一概而論,不過,通過對比之下,不得不說,其中的二人身份之不同元素,也是很重要的一個原因——那就是尚雯婕是一位公衆人物,而江秋蓮隻是一個普通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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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憑人們的感覺,事實上,即使在尚雯婕訴法考生诽謗案中,法官在“自由心證”之下的判決,如果是判法考敗訴,似乎也仍能說得過去,或并不會産生太大的争議。但是,為何最終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卻是向着普通人的法考生而傾斜了呢?—— 這說明,其跟尚雯婕的“公衆人物”身份,就大有關系了!

公衆人物的榮譽、利益,取自于其“名人”身份,是以,取之以利、承之以責——也就是說,公衆人物從公衆的喜愛、追捧與付出中得到了名利,那麼,就理當讓渡一些個人的自由等權利,就要承受公衆對其更具自由度的評論,甚至包括了并不一定完全正确的刺耳批評。是以,公衆人物面對社會的評價時,就要有一定的容忍度和權力的讓渡。

這會讓人想到一個美國的著名案例——那就是當年的“紐約時報訴薩利文案”。

因記者在紐約時報上發文痛罵政府人員——警察薩利文,被後者以诽謗之名起訴,雖一、二審時記者全都敗訴,但到了最高法院,卻全票推翻了此前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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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判決,可以說是美國法律史上,具有裡程碑意義的一個大事件!

因為此案,最終确立了法律對于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強力保護!——這其中,該案确立了“實際惡意”原則,即針對公共人物或公共事件的報道,即使包含錯誤資訊,作為原告的公共人物或政府官員等,須證明被告是明知故犯或嚴重失職,才能成功提起诽謗訴訟請求。

即是說,報道如果僅僅是基于錯誤的事實,并不足以抑制言論自由,也要給予輿論一定的“呼吸空間”。這一原則及判定結果,大大提高了對于新聞媒體的起訴标準,保護了新聞自由,這一原則也不斷擴大到公衆人物提起的相應名譽侵權領域。

在尚雯婕訴法考生一案中,中國的法官們顯然也借鑒了“紐約時報訴薩利文案”的法治成果——一是尚雯婕要證明法考生的評論,對其造成了實質損害與傷害,這顯然較為困難;二是作為公衆人物,須有一定的個人權力之讓渡,要對公衆的評說有一定的容忍度,正是緣于此法律準則,最終法官讓以一抵擋四位律師的法考生,成了最終的“反訴成功者”。

同為诽謗案,結果全不同!尚雯婕敗給法考生,江秋蓮卻已勝訴三人

有意思的是,最近,江秋蓮女士也發出了這樣一條内容:“網暴者開始有意識了,不敢直接點名江秋蓮僞造證據構陷劉暖曦了,這是打擊網絡暴力的進步,挺好!”

不知這些“網暴”江秋蓮的人,是不是也看了法考生反訴尚雯婕案中,“未點名主語”的這條成功之道呢?——都開始在評論中,不再直接點名“江秋蓮”了。

但是,在江秋蓮身上,并無尚雯婕那樣的名人光環,是以,她并不需要讓渡作為公衆人物的一定個人自由權,是以,任性亂評者們,還是别再以身試法了!【原創評論:瑜說還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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